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产生与发展,自然而然地伴随着对行政管理和建制的需求。这就要求设立专门负责城市治理的机构,以保障城市运作的效率和秩序。 从历史角度来看,城乡合治逐渐演变为城乡分治,这是全球政治制度发展中的普遍规律。这一变化反映了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和乡村在行政管理上的不同需求越来越明显。
在中国,城市行政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北京政府时期,当时城市行政区还处于萌芽阶段。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这些行政区得到了初步发展,标志着中国在城市管理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民国十七年(1928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召开第139次会议,讨论了由国民政府法制局起草的《市组织法》。紧接着,同年6月20日,第145次会议上,这部法律获得正式通过。最终,7月3日,《市组织法》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市组织法》是一部全面规范城市组织结构的法律,由七个章节、四十二条条款组成,为城市行政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一条明确规定市政府隶属于省政府,不归县级政府管辖,从而确立了市政府的独立地位。第二条则规定,设市条件需人口达到或超过20万,并经省政府申请及国民政府许可,确保城市设立有明确人口门槛。 民国十九年(1930年)5月,国民政府废止旧《市组织法》,并制定发布新《市组织法》,以全面规范城市组织与管理。新法内容详尽,共15章、145条条款,对城市各方面的行政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第三条对省辖市设立条件进行具体规范:人口达到30万,或人口20万以上且地方税收占总收入一半以上,即可设市并直接隶省。新标准提高,引发部分省市政府不满,部分城市需设立市政筹备处或市政委员会过渡,等待未来条件成熟再正式设市。 江苏省民国时期的城市设立与废止也体现了这一趋势。清代时,吴县、长洲县、元和县共同构成苏州府核心区域,并涵盖太湖厅与靖湖厅。进入民国元年(1912年)1月,长洲县、元和县并入吴县;4月,太湖厅与靖湖厅也并入吴县。民国十六年(1927年),江苏省从吴县城区析出部分区域,设立苏州市政筹备处,为苏州市成立奠定基础。民国十七年(1928年)11月,苏州市正式成立,并于12月13日任命首任市长。然而,民国十九年(1930年)4月23日,行政院以与立法院原则草案不符为由,将苏州市裁撤,并重新并入吴县。 无锡市的设立与调整情况类似。清代,无锡县与金匮县同城而治,民国元年(1912年)1月,金匮县并入无锡县。民国十六年(1928年),江苏省从无锡县城区析出部分区域,设立无锡市并成立市政府管理。民国十八年(1930年),无锡市政府改为市政筹备处,但在民国十九年(1931年)4月被撤销。连云市位于江苏北部,地理位置优越,是陇海铁路终点站,水陆交通便利,人口随铁路通车而增长。民国十一年(1922年),政府在此设立海州商埠筹备处,推动经济发展。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2月,江苏省政府提议从灌云县析出墟沟老窑一带,设立市级行政单位。虽然内政部初期对人口和税收标准有所顾虑,但认可其战略重要性,最终批准筹备。1935年8月1日,连云市市政筹备处成立,12月行政院正式批准设立连云市,并以连岛、云台山首字命名,治所设在连云港,为城市发展奠定基础。 徐州市的设立则源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10月的行政决策,从铜山县析出城厢区域,设立徐州市,治所设在徐州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6月3日,行政院公布《徐州市政府组织规程》,为徐州市行政管理和组织架构提供明确指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