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建立明朝初期,其官僚机构仍然采用元朝的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由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在地方设行中书省,统管地方军政事务。这一制度,从中央来说,大部分权力掌握在丞相手中,地方上的行中书省总揽军政事务,权力也很大。
这对权力欲极大的朱元璋来说,自然是不满意的。他说:“设相之后,臣张君之威福,乱自秦起。宰相权重,指鹿为马。自秦以下,人人君天下者,皆不鉴秦设相之患,相从而命之,往往病及于国君者,其故在擅专威福。”他总结元朝灭亡的原因,认为其中之一,就是“委任权臣,上下蒙蔽故也”。朱元璋不愿意作无所事事的傀儡皇帝,他要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治理天下,这就必须加强皇权。
朱元璋先从削弱地方权力开始。洪武九年(1376年)下令,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掌管民政财政。除南京直辖区外,全国分为十二布政使司: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五年,增置云南布政司。各布政司管辖地区,大致仍照元代时行省所辖范围。由于行中书省的名称已经成为习惯,所以一般还是称为行省,俗称省。
承宣布政使司和布政使外,各行省另设提刑按察司,设按察使一人,掌管刑法。又设都指挥使司,置都指挥使,掌管军事,与布、按并称三司,为封疆大吏。他们不相统属,各自直属中央。这样,原来由行中书省长官总揽的大权,便一分为三,三者互相牵制,凡遇到重大政事,就要有都、布、按三司会议,上报给中央的部院。在一些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则单设都指挥使司等机构,实行军政和民政合一的统治。
布政司下的地方政权分为二级:第一级是府,长官为知府;直隶州,即直属布政司的州,长官为知州,其地位和府相等。第二级是县,长官为知县;一般州(也叫属州)的长官为知州,其地位与县相等。这一改革把元朝的路、府、州、县减少了一级,传达和奉行政令更便捷了。、接着,朱元璋对中央统治机构进行了改革。当时,中书省大权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他们仍想照宰相的职权来行事,“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朱元璋对此自然是不能容忍的。
所以,在改革地方官僚机构的第二年,即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朱元璋便命李善长与李文忠“总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同议军国重事”。这是借元勋重臣压制中书省等机构权力的一种措施。第二年,朱元璋又“命奏事毋关白中书省”,这就把中书省变成了一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了。
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朱元璋终于以阴谋政变的罪名杀了胡惟庸。罗织胡惟庸的罪状是:组织党羽,收集军马,勾结倭寇和蒙古,请兵为外应等。朱元璋乘机废除了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和丞相的权于六部,相对提高六部的职权和地位,由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