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早苗宣称的“台湾有事就是日本有事”的挑衅事件还没有平息,日本官房长官木原稔又口出狂言,称冲绳是日本领土,这一事实“不容置疑”,再次激怒了中国人!
报道称,12月1日,有记者就琉球归属向这位官方长官发问,这位官房长官木原稔回答道:“对于中国方面的报道,本人认为无需置评”, 值得强调的是,冲绳为日本领土这一事实“不容置疑”。
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木原稔声称“冲绳为日本领土毋庸置疑”,主要是基于日本政府长期以来的国内法立场与部分国际条约。然而,这一主张在国际法与历史层面存在重大争议,特别是与中国、琉球(冲绳)原住民及相关国际法文件的主张相悖。
日本政府的主要依据!木原稔在回应中并未列举具体证据,仅以“无需置评”、“毋庸置疑”作为回应。综合来看,日本政府主张的核心依据通常围绕以下几点:
——实际控制与行政管辖:日本自1879年“琉球处分”后对当地实施长期管理,二战后美国虽托管,但在1972年通过《冲绳归还协定》将施政权移交日本。
—— 国内法理与条约:日本政府将《旧金山和约》(1951年)作为关键依据。该条约第三条规定,琉球群岛等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这为后来美国移交施政权给日本提供了条约基础。
——国际法概念运用:日本在阐述其他领土主张(如钓鱼岛)时,常提及国际法中的“无主地先占”和“长期连续和平统治的有效控制”原则。但需注意,日本官方资料承认这是针对钓鱼岛(日称“尖阁诸岛”)的论述,并非直接针对琉球主权。
针对日本的单方面主张,中国及国际法层面存在强有力的反驳观点:
——历史宗藩关系:琉球王国在历史上长期是中国的藩属国,双方保持了约五百年的宗藩关系,琉球国王需经中国明清皇帝册封。
——二战后的国际法秩序:根据奠定二战后国际秩序的 《开罗宣言》(1943年)和《波茨坦公告》(1945年),日本主权应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由盟国指定的其他小岛之内。这两个文件均未将琉球群岛划为日本领土。
——《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质疑:中国未参与也未承认《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认为该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此外,该条约仅规定美国对琉球行使“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力”,并未明确主权归属。美国后来依据《冲绳归还协定》移交的是“施政权”,而非“主权”。
—— 国际社会的持续争议:琉球地位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和部分国家间并未形成一致结论。主权归属的争议至今存在。
关键事件与争议脉络
以下是围绕琉球(冲绳)地位问题的部分关键争议节点:
1879年:
事件:日本武力吞并琉球王国,设“冲绳县”。
争议点:中国清政府当时提出抗议,琉球王国并非“无主地”,日本的行为是单方面侵略。
1943-1945年:
事件:二战后期,《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发布。
争议点:这两份国际法律文件限定了日本领土范围,未包括琉球群岛,构成战后处理日本领土问题的基石。
1951年:
事件:美国等国与日本签订《旧金山和约》。
争议点:中国被排除在外,未签署。条约未规定琉球主权归属,仅交由美国托管。
1972年:
事件:美日签订《冲绳归还协定》,美国将琉球施政权移交日本。
争议点:移交的是“行政权”,美国回避了主权归属认定。此举被中国视为日美私相授受,缺乏法理基础。
当前:
事件:日本政府主张“冲绳为日本固有领土”。
争议点:主张主要基于长期实际控制和片面条约,未能正面回应和解决《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根本性法律障碍,以及历史上的宗藩关系。
木原稔的言论可视为日本政府对内对外宣示立场的政治表态。但所谓的“证据”和“毋庸置疑”在法律上非常脆弱,因为其刻意回避了国际社会(特别是作为战胜国和琉球历史关联方的中国)认可的核心法律文件和历史事实。
中国适时提出琉球地位问题,正是基于这些坚实的历史和国际法理依据,作为一种外交上的“阳谋”——即要求日本在否定琉球争议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其自身对二战战后秩序的潜在否定,从而陷入两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