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其他政权,能够像国家社会主义政权这样,对所有形式的腐败展开如此彻底和坚决的斗争。”党卫军法官康拉德·摩根于1943年如此浓墨重彩地赞扬第三帝国的反腐措施。在纳粹政权的自吹自擂中,为了将纳粹主义装扮成政治廉洁的化身,他们丝毫不会吝惜夸张的形容词,尽管宣传和真实情况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
在1933年年初的纳粹夺权阶段,纳粹党人大力煽动了一场反腐斗争——这与右翼分子针对魏玛共和国腐败现象的宣传鼓动有关。但到1933年初夏,纳粹独裁已经巩固,于是就不需要利用反腐来将自己的某些行为合法化了。到了这年秋季,纳粹党人的“反腐热情”迅速消退了。
9月11日,普鲁士司法部长解散了新建的反贪局。不仅如此,在很短的时间内,反腐本身也成了一门油水很足的生意。例如,时任普鲁士州总理赫尔曼·戈林将烟草工厂主菲利普·F·雷姆茨马的名字从普鲁士司法部门的腐败案调查清单上抹去。作为回报,雷姆茨马向戈林“捐赠”了几百万马克,还给他奉上很多贵重礼品。
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审计总署在维护国家财政秩序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但从1933年年初开始,它的权威就不断遭到消解。1938年,德国审计总署的新任署长、纳粹党人海因里希·米勒把总署的任务定性为“预见性的支持和顾问工作”。传统的监管机构被解散或边缘化,结果就是腐败现象猛增。
1937年,什未林地方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腐败案,什未林地方法院院长对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大加训斥,责怪他没有将此案秘密审理,“而是公开行事,坏了党的一名高级领导人的面子,也就是让党在公众眼中丢了份”。
于是,很多腐败的纳粹党人虽然犯罪事实铁证如山,但还是能够逍遥法外,因为他们能够找到政治靠山。这些靠山会把调查程序撤销,或为他们争取宽大处理,如根据1934年8月7日颁布的《赦免法》,将其赦免。
除了对司法部门施加影响外,有些纳粹党人还有一种办法可以阻挠纳粹党官员受到处罚,那就是将案件尤其是腐败案,移交给纳粹党自己的法庭,在党内部处理案件。而按照希特勒在1942年11月21日的指示,党内法庭“不应当根据正式法律的观点,而是应当遵照党的运动的政治需求”进行裁决。
“元首”对持久的反腐斗争并无兴趣,他需要的只是忠诚。第三帝国期间,被撤职的所有省部书记和政权高级领导人中没有一个是因为腐败倒台的。“如果我们这里有人因为腐败被判刑,我们不可以说:看哪,这都是什么世道!这都只是个案而已!”希特勒有一次在餐桌上谈话时把腐败问题就这么不屑一顾地打发掉了。
但是,腐败“严重挫伤了群众奉献和牺牲的积极性”。1935年在布雷斯劳,市长赫尔穆特·雷比茨基挥霍巨款扩建自己的官邸别墅,群众的回应是“举行大型集会,发表敌对国家的言论”。在希尔德斯海姆,森金工厂的德意志劳工阵线企业领导人贪污了公款,全体职工因此不再使用“希特勒万岁”的问候语,而是改成举起一只手,以“要诚实”互相问候。
1941年至1942年,闪电战在莫斯科城下破产,盟军于1942年年初开始对德国大城市展开地毯式轰炸,纳粹德国面临战败的威胁。于是,政府对腐败问题不再完全无动于衷了,因为他们非常重视“稳住”所谓的后方战线。按纳粹党人的观点,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之所以失败,是由于群众的不满情绪、被系统性地散布的失败主义思想和腐败导致后方战线于1918年11月瓦解,给“在战场上所向披靡”的军队背后插了一刀。
1942年3月和4月,英国皇家空军对吕贝克和罗斯托克进行了集中轰炸,导致首次出现了德国政府在群众压力下惩治腐败的事情。因此,1942年之后,还有其他一些纳粹中层官员被处以重刑,以安抚民众。这种严酷的量刑尺度和动用《民族败类处罚规定》来打击腐败的党干部的做法虽然向民众显示了“无情打击”腐败的决心,但对同样的犯罪行为仍然像以前那样,使用双重标准。
1942年7月,针对柏林—施蒂格利茨的精美食品批发商奥古斯特·内特林的纪律处罚决定使得一起腐败丑闻暴露于世人眼前,让人了解到纳粹党和国家领导人过的是怎样的生活。人们因此更加真切地感受到,政府大吹大擂的全体同胞一律平等的说法只是空话而已。
柏林警察局长将此案报告给戈培尔,戈培尔亲自向希特勒报告了此事。戈培尔在日记中写道:“腐败如此严重,长此以往必然要危害战争的进程。”希特勒听到宣传部长对此案的揭露,虽然“相当震惊”,却告诫说“不要大惊小怪”,要维护“国家利益”。
最后,得到德国司法部长透露的风声的达官贵人们纷纷将非法获取食品的责任全部推给内特林,或借口说这都是他们的妻子做的。内特林于1943年5月9日在狱中上吊自杀,整个案件迅速地不了了之。
在第三帝国垂死挣扎的剧痛中,纳粹政权的领导层再次掀起了疯狂的反腐活动,成立了新的机关,如陆军中央法庭。海因里希·希姆莱在1944年12月发布了一道关于打击内政部门腐败的命令。所有这些上蹿下跳式的“措施”不仅来得太晚,而且仍然没有触及纳粹政权内所有滋生腐败的体制。
总之,纳粹统治下的政治腐败不仅范围极广,而且是纳粹统治系统的一个重要标志。提携党羽、任人唯亲、裙带关系和制度化的官官相护成了纳粹运动“政治经济”的基础,在政治地位和影响的基础上交换物质利益。政治腐败的根源一方面在于很多纳粹活跃分子在“斗争年代”所抱的期望:他们寄希望于在期待已久的“夺权”成功后,自己能得到个人利益。
另一方面在于元首政党的小圈子和门客体制,由于缺乏党内民主和表达利益要求的机会,这种体制早在1933年前就已成形。同时,腐败将纳粹统治和德国社会紧密交织起来,很多“普通的德国人”也通过中饱私囊参与到了纳粹的压迫和灭绝政策中。
二战后,德国人早已意识到,纳粹不是德国悲剧的原因,而恰恰相反,德国的悲剧是它生出了纳粹。纳粹的体制性腐败吞噬了希特勒的千年帝国之梦,也注定了纳粹政权只是昙花一现,但它留给后人的思考仍然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