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平正义在阳光下可感可触——宁夏兴尔泰遭受虚假诉讼之殇
创始人
2025-07-10 0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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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自古以来,虚假诉讼即为各朝历代的法律所规制。中国历史上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律著作《唐律疏议》对虚假诉讼有着细密的布防,它“礼法结合”,将儒家伦理教条与法律规范相融合,集中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封建法律理论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代表。而虚假诉讼在唐律中可谓各有归属,其中,《唐律疏议·斗讼》中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我们今天故事的主角,一个成立了21年的宁夏龙头化工企业,正是在经历了历时4年的虚假诉讼迫害之后,如今面临着破产关闭的危机,3000名员工及其背后的家庭陷入失业的困境,2.58万平方米的废弃园区在风吹日晒的侵蚀下显得格外落寞而苍凉。而这一切,要从十年前那场合作讲起。

2014年,在绿色低碳战略的背景下,国家政策红利不断向清洁能源倾斜,宁夏循环经济的领头羊企业——宁夏兴尔泰化工集团便乘着这股东风,与山东恒力公司签订电厂建设的《总承包合同》(EPC交钥匙合同)。这一合作,标志着兴尔泰集团国内首个自主研发碳化硅副产尾气回收综合利用项目正式启动。这本该是兴尔泰集团打造“全产业、全循环、全环保”的循环经济产业链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是利国利民的创新之举,却不曾想,正是这场合作,将兴尔泰逐渐拖入山东恒力虚假诉讼的泥沼之中。

合作——宁鲁之约

“小娃娃都能看懂的事情,咋就成了今天这个结果了呢”,李总——兴尔泰的创始人暨实际控股人,穿着简单的白色T恤,黑色长裤,一双轻便的运动鞋,操着一口宁夏中宁口音,对身边的笔者讲述着从双方合作,到深陷官司的来龙去脉。身后企业的几个管理人员在不远不近的跟随,一众人中,李总显得低调却又霸气。

“十年前,这里还是一片山沟,我们用了一年多的时间,才将这里夷为平地,最深的地方填了将近30米的大坑。”下午两点的太阳毒辣而刺目,“当代愚公”李总看着眼前独立高耸却锈迹斑斑的锅炉,眼神既坚定又苍凉。这个园区曾经倾注了李总的全部心血,是兴尔泰实践新能源大循环战略,实现企业转型的重要立项工程。然而,十年弹指一挥间,心境却早已不同。

2014年11月5日,宁夏兴尔泰与山东恒力签订EPC交钥匙合同,宁鲁之约正式牵手。根据合同约定,恒力公司承担电厂建设全部主要工作,合同内容包括电厂建设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机械设备采购行纪合同、机械设备安装承揽合同,以及员工技术培训合同,五个法律关系合同总价4.46亿。根据合同约定,其中2.23亿进度款,由兴尔泰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给恒力公司,剩余2.23亿为恒力公司以项目融资的方式筹措,在机组整套启动满负荷连续不间断运行168小时结束后的10日内,由兴尔泰公司分四次向恒力公司支付完毕。

按合同约定,厂房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安装发电机械设备,安装工作成果经宁夏特检院检测报告合格后,即可调试,调试合格后即可申请甲方(兴尔泰公司)组织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和试运指挥部,由启委会组织整套启动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合格后,启委会做出机组移交生产单位的决定,由生产单位代保管。在6个月的试生产合格之后,整个电厂建设项目便可进行综合竣工验收。至此,电厂建设工程“钥匙”移交完毕,宁鲁之约便可画上完美的句号。

驰骋商场多年的李总,当时怎么也没想到,这一次重要却又寻常的合作,会让自己在6年后走上漫长的申诉之路。

变局——危机初显

每一场合作的开局都是美好的,宁夏的务实和山东的豪爽无需碰撞,完美契合,双方的合作在这片刚刚由山丘变成平原的土地上,有条不紊的推进着。然而,工程开始没过多久,恒力公司便以追赶工期为由,在土建工程尚未完工,更未对隐蔽工程、基础工程、主体架构工程、环保配套工程等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开始违法进场安装机械设备(违犯《建筑法》第61条等)。然而,恒力公司的迷幻操作到此并未结束,恒力在机械设备未经宁夏特检院检测合格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开始违规开机调试,并且先后断断续续调试了两年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1条等)。

“你看这些设备,根本就不成么,空有个壳子,根本无法使用嘛。”何保卫指着墙体斑驳的电厂设备,对笔者叹息到。何保卫是兴尔泰公司的法人,也是除了李总之外,对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最了解的人。“调试了两年多,这些设备始终就不能达到验收标准,1号和2号机组一旦调试接近满负荷,就爆管了,哎,这边调试,那边出故障,一边亡羊一边补牢”。相比于李总的霸气,从工厂干起来的何保卫显得非常淳朴。西部毒辣的太阳给了这个西北汉子黝黑的肤色,四年的申诉之旅则让何保卫的神情总带着忧愁和无奈。

项目的进展并未如预期般顺利,困难频出。2019年1月9日和10日,兴尔泰和山东恒力终于坐到了谈判桌的两端。这一次看似常规的两日会谈,却预示着了宁鲁之约出现了变局。草蛇灰线,伏脉千里,危机在平静中初现端倪。经谈判,双方共同签署《会议纪要》,共同确认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完成1号和2号机组的168小时试运行调试工作。但是,随着调试工作的推进,机组始终未能冲到整套启动168小时满负荷,当调试接近满负荷时就产生爆管等生产事故。面对机组只能带负荷,不能满负荷,总包单位恒力公司显得力不从心。

至此,兴尔泰公司已先后投入人民币2.23亿,如果此时恒力公司“撂挑子”,兴尔泰的全部投资则打了水漂。兴尔泰陷入了被动局面。

事情的走向开始渐渐不可控,参与项目的多方都嗅到了危机,纷纷开始各显神通,“甩锅”脱责。2019年2月20日,山东恒力签署机械设备安装承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2019年2月26日山东恒力签署两份《机组整套启动168小时带负荷调试合格签证单》。2019年2月26日山东恒力签署两份《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这三份日后被证实是伪造的文件,在一年后成了故事的主角,以“主要证据”的身份出现在了法庭上。

如果说目前为止,各方操作都还在暗流之下,那么接下来的事情,则开始上演荒诞的戏码。

2019年4月4日,机械设备安装承揽分包单位迪尔公司给恒力公司《工程联系单》的函称没有经过第三方检测,开机调试违法,声明自己免责。2019年4月20日,恒力公司发给兴尔泰公司《工程联系单》,声称1号机组自2019年1月份至今不符合开机条件而未启动,要求兴尔泰公司在4月25日前配合其启动,否则,自己不承担责任。时隔两个月,这份《工程联系单》与2月26号山东恒力自己出具的《机组整套启动168小时带负荷调试合格签证单》自相矛盾,既然2月份已经项目验收合格,那么4月份又何来1号机组至今未启动。故事走向开始逐渐荒诞,“纪录片”变成了“悬疑剧”。

在山东恒力开始悄悄伪造各种手续文件的同时,务实的兴尔泰还在想着怎么做最后的补救。“这么大个工程眼看就要烂尾了,咋能不愁么,前面几个亿都白扔了。”何保卫一边从档案室往外搬出一卷卷证据材料,一边念叨着,“当时我们只能想办法求着恒力,该修的修,该换的换,费用我们兴尔泰垫付,只要电厂能建好,投入生产就行了。”

在兴尔泰的努力下,2019年6月2日和7月19日,兴尔泰和恒力再次坐下来谈判,共同签署第二、第三份《会议纪要》,商讨如何把没有建设的环保设施等尽快完工,尽快把不合格设备修理、更换,相关费用先由兴尔泰公司垫付,竣工验收后在结算时一并扣除,尽快提交资料以通过宁夏特检院检测报告,相约恒力公司在2019年8月15日前提交资料给兴尔泰公司,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环保验收、安全验收、质检验收”等验收工作。

发电厂项目进展到2020年初,两机组在两年多的调试期间内共发电3.86亿度,然而,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建成合格后,这期间至少应发电30多亿度。恒力公司始终达不到交付标准,电厂不能正式投入使用,被迫于2020年1月5日停止调试,彻底离场,电厂项目最终成为烂尾工程。

决裂——对簿公堂

分不清是重压难负,抑或是预谋已久,山东恒力终究还是撂挑子了。

“哎,他一撂挑子,我们就被动了嘛”,何保卫翻出一审、二审判决书,手指着对方提供的“证据”,叹气道,“他们不但拒绝维修,还反手把我们告了,要我们支付尾款,你说我们冤不冤。电厂根本无法正常发电,我们咋付款。你看这些文件,‘验收意见’都是空白的,这些文件都是伪造的。”

山东恒力于2020年1月悄然撤场后,在2020年4月1日以主张返还垫资款及利息为由发起无端诉讼,将兴尔泰告上法庭,涉案金额2.8亿。所谓“证据”,就是漏洞百出的三份文件:证据一,以各1页纸的2019年2月20日机械设备安装承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为据,主张电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其中,验收空白。证据二,以各1页纸的2份2019年2月26日“带负荷”(非合同约定“满负荷”)“调试合格”(非合同约定“试运合格”)的《机组整套启动168小时带负荷调试合格签证单》为据,来主张机组整套启动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合格,其中,“总包单位查验意见”、“建设单位查验意见”均显示空白。证据三,以各5页纸(其中2页空白)的2份2019年2月26日《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为据,主张机组移交,其中,启委会成员名单、启委会意见、启委会成员签名全部空白。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兴尔泰顾不及“补牢”,只能暂停电厂维修调试,全力应诉。谁也不曾想,这一搁置,就是兴尔泰长达四年的漫长申诉之路。四年后,电厂设备已成废铜烂铁,维修成本高达近2亿。

2020年7月2日,兴尔泰提起反诉。依据合同,兴尔泰公司郑重主张:(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是安装承揽工程的,不是土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不能拿设备安装承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来证明土建工程竣工验收。(2)《机组整套启动168小时带负荷调试合格签证单》是“调试”阶段的“带负荷”试运的证据,不是合同约定的“试运”阶段的“满负荷”的证据,既不能拿“调试”的证据来证明试运的事实,也不能拿“带负荷”的证据来证明“满负荷”的事实。(3)《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中的“主体施工单位:迪尔集团有限公司”是明显捏造主体,真正的施工单位是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启动验收委员会(空白)、成员(空白)、签名(空白),根本不具备移交行为成立的核心要求,这种拒绝签署意见的空白《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不能成为有效证据,更何况这是机组移交生产(代保管),不是整个项目的移交。

在本篇报道动笔之前,笔者深入研究了电厂项目的合同,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据笔者了解,宁鲁之约电厂交钥匙合同约定简单明确,一个付款条件,一个交工条件,条件成就,合同履行完毕。付款条件是机组整套启动168小时满负荷试运(机组整套启动,所有发电系统进入满负荷状态,连续运行7天),这是一个要式法律行为。决议主体为启动验收委员会,通过的条件为启委会作出合格并宣布试运结束,然后启委会各成员签名确认。主张试运合格的恒力公司,举出启委会成员签名确认的机组整套启动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结束的书面证据,就应当判决支持恒力公司的诉求,反之,驳回。交工条件即是合同约定的“交钥匙工程”,兴尔泰公司拿到“钥匙”,就能生产,相当于“拎包入住”。

反观现实情况,山东恒力交付给兴尔泰公司的并不是一把“钥匙”,而是一把“匕首”。兴尔泰无法用它开启电厂项目的“大门”,却被这把“匕首”背刺到濒临倒闭。

判决——罗生门

李总最初并未料想到这场官司会这么复杂且漫长,“设备就摆在那里,能不能正常发电一检测就明白了,这么简单的事情,实地检测一下就真相大白了。但是法院却只采纳对方提供的几页伪造的证据,而不相信眼前的事实。”

本案经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5民初26号民事案(一审),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643号民事案(二审)和(2022)宁民申1832号民事再审申请案,法官均很遗憾的采纳山东恒力提供的虚假证据,在工程未完工,未调试合格,更未开始试运和试生产的情形下,强行判决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移交给甲方。却无视兴尔泰接手后根本无法使用工厂发电的现状,以及双方在《会议纪要》中对设备缺陷事实的反应。甚至出现了关键性的2019年7月19日《会议纪要》签字页缺失未归档的重大失职。

“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但就是当作被看不见。”这些年来,李总的7座商务车只能坐两个人,一个是司机,一个是李总本人,其余的座位上、车内地毯上都堆满了各种本案相关的文件和法律文书。“久病成医”,李总对这个案子的熟稔程度,已经不亚于专业的律师。“自从打官司以来,我的睡眠不好,每天只能睡4,5个小时。所以,茶也不敢多喝,就只喝喝白开水”,李总喝了口热水,升腾的雾气把保温杯口蕴出一圈迷蒙的水雾,就像这个案子一样,事实简明清晰,但却又让人看不清楚。

“这个案子翻案的关键,就在于两份《会议纪要》,但是,一份在法官归档时‘被缺失’,说是签名页找不见了,一份被法官说签字人离职了,不予采信。你说,荒唐不荒唐。”李总说罢,便陷入了长久的沉默。

兴尔泰公司在二审举证中提交了3份《会议纪要》,其中两份分别为2019年6月2日和7月19日的载有双方当事人签名的《会议纪要》,对本案的判决处理结果具有重大的颠覆性,且双方在庭审时均予以认可。这两份会议纪要,能够充分证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机组试运合格,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生产的“事实”站不住脚。但是,就是这样一份双方都认可的会议纪要,却被个别法官以没有恒力公司签名为由不予采信。

原本一场事实清楚的合同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到再审,愣是被个别法官制造成了一场司法罗生门。

兴尔泰公司主张的本案3个核心事实,在三次审理中,也均被选择性忽视:第一,本案的付款条件是2台机组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这是要式法律行为,只要当事人拿出机组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的书面证据,案件就可尘埃落定,案结事了。第二,EPC合同是一个集合合同,将5个合同关系签订在一个总包合同中,恒力公司仅举证安装承揽合同的证据,对设计合同、土建施工合同、行纪采购合同、安装承揽合同以及员工技术培训合同的全面履行的证据,只字不提,如果把安装承揽合同履行证据拿掉,本案即没有证据可用。兴尔泰公司对之进行主张、举证、抗辩,法官均不予理会。第三,4.46亿元是5个合同的总价款,不是土建施工合同或安装合同的“工程价款”,土建合同的“工程价款”只有9千多万,安装合同的“工程价款”仅有2千多万元,不能把EPC合同4.46亿元总价款审判成土建施工工程的“工程价款”,也不能把它审判成安装承揽合同工程的“工程价款”纠纷案。

这场司法罗生门,在个别法官“假装看不见”和“我要我觉得”的闹剧中落下帷幕。兴尔泰公司有苦难言。法院摒弃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无视整套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合格、土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等属要式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无视兴尔泰三份揭露事实真相的《会议纪要》,反而以山东恒力的三份伪证为法律依据,混淆是非,二审最终判决兴尔泰公司支付恒力公司“垫资款及利息”逾2.4亿。

沉思——虚假诉讼谁之痛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措并举,重拳整治虚假诉讼,健立健全整治虚假诉讼的制度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之外,增设了“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包括伪造证据,故意将被告拖入诉讼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中。在原告一方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故意将被告拖入诉讼的广义虚假诉讼案件中,被告被迫历经一审、二审等诉讼程序,即使最终胜诉,但其为应对诉讼必然要投入精力与财力,甚至因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还会令其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本案中的伪造证据方——山东恒力却至今逍遥法外。

“这个官司打到今天,我已身心疲惫,但我不能认怂,也不能倒下,现在工厂每个月水电费就要将近3000万,我还有3000工人要发工资”,李总在办公室搭了一张床,这些年来,基本吃住都在办公室,日常除了工作就是研究案件材料,“我现在就是想要个说法,要个真相,要个公平正义。”

我们人类不断的在追求一个完美的圆,但我们在现实中却永远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这不代表圆这个概念就不存在,因为它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公平与正义,既在洞穴之内,也在洞穴之外,是法律永远的追求,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希望司法部门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依法稳慎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政策措施供给,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让公平正义在阳光下可感可触。

当笔者离开中宁的时候,兴尔泰还在继续筹备着相关证据,准备案件的进一步申诉工作。“我是不倒翁,我不会倒下,我要战斗到底。”李总的眼神再一次显出坚毅的光。笔者真切希望兴尔泰能够及早摆脱虚假诉讼的泥沼,希望这位务实的企业家早日实现“大循环之梦”。

于北京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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