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叶自成在《国际政治研究》2005年第1期上发表了《中国外交的起源--试论春秋时期周王室和诸侯国的性质》。
笔者认为关于春秋时期诸侯国是否是主权国家,这个问题涉及国家的性质和地位,不妨运用现代国际法理论,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印证。
同时,作为处于春秋战国时代、亲历诸侯纷争的诸子来说,他们的观点应该更具有说服力。
为此,本文以《墨子》为例,从国际法的视角切入,对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性质做一论证,
«——【·是否存在国际争论·】——»
要从国际法的视角切入, 我们就要首先明晰在春秋战国时期是否存在国际法 。
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也是有分歧的,我将其大体概括为否定说、肯定说和审慎说三种。
由于审慎说虽处于中间状态,但仍表现为对否定说或肯定说的认同和比附.故不再单独评述。
而是在简述否定说和肯定说时相应述及,否定说:学界一直有不少论者对春秋战国时期是否存在国际法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
如潘抱存、刘海山、梁西、杨泽伟等均持此说,他们的立论根据是:(1)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不是独立的国家形态,有的学者认为“当时的所谓'国’和近代世界的民族国家迴然不同。
诸侯国“并不是现代主权国家的'国’,而是受制于'天子’的附庸,一般也可以说,古代的'国’主要是行政建制,而不是独立的,主权的政治单元。
春秋战国时期的邦交不是现代意义的国际关系,潘抱存认为,既然诸侯国不具有独立的国家形态,就“不能把当时一些'列国’之间的关系比附为近代的国际关系。
"李家善也认为,“诸侯’与'七雄’均为周天子的附庸即使周王朝'令不出国门’之日,它们仍争相'挟天子而令诸侯’。
由于有这么一个'共主’,古中国甚至没有出现过古西方的所谓'僭主’,这种关系能否适用国际法规范。
我们认为是成问题的,"他还进而认为诸侯国之间的关系是民族关系,表示“不能同意把国内的民族关系说成国际关系。
因此,也就不能同意对这种关系适用国际法规范,古代中国的相关国际法制度不完备,没有形成体系。
刘海山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认为,“早期曾产生的那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没有发展起来,没有形成一个在近代国际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国际法体系。
当然也就没有产生中国的国际法学,四潘抱存也认为,“当时所谓'国际关系’中的一些规章制度也都是零星的、不成体系的,谈不上有什么国际法,更谈不上有什么国际法学。
梁西的观点是对上述观点的归纳总结,他认为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涉及诸侯国邦交的“制度和规则甚为原始。
很不确定,而且,这些诸侯国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并未形成一个真正的国际社会。
因此,当时很难有一种真正国际法规则的存在,杨泽伟的观点与梁西的观点近似,结论也一致,即也认为中国古代“没有形成近代国际法的条件,因而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国际法。"
但同时又用肯定的口吻指出:“毫无疑问,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关系中已有一些规则和惯例,”构成春秋战国时期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实际上又等于认可了春秋战国时期国际法的存在。
肯定说:近年来, 随着人们对全球化、多元化的认同,西方中心论日益受到质疑。
与此相应,在学界对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形态持肯定意见的人也日渐增多,在肯定说中又可分为萌芽说、雏形说、类似说、痕迹说、确然说,萌芽说。
赵建文在其主编的《国际法新论》中认为,“中国古代是有国际法的萌芽的。
最显著的是春秋战国时期,在齐、楚、燕、韩、赵、魏、秦等'国’的关系中,有一些处于萌芽状态的国际法和国际道德的零星实践,所谓的'战国’列国’至多可以看成今天的'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有的学者在比较了其他古代国家后,也认为“与古代世界一样,古代中国也有国际法的萌芽。
最早最显著的例子是中国春秋战国时代,那时诸侯国建立,各诸侯国间时而使者往来,时而兵戎相见。
为了调节诸侯国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一些交往的规则和制度,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与近代国际法有类似之处,它们所构成的总体可以说成是初步的国际法,也可以说是国际法的萌芽"。
«——【·国际萌芽·】——»
我们的意见:简要叙述了上述学者的观点后,我们感到在研讨春秋战国时期是否存在国际法之前,有必要讨论一下如下两个问题。
法律事实与法律理论的关系,毋庸置疑,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存在的前提,只有存在国际法律关系才可能出现国际法的理论。
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法就是建立在近代西方国际关系基础上的,由格老秀斯等创立的法律体系。
但在国际法理论出现以前,在古代欧洲和世界许多地方都存在不同形态的国际关系,也存在调整这种关系的规范及相关理论,只不过“行之有盛有不盛耳”。
但我们不能因为特征不显著就否认客观事实的存在,客观事实是理论产生的前提,理论是对现实的归纳、总结和提升。
这正如在牛顿被苹果砸中而悟出万有引力之前万有引力就已经客观存在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格老秀斯等创立国际法理论是在17世纪,就否认两千年前的中国古代存在过国际法形态的事实。
先秦诸子与国际法思想,有什么样的社会现实就有相应的理论反思,由分封制向郡县制的嬗变。
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自诸侯出、自大夫出、陪臣执国命的一次次王政下移,春秋战国之世的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不能不引起孔子、老子、孟子、墨子等智识之士的极大关注。
孔子在删定《春秋》时表达了自己对诸侯邦交的原则和态度,被丁韪良尊奉为“尤可为天下万国法者”。
老子也提出了“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自我封闭的国家交往思想,孟子、荀子、商鞅、墨子等也都提出了自己的带有朴素的国际法思想的观点和见解。
虽然他们不是按照现代国际法框架来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其相关概念也与现代国际法所说的有所差异。
但对于朝聘会盟、出奔纳亡、交质交恶、救灾输粟、战争媾和等社会现实的关注和态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古代朴素的国际法思想。
«——【·结语·】——»
由于受西方中心论的影响,学界长期存在以西方范式为标尺的褊狭,表现在国际法问题上就是以西方确立的国际法理论来套中国的古代社会形态。
从而得出中国古代没有真正意义的国际法的结论,而将中国朴素的国际法思想一并泼掉,对此,笔者坚持认为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国际法。
信息来源:
① 《墨子· 亲士》。
② 《墨子· 节葬下》。
③ 《孟子· 离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