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巡抚、提督、道台和知府是清朝地方官员中的重要职务,实际上这些职务大部分来源于明朝的官制,只有道台这一职务是清朝独创的。
清朝在地方上将行政区划分为省、府、县三级,而每个级别的行政长官分别是巡抚、知府和知县。其中,知县是最低级的地方官员,相当于正七品的文官。巡抚是省级行政单位的最高长官,其职级为从二品。事实上,巡抚这一职务源自明朝中期。 明朝初期并没有巡抚这一官职,而是通过三大职务来分管省内的行政、司法和军事事务:布政使司负责行政,按察使司负责司法,都指挥使司负责军事,这三个职务独立运作。布政使是名义上的省长,但其权力仅限于行政事务。 然而,到了明中期,皇帝开始派京官巡视地方,这些官员被称为巡抚,拥有强大的权力,能够干预一省的政务、司法和军事。最初,巡抚是临时任命的,主要是朝廷派遣的检查官员,巡视结束后即撤职。但在嘉靖皇帝时期,巡抚成为常设官职,职责变为全面掌管一省的政务、司法和军事,相当于将原来分散的三司权力集中在一个职位上。 总督的设立则是在明朝英宗时期,起初是临时职务。总督主要负责边疆的军事事务,比如明朝的名将于谦,他曾在土木堡之变后被任命为总督,负责抗击瓦剌部。与巡抚类似,总督的职务最初也是临时性质,任务完成后便会卸任。 在清朝,继承了明朝的官制,将原本临时的总督职位设为常设职务,成为了正二品文官,通常负责管辖多个省份。总督虽然管理多个省,但主要职责还是军事。在战时,总督会节制辖区内的所有文武官员,包括八旗驻防的将军。巡抚则侧重于处理政务,虽然其权力较大,但在战事爆发时也有权指挥省内的驻军。 清朝设立总督的初衷是为了增强各省之间的协调,避免发生跨省的责任推诿。总督在清朝官场中的主要作用是充当各省之间的纽带,以保证皇帝对地方的统一管理。 尽管总督负责多个省份,但并不直接上级于巡抚,总督和巡抚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两者都是直接向皇帝报告,且总督不能过分干预巡抚的工作。如果总督和巡抚发生冲突,往往会造成皇帝的困扰。康熙时期就有例子,像两江总督噶礼和江苏巡抚张伯行之间的冲突,最终因噶礼的贪腐行为被康熙皇帝处决,才解决了问题。 清朝的总督除了负责地方的总管理,还包括专职的总督职位,如河道总督和漕运总督,分别负责水利和漕运事务。尽管这些总督的品级和地方总督相同,但实际的权力要小得多。提督是清朝军职的一部分,并非一个正式的职称,完整称谓为提督军务总兵官。提督的主要职责是掌管一省的军事事务,负责管理绿营汉军。提督的官级为从一品,虽然职位高,但实际权力相对较小,尤其在战时,其职权会受到总督、巡抚以及八旗驻防将军的节制。 总督、巡抚、八旗驻防将军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微妙,总督作为正二品官,其权力在战时最为显著。巡抚则为从二品官,虽然职级较低,但在战事爆发时,其指挥驻军的权力不亚于总督。而八旗驻防将军的官级在清初为正一品,到了乾隆时期改为从一品。这意味着,尽管提督和八旗驻防将军的品级更高,总督为了方便管理,通常会被授予更高的职衔,比如兼任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等职务,从而使总督的实际权力达到正一品的级别。 巡抚的职务也类似,通常会兼任六部侍郎,尤其在战时,巡抚的职权会进一步增强。因此,尽管提督在名义上是从一品,实际权力和地位却远低于总督和巡抚。 道台是清朝特有的职务,正式名称为道员,主要职责是辅助布政使和按察使。道台这个职务是清朝在明朝官制基础上新增的,具体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分别协助布政使和按察使处理政务和司法。道台通常驻扎在省内的府县之间,充当省里和地方的沟通桥梁。 道台的官级并不固定,早期可以是正一品至从四品不等,随着清朝的逐步发展,到了乾隆时期,道台的官级大致定为正四品。然而,在晚清,由于洋务运动和人才短缺,甚至出现了官员越级任命的现象。例如,周培公在康熙时期被任命为正一品的道台,尽管他实际担任的是四品官职,享受的待遇却远高于许多高级官员。 知府是府级行政长官,相当于现代的市长。知府的级别在清初为正四品,后改为从四品,部分重要府如北京和沈阳的知府等级较高,分别为正三品。知府的职权相对较小,主要负责地方行政事务。道台的级别通常高于知府,且在乾隆后期,部分道台还拥有密折专奏的权力,进一步提升了道台在官场中的地位。 总的来说,清朝的总督、巡抚、提督等职务在地方政府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总督和巡抚负责协调各省的行政事务,提督则主要负责军事事务,所有这些职务共同维护了清朝的地方管理体系。而道台和知府则主要协助地方政府的日常事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