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按制度是古代最为完备和最具代表性的巡视制度。巡按作为皇权的产物,其建制必然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的发展而变化,而君主专制在明朝时到达嶽峰。明朝的巡按制度是在汲取和借鉴前代巡视制度的得失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需要所创建的一套完备且严密的中央对地方进行监察的制度。
明朝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去往各地巡视和考察,送类监察御史称为“巡按”。巡按作为中央官员监察地方,可敏锐地发现中央和地方的时政利病,为维护中央集权、澄清地方吏治做出过较大的贡献。巡按不隶属于都察院,也不受制于中央其他机关和地方官员,是由皇帝直接遣派、飄徙,批阅巡查报告等,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中央机关对巡按的控制,同时,巡按监理地方监察、人事、司法等权因而得到地方官员的追随,这些制度设计保证了巡按相对独立的监察地位。
一、明朝巡按制度的产生
明朝巡按制度吸取了前朝的经验教训,将“巡视”和“考察”两种类型的职位合二为一,赋予了巡按监察、人事、司法等多项权力,对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1、明朝巡按制度的发展
明朝建立之初,对地方的监察,更多地寄命于提刑按察司。按察司担负着地方腔察的主要任务。然而,太祖对常巧地方的按察司能否充当好朝廷“耳目”角色一直持怀疑态度,因此他又时常派公侯或者大臣出巡。
《明史》有云:“明官制,沿化唐之旧而损益么。”明代巡按制度就继承于西汉的刺史制度。明代巡按制度的确定还吸取了汉朝的经验,巡按“位卑职重,与汉之刺史相似”,借鉴了其小制大、卑临尊的监察体制但有有所改进。
2、巡按的选拔
明朝巡按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是从永巧到成化年间。巡按御史的选拔极其严格,不但对出身、品行、实际政绩方面有要求,甚至关于年龄、体质等也有标准,此外还有一些限制和禁止性条件。
巡按是治官之官,对巡按品行的要求甚高,同时,有历事经验、实际政绩也是一条重要的选拔标准。通过实际历练,巡按可桐悉奸弊,熟悉民情,巡视时驾轻就熟,可更有效地完成监察工作。
此外,巡按要求身体健康,罢飄巡按的原因之一就是“老疾”。禁用新仕人员是明代巡按任职的定制。另外,比较强调的禁止性规定还包括:不可用吏、禁用教官、禁用部曹等。
随着巡按制度的不断完善,巡按巡视活动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巡按很快成为地方主导势力之一明中期,重内轻外的风气越來越盛,由于巡按是“代天子巡狩”,受到中央倚重,权力逐渐增大,地位逐渐提高。
3、巡按制度的顶峰
明朝巡按制度达到顶峰是在弘治到万历年间。
孝宗时巡按获得了对布政司官、按察司官的考察权和举劾权。此后,关于巡视所在地所有大小官员的考察,巡按都可作出考语密封送至吏部。此外,並治后,巡按还获得了军政、行政、司法方面的权力,在地方可谓是一家独大。
巡按本身是监察官,又获得了军政、行政和司法方面的权力,屯品巡按在地方的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语。这在巡按与地方司相见礼仪的变化中就可见端倪。起初,如果布按二司长官来见御史,布按司官坐左边,巡按坐右边;如果巡按來见布按司官,巡按坐左边,布按司官坐右边。御史与地方司在礼仪座次上是平等的,“虑其秩卑而为方面官所压,固令与都布按三司分庭抗礼”?这是出于朝廷小制大,中治外的考虑。
当指挥、运使、运同、知府、知州回答巡按的问题时,不允许行跪拜礼。但是,随着巡按权力的增长,地方影响力不断提高,原有的礼仪规范被打破。为了防止巡按在地方擅作威福,朝廷频频出台各项规定来限制其发展。
到明末慕宗、思宗两朝,巡按的巡视活动走到了没落阶段,试图运用巡按强化对地方管理巡按巡视制度也废弛了。随着明王朝的灭亡,曾经辉煌一时的巡按也告别了历史舞台
二、明朝巡按巡视的内容
巡按出巡是皇权在地方的延伸和象征,因此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等事无巨细,无所不查。
1、巡按督查地方人事
督查地方人事是巡按巡视期间最主要的一项检查内容。为了对官员的升迁罢魏提供依据,淘汰不合格的官员,明朝实行考满与考察相结合的双重官吏考核方式。考满是对官员从入仕起所有履职情况的考核,年称为“初考”,六年称为“再考”,九年称为“通考”,每九年为一个周期。
考满根据官员为官表现分为“称职”、“平常”和“不称职”的上中下等。
考察则是对明朝中央和地方所有官吏的考核。考察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分为“京察”和“大计”,京察顾名思义,就是对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举行一次;大计是对地方官的考察,大计之年是朝觀之年,每三年举行一次,由抚按官配合按察司将全省官员的表现造册上报。考察官吏对地方社会的发展尤为重要。
对于地方官员贪赃枉法,玩忽职守,甚至结党营私或者学术不术,巡按可行使纠劾权。纠劾官邪是巡按的本职工作。由于官员的品级不同,巡按所采取的纠劾方式也不同,可直接处理六品以下的官吏,六品上需向朝廷上书,请求里帝惩处违法官员。
2、巡按监理地方司法、军政
监察御史巡按地方,有权受理地方的军民词讼。地方有司官素质的好坏及法律水平的高低,对地方司法至关重要。有司如果通晓律令,断狱就可能较为公允。巡按在巡历地方时,有检查地方官法律水平,督促其提高的责任。
洪武初,曾诏内外风宪官以讲读律令一条考校有司。《宪纲条例》明确规定:“凡国家律令并绩降条便事理,有司官吏须要熟谈详玩,明晓其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处,令其讲谈。或有不通晓者,依律究治。”
巡按到达地方,首要工作就是审录罪囚。审录罪囚是对己经结案的案件进行复核,这是为了配合整个都察院每立年全国审录罪囚工作的巧展而进行的。在两京,审录罪囚是由司礼监、守备官会同三法司共同审录;地方上则遣刑部郎中、大理寺正和巡按配合完成。兰方合作共事,巡按是主要负责人,巡按主于执法,部臣主于宽恩。
为了维护专制主义皇权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明朝统治者不断加强对军队的监控。有明一代,巡按自始至终都拥有军事监督权,监军是巡按巡视地方时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明中叶起,随着巡按权力的逐步扩大,巡按获得了部分军事指挥权,参与、甚至指挥军中事务。
除上内容外,巡按还要完成临行前皇帝交办的其他案件,主要包括审问职官案件和执行少量重要刑罚。巡按可自行决定审理六品下非军职官员的案件,可亲自审问上告按察司官及申诉各司官吏枉问刑名的案件,还可奉旨审问五品上非军职官员、府州县官和军官案件。
三、明朝巡按制度的利弊
明朝前期,布政司、按察司和指挥司三司鼎立,凭借彼此间的制约牵引形成合力,共同治理地方。在此之中,巡按的作用难充分发挥,对地方的影响相对较弱。至明中后期,朝廷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不断强化抚按二官的权力,帮助抚按成为地方上两大主导性政治力量。地方三司权力受到抚按的挤压,职能难以充分发挥,机构也无法正常运作,巡按对地方的影响日益凸思。
1、巡按巡视活动的积极影响
巡按拥有考察官吏、纠劾官邪的权力,对于廉洁奉公的官吏,巡按要及时向中央朝廷回报,使其得到勉励嘉奖;对于那些贪赃害民的不法官吏,巡按御史则发奸摘伏,毫不姑息。巡按掌握地方监察权和人事权,由于与地方利益牵连较少,因此在整巧地方吏治方面大有作为。
在明代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情形下,除各类地方官员外,包括王侯励爵、镇守中官、武将及豪强恶霸等地方势力也是盘根错节。巡按在与这些地方吏治恶性因素抗衡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巡按通晓律令,往往能释疑案,平冤狱,辨明曲直,得到皇帝的嘉奖。难能可贵的是,巡按在审录罪囚时,并不以兴狱邀赏,而是能尊重事实,依法办案,细致入微。另外,巡按长期接待民间词路,十分了解现行法律存在的弊端和漏洞,经常提出完善地方法律,规范司法秩序的建议。
2、巡按巡视活动的消极影响
明代吏部和都察院对地方官的考察、考满主要依赖于巡按,尤其是吏部对官吏的管理和升迁都以抚按的考语为准,可见巡按的考语对地方吏治及官员的升迁极其重要。但终明之世,巡按考察不实、填注考语失实的现象始终存在。技种情形在明中后期円益严重,巡按考语辞华而不实,言语含糊,没有指陈实绩,干扰了吏部和都察院对地方官吏的考察。
既然考察不实,那么举劾不公的现象就难以避免。巡按以偏劾全、询情滥举的情况不在少数。巡按举劾不公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违反《宪纲》的要求滥举劾。二是不辨贤愚,举劾全凭个人好恶。
举劾权是巡按最重要的职权,对地方政治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巡按滥用举劾权,善不举而恶不纠,给地方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后果。首先是不能保证地方官员的素质,举劾失当就达不到奖善惩恶的目的,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官员得不到嘉奖,抑制了他们的积极性,"有道之,不得行其志,而又蒙其汚,固有高飞深逝之想,而不巧就其职"?。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官场谁媚之风盛行。
总结:
明朝统治者本想通过设置巡按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地方统治,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最终却未能如愿。“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必先正己。”巡视工作的成效取决于巡视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明朝巡按制度的兴衰表明,高素质的巡按是保证巡视激浊扬清、整访地方吏治的关键;而贪赃枉法的巡按不仅难保证监察效果,甚至败坏了地方风气。巡视工作作为一项具有很强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的工作,必须耍有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巡视队伍以确保巡视工作的巧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