明清时期的君主绝对专制达到了一个巅峰,整个社会秩序以及一些社会安排都被君主牢牢掌握在手中。社会层级是比较严格的,每个阶层的官僚都有较大的权利,上下没有完全牵制的权力会更大,比如明清时期的州县官,仅仅只有上面的牵制,对于下面由于是广泛的基层,所以并无明显的牵制现象。那么明清时期的州县官究竟有多大权力?
一、明清时期的社会秩序较为严格,官僚阶层是统一的
1、明清时期社会秩序固化,使之基层官僚有着较大的权力
明清时期的州县官从以往的基层官僚的经验上来说,权力是挺大的,不过这要看当地家族与当地政府的一些矛盾的协和。有的地方当地大家族和官府的关系较为和谐,故此一般来说都能和睦相处,官府的权力比较大。但是如果相处不好,那么什么样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明清时期的州县官属于地方基层官僚,应该算是明清官僚体系中的最底层,但是往往最底层的官员有着巨大的权力,因为基层下面并没有明显的官僚系统,大部分都是一些家族模式管理,所以对于基层管理方面基本上都是州县官说了算。
对于利益的取得,一般州县官也是取得了较大的利益,还是因为基层的管理大部分都是他说了算。虽然在明清时期有着较为严格的地方监察,但是这些监察大多都是流于形式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所以在明清后期,官僚的腐败是肉眼可见的。
一般来说,官僚上层和官僚的上层贪污的情况较多,因为官僚上层有着对于整个朝政以及国家大事的绝对控制权,官僚下层有着对于社会基层的绝对控制权,所以这两个集团的利益获取是官僚之中较多的(一般挖出来的大贪官都是官僚上层,下层是官僚系统的真空,没有人去实际管理,故一般很难抓到,除非运气不好,被一些起义或者一些国家大事给撞上了)。
明清时期为了加强君主专制,对于已有的社会秩序进行了加强以及固化,使得社会上的人们各司其职,流动性现象的发生较少,人们可以长久地在一个单位,比如官僚集团。要知道官僚集团长期任职于同一个单位或者说是同一地方,那么会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对于地方的了解度越高,那么地方上的统治对于中央来说就危险。
但是明清政府对于此事并没有很重视,导致地方基层官僚的权力越来越大(这种权力也仅仅是贪污可以,任意杀人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可能统治者认为,只要稳定中央,对于地方的统治遵循已有的旧例就可以了,毕竟各个朝代的地方统治都差不多一样。
2、明清时期的州县官拥有对于地方的案件审查权
明清时期,国家规定,关于报案等的一些法治活动,除非重大事件,否则不得轻易越级到中央进行事情的审查。所以审查权一般都是落在了州县官的手中。
中央政府在洪武时期,其实是鼓励百姓多去中央处理事件的,但是由于报上来的事情大多是一些民事纠纷或者超过法律之外的人情方面的东西,所以中央政府很难进行判断,加上对于地方风土人情的不了解,一些百姓因为自己的私人仇恨而歪曲事实,故此加大了审查案子的难度。
中央政府本来处理的宏观国家大事就多,再花费精力去一些微观小事上,中央根本腾不出那么多的精力去处理,所以在洪武后期,逐渐将这些审理案子的权力下放到地方。
“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称诉者,笞五十,止免罪。”“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这些史料,都是当时的一些明文法律,都是明确规定,案件的审理必须要经过州县官,如果州县官无法解决在交给上级或者是中央政府来处理。
虽然地方有些家族势力在其中起着审判案件的作用,但是这些仅仅是限于人情道德之中所可以采用的,一旦超过人情范围,事情必须要由官府来处理,才显得客观以及官方承认性。
二、明清时期的州县官究竟是怎样具体实行自己的审查权?
1、对于案件的审查也是有时间方面的规定
州县官虽然有着明确的审查权,但是审查并不像现在专门的一些司法机构,由于州县官本身就是一个综合职能,故此在司法审理方面州县官并不是很专业,但是处理地方上的一些民间琐事足够了,如果地方上的州县官实在是没有办法处理,那么可以直接将一些案子交给中央,让中央政府来直接决定。
一般来说州县官是有着自己的节假日的,古代时候的节假日与现在的有所不同,每个朝代根据已有的文化风俗,也会体现不同。
现代的节日相比古代来说,是比较少的,古代的节日比较多,所以古代的节日放假也是比较多的。明清时期的放假,普通官员一般是一年四五十天,加上春节放假一个月,差不多也是七八十天。
地方的州县官同样如此,但是州县官不可能每天的工作日都在处理案件相关的内容,所以在工作日的一个月中,州县官一般会拿出其中的六到七天的时间,来专门处理地方案件的有关内容。有的州县官能力高些,自然对于案件审查的时间也可以延长,有些州县官能力较低,对于案件审查的时间也会缩短,反正也审查不出什么。
另外,处理官员的固定休假以外,还有平民百姓的一些农忙时间也要注意,因为在官府工作的,大部分都是家里有着土地,需要农忙季节回去收割的,官府工作的大部分都是男性劳动力,自然农忙时节是少不了他们的。当时的明清时期还是传统的封建社会,对于自耕农经济的看重也是非比寻常,故此法律有额外的规定。
“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枉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劫客货,查有明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以后方许听断。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名题参。”
农忙时期,官员等人放假一个月,专门应对农忙时期(官员也是要应对的,一般农忙时期,是百姓交税的时期,官员需要核对财物以及负责国家的收税工作)。所以这么算下来,对于州县官处理案子的天数屈指可数。
2、对于案件的审理,州县官也有固定的程序
虽然说,州县官在司法上并不是专业的,但是对于司法上案件的审理也是有一套自己的程序,并不是凭着自己的心情或者心意来乱判案子。在审理案子的过程中,肯定对于状纸是非常重要的,基本上是向州县官诉说简单的案件情况,然后州县官根据状纸上的基本情况对于案件进行一定的询问。
当然,有能力的州县官对于案件的审理肯定要细心的多,对于事情的经过都不会放过,案件的审理一般都是比较正确和规范的,并且最后也能及时解决人民的实际问题,有利于安抚社会的民心;没有能力的州县官对于案件的审理自然不会太放在心上,方针州县制第一级的审查机构,百姓一般不能越级,故此抓住这个政治特点,一般的州县官也不会太负责任。
就算负责,其中的中间人还有讼师,平常案子的审理不会直接审直接人,而是通过讼师来了解情况,讼师一般相当于现代的律师,所以可想而知讼师的重要性。万一讼师不负责,即使州县官负责也很难真正解决问题。
如果对于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揭开真相的阶段,那么这个时候,州县官通常会派人直接去抓捕嫌犯,在此过程中,是州县官自己派人去,还是随便找人去都是根据事情的具体紧急程度和重大程度。
“官坐卷棚,桌置重压纸一枚。东角门放告状人鱼贯而进,不许投文混入其内,逐名挨次,将状展开,亲压桌上,仍退跪阶下。随命值堂吏点明张数,高声报若干张。逐张唤名,点过甬道西,由西角门鱼贯而出。”,该史料很好体现了其过程,状纸,带直接人和间接人讼师,询问案件过程,然后抓捕犯人。
就是如此简单,所以在此简单的过程中想要有着就地正法的能力,是不可能的,即使那个人犯的是国家大罪,其罪名以及如何定罪都不是一个小小的州县官可以决定的,都是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决定的。但是如果说,州县官凭借着自己的基层权力以及政治真空杀人有没有可能,是完全有这可能的,所以州县官有没有就地正法的权力,还是要看具体情况。
三、总结
官僚体系本就十分复杂,对于任何事情都不能百分之百地看待,有些州县官的确有着很大的权力,甚至是任意的就地正法,但是一定是偏远地区的州县官或者背景实力强大的州县官,普通的州县官是没有如此狂妄的能力的。
参考文献:
《明史》
《清史》
《明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