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早期,各地官员的日常开支并不完全依靠中央拨款,很多资金来源其实来自“陋规”和“赢余”这样的非正式收入。这些钱通常通过关税、盐政以及商人的捐献流入省内高官的手中,成为他们维持衙门运作和私人生活的重要来源。
一、关税中的“陋规”和“赢余”
各地关税收入,除了要上缴中央的“正额”,还衍生出不少额外费用。比如,税关官员会在法定税收之外,额外加收一些钱,这些收入被称为“陋规”。有时,陋规以“规礼”“火耗”“堂规”“挂号”等名义征收,甚至包括车辆、牲畜过关的费用。像奉天的小车过关,每辆要额外交1钱6分银,其中部分送往官府,部分由书吏私分。
在福建,陋规收入分成四份:两份给巡抚,一份给管关官员,另一份分给办事人员。粤海关的陋规收入尤其庞大,每年高达六七万两。山东的税关虽然规模小,但也要在正额之外额外送出规礼银。甚至有时,低级别的官员会先收取陋规,再将一部分转交给督抚。
“赢余”则不同于陋规,它不是官员额外加派的结果,而是贸易额超出官方定额后,继续按法定税率征收所获得的收入。比如雍正年间,江南龙江关和西新关在正额1.52万两之外,还收取了近7.9万两的赢余。虽然这笔钱理论上属于中央,但实际上大多被留在地方,用于官员的开支或私下瓜分。
二、盐政中的灰色收入
相比关税,盐业更是巨大的灰色收入来源。清朝实行盐引制度,盐商必须购买盐引才能合法销售食盐。但在实际操作中,盐的销售常常超出定额,产生大量的“盐课赢余”。例如,河东的盐课定额是17100两,实际收入却高达10万多两。
盐政的非正式收入主要有三类:
1. 销盐超额带来的赢余;
2. 盐政官员和书吏收取的陋规;
3. 盐商主动或被动捐献的资金。
盐商和官员关系密切,因为盐商依赖官府打击私盐贩子来维护垄断地位。作为回报,他们会定期向地方大员送“盐规”。比如江西巡抚衙门每年能收到1.66万两盐规,布政使和按察使也各有数千两。湖广的盐规更高,达到16万两,大部分被解送至省城。
此外,盐商还常常出资支持公共事务,如救灾、修建水利、兴办义仓。例如,江南盐商曾捐出2.4万两用于建义仓,之后又出资修河工、筑堤坝。可以说,盐政不仅是地方官员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地方公共财政的重要补充。
三、雍正改革与非正式经费的存续
雍正时期,中央曾大力整顿陋规,要求将部分“赢余”和“盐规”纳入正式预算。但由于这些非正式收入早已成为地方官员维持衙门运转、甚至个人生活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改革难以彻底清除。即便在改革后,盐商的捐献和盐规依然普遍存在。
总结
在清朝,除了法定的财政体系外,还存在一个庞大的“非正式经费网络”。关税的陋规与赢余、盐政的盐规与商人捐献,共同构成了地方财政和官员私库的重要来源。这一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商业的繁荣和盐业的垄断,虽然为地方开支提供了资金,但也滋生了腐败和官商勾结的现象。
要理解清代财政运作,仅仅看官方的税收账目远远不够,还必须看到这些隐藏在“陋规”“赢余”背后的灰色资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