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壮丁,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国民党抓人征兵。但实际上,在抗战初期,壮丁主要是通过征募方式获得的,大多数为年满20至30岁、身体健壮的青年。抓壮丁现象则多出现在抗战中后期,尤其是解放战争时期。 虽然1933年国民党颁布的《兵役法》规定,18至45岁的男性均需服役,但平时优先征募的是20至25岁的健康青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尤其是武汉会战之后,国民党军队兵员几乎损失一半,这一年龄段的壮丁已无法满足补充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军政部、军训部及内政部联合颁布了战时壮丁编成办法,规定20至30岁身体强健的青年都可作为壮丁人选。随后,军政部调整了征募办法,并对壮丁进行分级:18至30岁为甲等壮丁,主要作为战斗备补兵;30至40岁为乙等壮丁,主要作为运输备补兵。 到1939年2月,为扩大兵源,军政部又将甲等壮丁年龄调整为18至35岁,乙等壮丁为35至45岁,与原先标准相比,各增加了5岁。同时,随着壮丁需求量剧增,各地军管区和师管区提出适当降低身高、体重等身体素质要求,以缓解征募压力。 例如,1939年2月,江西、福建、四川、贵州等地的军管区和师管区均向军政部提出降低壮丁身高体重标准,最终被采纳。新标准下,甲等壮丁身高160厘米、体重55公斤以上;乙等为155厘米、50公斤以上;丙等为150厘米、48公斤以上。 即使标准不断放宽,到1941年,壮丁征募仍然困难。例如四川安乐师管区就表示,本地区可服役的甲等壮丁几乎已征完,只能将36至45岁的乙等壮丁调作战斗兵。1941年12月,军委会和军政部取消了壮丁分等制度,直接规定凡身高150厘米以上、体重48公斤以上且身体强健者为合格壮丁,年龄适宜且身体精壮者即便略低于标准也可视为合格。 这一合格标准信息量很大,值得解析。首先,取消分等意味着所有壮丁都可补充至作战部队,而不仅限于原先甲等壮丁。其次,150厘米、48公斤以上的身体条件看似宽松,但实际能达到真正强健程度有限。再者,即使身高、体重未达标,只要身体精壮也可入伍,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显得有些夸张。 1943年5月,随着大型会战机会减少,军委会恢复了分等制度,并适度提高征募标准。甲等壮丁要求身高165厘米、体重55公斤(18至35岁);乙等160厘米、50公斤(35至45岁);丙等一级155厘米、48公斤;丙等二级150厘米、46公斤。也就是说,抗战期间国民党壮丁征募的体格下限为身高150厘米、体重46公斤。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送来的壮丁并未达到标准,尤其在身高和体重上不达标,导致接兵部队与各地师管区、团管区出现纠纷。根据何应钦编著《八年抗战之经过》统计,1937年至1945年全面抗战期间,国民党共征募壮丁超过1400万,但资料显示,其中绝大多数未能真正补充到部队,很多人选择逃亡或未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