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或饿死:早期殖民美国的“济贫法”
创始人
2025-09-27 05: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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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lton Archive, Getty Images 赠图

殖民地的穷人面临的选择。

威廉·P·奎格利,法学博士

退休法学教授

路易斯安那洛约拉大学

引言

“不愿工作的人不配吃饭。”1

“对于那些沉溺于懒惰的人,上帝赋予我们的明确命令是,让他们挨饿。”2

殖民时期的济贫法毫不奇怪地影响了美国后续的济贫法。从殖民时期济贫法的最初创立开始,对于穷人来说,除了少数例外,选择就是工作,或者饿死。

一个穷人是否能够工作,是决定他们是否值得获得公共援助的首要标准。那些被认为能够工作的人没有资格获得帮助;已经工作的人也没有资格。尽管需要帮助的寡妇和孩子会得到援助,但她们也被期望去工作。只有那些被认为无法工作的人,才被认为真正值得获得穷人救济。当然,这条规则不适用于奴隶、自由黑人以及美洲原住民。

本文追溯了美国革命前殖民地针对工作和不工作穷人的法律的发展。3 概括殖民地穷法的本质有点像试图绘制密西西比河的起源。有众多来源,任何描述这个主题的文章只能简要识别主要的支流。4 因此,本文概述了大西洋沿岸殖民地穷法的主要主题和发展。5

英国的殖民美洲是为了财产和利润。贫困和懒惰在殖民推动中无处容身;事实上,它们被视为罪恶。英格兰的济贫法和其原则被采纳并适应于殖民地生活。当地社区支持那些无法工作的人。被认为能够工作的人则被拒绝帮助并被强迫劳动。来自其他地方的赤贫者被拒之门外。然而,仍然有许多人非常努力工作却依然贫困。这些人包括契约劳工、学徒儿童、非洲奴隶和殖民地债务人。虽然殖民地法律规范了劳动贫困者,但他们被拒绝获得帮助。本文回顾了上述法律;并就殖民地贫困者面临的选择得出结论。

英格兰在美洲的殖民

约翰·卡伯特纪念碑,展示卡伯特于 1497 年离开英国布里斯托前往大西洋加拿大,安装在加拿大新斯科舍哈利法克斯的桑福德·弗莱明公园。/ Hantsheroes 拍摄, 维基共享资源

1493 年,教皇发布声明,宣布美洲将被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尽管如此,英格兰国王亨利七世于 1497 年委派约翰·卡波特寻找新土地。卡波特登陆美洲后,该大陆被宣布为英格兰所有 6。

英国人在北美建立殖民地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7 其中包括由弗吉尼亚公司等贸易公司进行的定居,以及像清教徒和定居罗德岛的人那样寻求宗教自由的定居。殖民地的建立也由业主或以商业利润为基础的组织进行。

1607 年,贸易公司在北美建立了第一个据点。受伦敦弗吉尼亚公司雇佣的克里斯托弗·纽波特船长,在现在被称为弗吉尼亚州詹姆斯敦的地点登陆了三艘船:莎拉·康斯坦特号、古德赛德号和发现号 8。不久之后,约翰·史密斯船长为弗吉尼亚公司以及后来的普利茅斯公司进行探险,探索了新英格兰地区 9。詹姆斯敦的经历深刻地塑造并强化了清教徒的工作伦理,这种伦理对殖民地时期贫困法的后续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詹姆斯敦是一次创伤性的经历,对弗吉尼亚公司来说是一次失败,对参与其中的人来说是一场悲剧。这次失败被广泛归咎于早期定居者缺乏积极的工作,根据约翰·史密斯的说法,他们宁愿抱怨、诅咒和绝望,也不愿工作 10。因此,每个人都必须劳动的必要性被强调。

寻求宗教自由也激励了英国殖民者。11 这些宗教影响非常重视勤奋和避免懒惰。12 中部和南部殖民地的专有定居点比已定居的殖民地在性质上更封建和庄园化,主要是因为它们的拥有者是英格兰那种文化的产物。13 例如,在 1632 年,马里兰特许状包括大约一千万到一千二百万英亩的土地,是从先前授予弗吉尼亚公司的领土中划分出来的。这片土地被授予了乔治·卡尔弗特家族,他被称为巴尔的摩勋爵。14 这导致了大型农业企业的出现,这些企业需要大量工人才能盈利。

实用、宗教和商业力量共同作用,使殖民地的劳动道德受到高度重视。殖民地对劳动的承诺影响了殖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殖民地的济贫法。

殖民时期的美国穷人

一幅 1660 年的新阿姆斯特丹地图。/ 谢谢纽约历史学会图书馆, 维基共享资源

早期美国的穷人很像今天的贫困人群。贫困者包括被遗弃或丧偶的母亲、病人、残疾人、老人和精神病患者。还有那些被认为懒惰和犯罪的人。那些自愿来到美国的人中,大多数家境贫寒,甚至赤贫。15 事实上,对土地的渴望和为家庭建立家园的机会是许多人在英格兰机会稀少的情况下移民到美国的重要原因之一。16

例如,最初定居弗吉尼亚州的大部分人口是来自英格兰的穷人: “17 世纪劳动力供应的主要依赖是英格兰的大量失业人口——穷人、乞丐、流浪汉和罪犯,他们主要通过契约劳工制度被运送到弗吉尼亚州 17。随着更多契约劳工的到来,弗吉尼亚州的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 18。当契约劳工获得自由时,这些前契约劳工的子女(包括合法和非婚生的)经常被遗弃 19。孤儿抚养也是弗吉尼亚州济贫法的一个主题 20。弗吉尼亚州的法规也表明了照顾老人、病人和残废人的必要性 21。而且,从最早的时候起,就有关于被描述为“流浪、懒惰和无赖的人”的报道 22。康涅狄格州 23 和南卡罗来纳州 24 的法规也表明了殖民地穷人数量不断增加。

城市地区是贫困最严重的地区。25 随着殖民地人口的增长和土地可用性的减少,以及战争繁荣和和平时期的衰退导致寡妇、残疾士兵及其家庭无所依靠,城市感受到了贫困的压力。26 寡妇和孤儿前往寻求帮助的地方,以及新抵达的移民开始他们美国生活的地点,是海港城镇。因此,这些城镇的大量劳动力以及波动的就业模式,并没有为穷人创造一个友好的环境。27

女性占殖民时期贫困人口的大比例,在某些城镇中,贫民中有三分之一到一半是女性。28 在 1740 年的波士顿人口普查中,30%的已婚女性是寡妇,大多数是由于战争中的伤亡造成的。29 此外,殖民地也有其 share 的贫困人口,他们生病了,以及身体和智力上有残疾的人。30 这些赤贫者包括被其他国家驱逐出来的人,比如阿卡迪亚人,他们来到殖民地并需要帮助重新开始。31

拥有技能的人通常不会贫困。事实上,周期性的劳动力短缺极大地有利于愿意且有能力的工作者 32。但随着殖民地的成熟,失业问题变得更加严重。虽然殖民地早期对劳动力的需求很高,但 18 世纪中后期由于持续的商业低迷,出现了广泛的失业时期 33。例如,在 18 世纪的马萨诸塞州,随着殖民地人口的扩张,贫困变得更加普遍,而战争、物价上涨和平稳的工资都造成了影响 34。随着人们从一个城镇迁移到另一个城镇寻找工作,流动人口的数字增加了 35。

“工作”贫困人群的另一个类别是奴隶。在革命之前,美国定居者中数量最多的是非洲奴隶,近一百万人口 36。虽然他们主要定居在南部殖民地,但奴隶制在整个殖民地都存在,像费城和波士顿这样的地方也有大量奴隶 37。

殖民地的贫困与财富并存。有证据表明,殖民地城市的长期趋势是财富更加集中。在十八世纪期间,城市最富有的 5%家庭的财富从 33%增长到 55%;费城的情况也是如此。38 尽管革命前城市的整体财富有所增加,但很明显并非每个人都享受到了这些好处。39

到 18 世纪末,殖民地的贫困问题日益严重:1757 年波士顿报告称,通过某种形式的救济支持了 1000 人;纽约的贫困率翻了两番;费城的贫困率也在飙升。40 到革命前夕,五分之一的家庭都面临贫困问题。41 这种普遍的贫困可能助长了人们对殖民地制度的不满和革命热情。42 殖民地的济贫法旨在帮助和规范这一多样化的贫困群体。

英国殖民地贫困法的根源

概述

殖民地的济贫法有英国渊源,受清教神学支持,并由公私合作管理。这三个影响将在下一节中讨论。

美国殖民地中英国济贫法的影响

黑死病之后(如图所示),劳动力短缺时期的《济贫法》关注的是让有劳动能力的人工作。/ 谢谢 Wikimedia Commons

英国济贫法是美国早期立法解决贫困问题的最重要来源。43 虽然各殖民地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影响了它们对贫困人口的应对方式,但英国的济贫法通常是地方行动的参考框架。44 这些法律的特点是为失业者提供直接援助;对有工作能力的人实行工作或监禁;并强调地方管理。45 早在 1647 年,罗德岛就宣布其贫困救济制度的核心将基于英国的济贫法。 马里兰引用了英格兰的法规: “本议会一致同意并决定,每个城镇应谨慎地为救济穷人提供保障,维持无力者,并雇佣有能力者,并应为此目的任命一名监督员。46 1661 年新普利茅斯的法规规定,流浪者应根据“英格兰的法律”受到惩罚并被驱逐 47 1672 年弗吉尼亚的法律要求弗吉尼亚的治安法官“严格执行英格兰的法律,针对流浪、懒惰和放荡的人。”48

清教徒思想对济贫法的影响

清教徒的影响在北部殖民地最为强烈,但它影响了所有殖民地的法律,包括济贫法 49。“殖民地对财富、财产和贫困的态度反映了个人企业的高度重视。清教徒意识形态的影响非常广泛。贫困,就像财富一样,显示了上帝的手,而财富是善良和被选中的证明,不足则是邪恶和被拒绝的证据。”50 根据清教徒的观点,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是富裕殖民者宗教责任的一部分——神圣的秩序使一些人变得富有和强大,而另一些人则贫穷和依赖。51 事实上,贫困甚至不是一种必要的恶,而是一个让富人提供帮助的机会。52 虽然教会教义承认帮助穷人有宗教责任,但如果贫困者被认为是懒惰的,或者来自社区之外,这种责任就不适用。53

清教徒的工作伦理部分受到在詹姆斯敦的经历的影响。如前所述,詹姆斯敦的失败被归咎于定居者的自身习惯。54 对定居点缺乏工作感到沮丧,约翰·史密斯船长宣布,不工作的人将不吃饭。55 史密斯,在一个历史学家“怀疑只有在英格兰美洲才会做出的姿态”中,颁布了“总统对懒人的命令”。56 该殖民地的“懒人”必须至少和史密斯本人一样努力工作,否则将被驱逐:“病人不会饿死,但将平等分享我们所有的劳动,每天收集不到我那么多的人,第二天将被置于河对岸,永远被驱逐出堡垒,在那里生活或饿死。”57 詹姆斯敦的“工作或饿死”法令与清教徒思想完全一致。

马瑟·科顿,约 1700 年。/ 谢谢哥伦比亚大学, 维基共享资源

清教徒道德思想的典型代表是科顿·马瑟。马瑟宣扬要照顾失业者。马瑟本人积极参与对穷人的直接援助,并鼓励和招募其他人也做好事 58。然而,马瑟最著名的还是关于工作和贫困的指导方针。例如:“不能工作的穷人是你慷慨的对象。但能工作却不工作的穷人,对他们最好的慷慨是让他们去工作。”59 或者更著名的是:“对于那些沉溺于懒惰的人,上帝明确命令我们,应该让他们挨饿。”60 清教徒的道德强调通过疾病或残疾而陷入困境的人的帮助,而同样的道德原则则建议对那些因自身懒惰而贫困的人采取更严厉的措施 61。

从最好的角度看,清教徒的慈善观念并非仅仅是向穷人施舍,而是为穷人提供通过工作来满足自身需求的机会。从最坏的角度看,清教徒的慈善观念完全不对穷人负责,反而选择责备和羞辱穷人的个人过失和弱点。62

公共与地方私人合作,照顾穷人

出于必要,对穷人的援助在殖民地变成了公私合作的模式。63 美国慈善事业的权威人士指出:

公共责任与私人责任之间的界限并不分明。在困难时期,穷人监管员经常向教会呼吁进行特别的施舍募捐,在整个殖民时期,向公共机构捐赠或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一直是慈善事业的一种流行形式。按照国家、职业或宗教组织起来的友好社团通过向成员提供互助和向特定类别的受益人提供慈善救济,减轻了公共官员照顾部分穷人的必要性。64

殖民传统上并不包含社会责任的精神,而英国在美洲的殖民也不例外。65 然而,在殖民地中存在着必要的社区互助精神,因为很少有殖民者足够富裕可以避免依赖邻居。66 对有需要的殖民者提供的第一次私人援助是由印第安人提供的,他们慷慨地帮助了哥伦布,后来也帮助了其他欧洲人。67

在早期殖民地,对穷人的责任落在了最初将穷人带到殖民地的私人团体身上 68。家庭帮助自己的家人。当时存在的穷人援助形式是互助——邻居帮助邻居 69。

在美国的许多地区,济贫被视为宗教团体的首要责任。私人教堂的援助与后来由公共当局创建和维持的制度并行存在。70 宾夕法尼亚州的贵格会认为财富是上帝赐予的个人和公共之善;这些态度影响了后来的慈善事业。71 1720 年代后期开始的“大觉醒”运动,使人们对穷人的困境重新关注,并培养了更人道地对待需要帮助的人的态度。72

康涅狄格州恩菲尔德的一座纪念碑,纪念《在愤怒上帝手中之罪人》的布道地点。该纪念碑位于恩菲尔德蒙特梭利学校的校园内。/ 照片由 ReformedArsenal 提供, 维基共享资源

弗吉尼亚的教堂遵循英格兰的教区援助方式,对所有成员征收什一税来支持有需要的人。73 在圣公会南部的地区,私人慈善努力比在加尔文教北部的地区更有效。南方的土地所有者,深受贵族义务精神的影响,试图维持一个与封建主义相似的社会体系,他们认为帮助有需要的人更多是一种个人责任而非公民责任。74

所有救济贫困的第一阶段都强调地方援助。与英国类似,人们更倾向于让地方负责贫困人口,通过地方税收进行公共救济,并由地方管理提供的援助。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当地系统的依赖开始瓦解,因为一些地区,尤其是城市地区,接收的贫困人口数量多于其他地区。城镇资源变得过度紧张,来自海洋各处的贫困人口大量涌入。其中包括寡妇、孤儿、被小型社区驱逐的人以及那些在前沿地区无法生存的人 75。

地方努力需要全殖民地的援助。到 18 世纪初,马萨诸塞殖民地的财政部门通过普通法院授权,对地方社区为解决无家可归的贫困人口提供的一些救济进行报销。76 一份 1701 年的法规规定,最近到达的、有残疾的贫困人口应由省财政部门提供支持——前提是他们之前是马萨诸塞州的居民,或者在航行途中生病了。77 同样的法律将定居目的的居住期限延长至一年。78 地方主义的崩溃有助于扩大对有需要者的援助。79

殖民时期贫困救济立法

概述

各殖民地采用的济贫法都是根据各自的经济和文化需求量身定制的。这些法律强调地方对穷人的责任,以及代际家庭责任。对穷人的照顾责任也被置于私人方,例如将他们运送到当地的船主。实施了强制劳动或监禁。穷人的孩子被从家庭中带走,并安排到学徒工作中。此外,还实施了严格的居住要求,称为定居法,以防止其他社区的穷人定居在特定地区。

殖民地中的济贫法并没有系统、线性的发展。相反,正如本节所示,各殖民地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来提供贫困救济。有些地方使用镇会议,而另一些地方则任命监督员。其他殖民地则根据镇或县单位或教会教区来提供救济。虽然全面概述各殖民地济贫法的发展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检查来自各殖民地的代表性济贫法对于理解殖民立法的整体发展非常重要。80

新英格兰殖民地

1755 年新英格兰殖民地的地图。/ 谢谢 Wikimedia Commons

新英格兰的普利茅斯、马萨诸塞、康涅狄格、罗德岛和纽罕布什尔殖民地的法律制度有许多共同特征。81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马萨诸塞。82

1639 年,马萨诸塞湾殖民地 83 制定了关于如何管理地方贫困救济和定居的程序:

[法院,或法院外的任何两名官员,都有权裁决关于合法安置和供养穷人的所有争议,并有权将所有未安置的人分配到他们认为最适合维持这些人及家庭并使国家最便利的城镇。84]

其他早期马萨诸塞州的济贫法授权地方社区让闲置的成年人和儿童去工作。85 这些法律还规定了在任何人有权获得济贫救济之前,必须满足三个月的居住要求。86

普利茅斯是纽英格兰最古老的定居点,对马萨诸塞州的济贫法产生了深远影响。87 1642 年,普利茅斯殖民地采纳了英格兰济贫法的条款,承认对贫困者的责任,并使当地纳税人负责他们的供养:“每个城镇都应根据其认为最方便和适宜的方式,通过公共城镇会议的命令和普遍协议,为维护其贫困者做出适当的安排。88 其他法规要求家庭和种植园主照顾他们贫困的前仆人,或“驱逐”懒惰。89 为救济家庭的儿童创造了学徒制。90 随着这些法规的实施,普利茅斯和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几乎每个社区都为其贫困者提供了一种救济制度。91

马萨诸塞州的主要立法贡献是 1692-1693 年的法律修订,该修订发生在 1691 年新省宪颁布之后。该宪章将新普利茅斯合并到马萨诸塞州。92 这次修订包含了多项主要原则。

一项运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不良法律,包括明确家庭成员对其贫困亲属的责任 93 以及授权城镇官员采取“有效照顾”措施,确保所有闲置的成年人和儿童都去工作 94。修订版评估了所有居民和居民的税收,“用于维持教会、学校和穷人”95,并提供了对贫困儿童进行学徒培训的授权 96。这些法律将生病的和残疾者的责任委托出去 97,并要求寻求救济的穷人必须是过去三个月内该镇的居民 98。

因此,马萨诸塞州成为新英格兰殖民地中贫民救济立法的领导者,他们的贫民法被其他新英格兰殖民地效仿。99 马萨诸塞州的贫民法构成了康涅狄格州和新罕布什尔州所遵循的立法模式。100

中部殖民地

一幅 1666 年威廉·宾 22 岁的画像。/ 谢谢美国国会图书馆, 维基媒体共享

由约克公爵获得的资助区域被称为中部殖民地。这包括纽约、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等殖民地。宾夕法尼亚在中部殖民地发展中率先制定了规范穷人的立法。101 特拉华和新泽西主要效仿宾夕法尼亚的做法。102 纽约在制定其殖民地穷人法时,参考了英国和荷兰法律,以及新泽西和特拉华的法规。103

宾夕法尼亚州,包括现在的特拉华州 104,直到 1681 年被让与威廉·宾为止,一直处于约克公爵的领有之下 105。在宾的治理下,1682 年该殖民地的法律规定如下:

如果任何个人或多人陷入衰败和贫困,无法通过诚实的努力维持自己和子女的生活,或者去世并留下贫穷的孤儿,那么在向同一县的下任治安法官投诉后,所述治安法官应为他们提供保障……直到下次县法院开庭,届时应确保他们未来的舒适生活。106

1705 年,宾夕法尼亚州通过了一项全面的法案,旨在救济穷人,该法案很大程度上基于当时的英格兰济贫法,将救济穷人的主要责任放在了穷人的祖父母、父母和子女身上 107。1718 年的法案创建了宾夕法尼亚州的居住要求,即“定居法”,同样很大程度上基于英格兰法律 108。该定居法在 1735 年被修改,引入了证书制度。该制度要求那些希望搬到另一个城镇的人提供来自他们离开城镇的官员的签名证书,保证任何潜在的济贫救济都将由之前的城镇偿还 109。

1771 年,宾夕法尼亚州全面修订了其济贫法。这些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后来被用作西北地区的法律。1771 年的法案授权了监管员制度、就业房屋的建设和运营,以及将穷人寄养出去。该法律还规定了贫困儿童的学徒制、定居法,以及相互的三代赡养义务。该法律进一步授权没收抛弃妻子和子女的父亲的财产。110

南方殖民地

Courtesy Library of Congress, Public Domain

弗吉尼亚、马里兰和南卡罗来纳的南方殖民地在社会和制度组织上与新英格兰殖民地截然不同。第二,弗吉尼亚在 1623 年后是皇家殖民地,而马里兰和卡罗来纳是“拥有特殊封建权利的业主殖民地”。112 在这些殖民地中,县而不是城镇是政府最重要的单位。113

虽然南方殖民地的济贫法与其他殖民地的济贫法并无二致,但法律的实际行动却呈现出明显的地域特色。114 南方殖民地不像其北方邻居那样在制度上应对贫困,而是依赖地方救济。115

弗吉尼亚州采用了英国的教区救济贫困的制度。116 1641 年后,该殖民地被划分为教区,其管理机构是教区执事会。执事会有管理贫困法的职责。117 与英国一样,虽然为贫困者提供救济的责任落在地方教区,但执行贫困法的责任由治安法官承担。118 17 世纪的弗吉尼亚州贫困法授权对因“疾病、残疾或年老”而无法工作的新定居贫困者免除税收。119 它还规定了贫困儿童必须从事强制劳动或当学徒,120 以及对流浪者和懒惰者的镇压和强制劳动。121 后来的法律设立了成为服务对象资格的为期一年的居住要求。122

卡罗来纳被划分为几个省份。北部成为北卡罗来纳省 123,南部则划分为几个县 124。1694 年,南卡罗来纳州基于各省份的责任建立了一套救济穷人的制度 125。1695 年修订的这项法律授权地方委员会动用省级资金来帮助生病、残疾、年老、失明或其他无能力的人,并授权学徒贫穷儿童以及让不工作的穷人去工作 126。

南卡罗来纳州 1712 年的济贫法是南部殖民地颁布的第一部全面的济贫法。127 该法建立了一个以教区为基础的贫民监督员制度。128 设立了为期三个月的定居期,以及针对未定居贫民的管理和驱逐机制。129 继续实行三代同堂的家庭责任制度。130 允许贫困儿童被作为学徒送出。131

马里兰直到 1768 年才有了全州性的济贫法。132 在此之前,县级行政区负责照顾穷人。133 1768 年的法律承认了贫困人口的日益增长。134 该法律规定任命地方信托人监督和管理对穷人的照顾,135 并授权建造和管理穷人住所,这些住所分为济贫院和劳役院。136 该法律规定,如果被判定行为不端且“可能成为该县负担”的人,将被送入劳役院,期限最长为三个月。137 该法律还规定: (1) 信托人任命一名领取薪水的监管员,负责管理日常监管穷人的事务,138 (2) 将穷人移出县界,139 (3) 所有济贫院或劳役院居民必须在右袖上佩戴“大型罗马字母 P”,材质为红色或蓝色布料,否则将面临救济暂停、二十鞭刑或重体力劳动的处罚,140 以及 (4) 对居民征税以支付这些活动费用。141

济贫法与无法工作的人

概述

所有殖民时期的济贫法都承认,对于无法工作而陷入贫困的邻居,社会有责任提供帮助。这一原则借鉴自英国法律,成为殖民地时期以及后来的美国传统的重要基石。142

殖民时期的济贫法延续了英国济贫法的概念,即根据穷人是否具备工作能力来分类。救济只提供给“值得救济的穷人”,即因某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工作的人。143 那些有工作能力但需要帮助的人很少能在殖民时期的济贫法下获得援助。在殖民地,正如在英国一样,自愿懒惰被视为一种罪恶和犯罪。144 有劳动能力但失业的人要么被当作契约劳工,要么被鞭打并驱逐出城镇,要么被关进监狱。145

需要的人根据两种系统进行分类。第一种是确定他们是否有工作能力。第二种是将需要的人分为邻居或陌生人两类。146 在后一种分类系统中,穷人被分为四类:(1) 无法工作的邻居,(2) 有工作能力的邻居,(3) 无法工作的陌生人,和(4) 有工作能力的陌生人。毫不奇怪,援助只提供给无法工作的邻居。

本节将讨论无法工作的人在殖民时期的济贫法下获得援助的资格。这一类别包括病人、精神病患者、寡妇、有孩子的妇女和孩子。接下来的几节将讨论能够工作的人和陌生人的待遇。

病人、无力者及老人

一张 1854 年的图片,展示了詹姆斯敦的废墟,可以看到 17 世纪建造的旧詹姆斯敦教堂的塔楼。/ 谢谢 Wikimedia Commons

殖民时期的济贫法承认,在无人能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公共有责任为无力或生病的贫困邻居提供保障。年迈的邻居也会得到帮助,但仅限于他们无法自食其力的程度。

英国济贫法可追溯至 1388 年,将乞丐分为“无力工作”者和“有工作能力”者。147 被抓捕的“怀孕妇女”以及“极度病患”的男性和女性,受到较轻的惩罚。148 “无力工作者,且年龄超过[六十]岁”者,被要求地方当局给予特殊考虑。149

从一开始,殖民者就表现出对病弱者的极大同情。回想詹姆斯敦的定居点,约翰·史密斯船长承诺:“病人不会挨饿,而是平等地分享我们的劳动……150 这种同情和支持被纳入殖民地的济贫法中。1647 年,罗德岛强制要求每个城镇照顾穷人并“维持病弱者”。151 南卡罗来纳州授权设立济贫委员会,帮助病人、跛子、老人、盲人或其他病弱者。152 同样,弗吉尼亚州最早的济贫法授权对因“疾病、跛行或年老”而无法工作的新定居穷人提供税收减免。153

年龄本身并不能获得贫困救济。然而,当与贫困和工作能力丧失结合时,年长者通常可以获得援助。例如,北卡罗来纳州的老年人有机会根据个案申请税收减免。记录显示,60 岁以上的贫困者通常会被免除税收。154

精神疾病患者

精神疾病由民事当局处理,而非医疗援助。155

在殖民时期,有时一些议会会为特殊群体(如精神病患者)通过法律。但再次,他们关心的是依赖性,而不是疾病本身独有的任何特征。从他们的角度来看,精神疾病实际上与其他残疾没有区别;其受害者无法自食其力,成为了需要帮助者中的一员。精神病患者进入公众视野,不是因为他们受到妄想或恐惧的困扰,而是因为他们遭受着贫困。156

大多数殖民时期的法律涉及非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主要关注其财产的管理,而非“个人管理”。157 马萨诸塞州在 1676 年颁布了一项法规,管理社区中的精神病患者或“精神错乱者”:

而在某些城镇中,存在一些行为不端的人,这些人不仅使他们所在的家庭,而且使其他许多人遭受了很大的损害。因此,本法院下令,在所有存在此类人员的城镇中,选区委员会成员被授权并受命照顾所有此类人员,以确保他们不损害他人。158

1693 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一项名为“为痴呆者和精神错乱者提供救济”的法律。159 该法律授权“选区委员”(即穷人监管员)负责“对这种无能为力或精神错乱者的救济、支持和安全”,并允许他们出售任何可以补充这些人的生活来源的财产。160

由公共当局资助的非暴力精神病患者,和其他依赖贫困者一样,经常被安排在私人家庭中提供食物和住所,而提供帮助的家庭会得到相应的补偿。161 暴力精神病患者则被关押在公共监狱中,或是在专门为他们建造的类似狗舍的“房屋”里。162

到镇上来的精神病患者被视为“不受欢迎者”,他们被鞭打驱赶,或根据定居法律被驱逐出镇 163。在塞勒姆女巫审判期间,精神病患者被视为“撒旦的代理人”,被绞死、监禁、折磨,并遭受其他迫害 164。

在 18 世纪,精神病患者被安置在为穷人设立的机构中。1727 年康涅狄格州的一项法案授权将“因精神错乱而无法自由行动、且亲友无法确保其安全监禁的人”收押在当地矫正所 165。纽约的一个机构让轻度精神病患者纺亚麻和编织,并将病情较重者关押在机构另一部分的特殊地牢中 166。还有其他努力将病人和精神病患者与其他穷人分开安置,包括费城一个包括本杰明·富兰克林在内的团体提出的著名计划 167。对于殖民时期的精神病患者来说,他们能期望的最好结果是冷漠——另一种选择通常是监禁 168。

寡妇和带孩子的妇女

寡妇和有孩子的妇女仅凭需要并不被认为有资格获得援助。贫穷的妇女被期望去工作,除非生病或残疾。169 寡妇和她们的孩子也不免于为生计而工作的期望。事实上,根据一位著名的波士顿牧师塞缪尔·库珀的说法,给不工作的寡妇和她们的孩子钱是“比失去更糟的”。170

那些被认为不配获得帮助的贫困妇女被其所在城镇拍卖给最低出价者,在这种安排下,贫困妇女用家务劳动换取食物和住宿。171

儿童

殖民时期的儿童在学校 / 蒙特利尔大学,公共领域

年幼的儿童在《济贫法》的援助下得以生存,但十二岁以上的贫困儿童,甚至孤儿,通常仍需遵守所有贫困者都应工作的普遍期望。贫困儿童与其他贫困者一样,首先由其父母和祖父母负责抚养。只有当家庭无法照顾他们时,才会成为救济系统的责任。172

对于贫困儿童而言,主要的援助方式是将他们置于家庭之外进行学徒培训。这种做法有助于满足劳动力需求,并减轻公共负担。殖民地的学徒培训模式效仿了 1601 年的英国《济贫法》,该法授权贫困监督员将贫民的孩子送去当学徒。173 为此,当局将儿童分为三类:贫困儿童、孤儿和非婚生子女。174 学徒培训将这些儿童分配给愿意提供食宿和职业指导的个人,以换取劳动力的回报。175 该系统也包括女孩。儿童通常学徒培训至二十一岁。176

作为儿童学徒制根深蒂固的一个例子,1619 年,伦敦将一百名孤儿送往弗吉尼亚州——作为学徒。177 他们受到了如此热烈的欢迎,以至于弗吉尼亚州在第二年春天又请求再送一百名儿童!178 1646 年弗吉尼亚州的一项法规要求每个县委员会向詹姆斯城的公共亚麻厂派遣两名贫困儿童进行强制劳动。179 1688 年的一项法案要求县法院将“来自贫困家庭的贫困儿童送到这些工厂工作。”180 而在 1672 年,由于“流浪者、好逸恶劳者”的增加,弗吉尼亚州县法院被授权将所有贫困儿童——男孩直到二十一岁,女孩直到十八岁——送去当学徒。181

其他州也纷纷效仿。康涅狄格州授权从贫困家庭中带走儿童,并将其安置在其他家庭中,“以便他们能受到更好的抚养和照顾。”182 1712 年,南卡罗来纳州授权负责照顾贫困人口的教区,可以将贫困儿童作为学徒送去。不需要父母同意;只需获得当地教堂执事会的同意即可。183 罗德岛州于 1740 年颁布一项法令,授权市议会不仅可以将贫困儿童,还可以将那些被认为未来可能需要帮助的儿童送去当学徒。184 贫困儿童的学徒制在整个殖民时期持续存在。直到 1771 年,宾夕法尼亚州才授权将父母已故或父母“被认定为无法供养他们”的儿童送往就业之家。185

为贫困人口提供救济的方法

在早期殖民时期,为穷人提供救济最常见的方式是将穷人安置在社区内私人家庭的住所中,他们的食物和住所需求将由公共费用满足。186 随着殖民地人口的增长,贫困人口数量也随之增加,殖民当局扩展了他们提供援助的方式。

第一种援助方式总是看向家庭。穷人家庭成员是他们支持的主要群体,只有当他们不提供支持时,才会启动穷人救济制度。宾夕法尼亚法律指出:

[父辈和祖父辈,以及母辈和祖母辈,以及所有贫穷、年老、失明、跛脚和无能力的人的子女,或其他不能工作但有一定能力的人,应当自行承担费用,救济和供养每一位这样的穷人……187]

如果家庭无法提供帮助,殖民地会采用四种基本方法之一来救济无工作者: (1) 镇与提供者之间的合同; (2) 将对需要帮助的人的照顾拍卖给最低出价者; (3) 要求需要帮助的人搬进济贫院或其他机构并在那里接受帮助(通常称为室内救济);或者, (4) 直接向穷人提供帮助,并允许他们住在他们喜欢的地方(通常称为室外救济)。188

一所早期的济贫院。/ 谢谢 Wikimedia Commons

随着对穷人管理范围的扩大,负责管理穷人的官员应运而生。负责管理穷人的官员的职责包括决定谁有资格获得援助、应该提供何种形式的援助、监督收容穷人的机构,以及管理为援助筹集的公共和私人资金。负责管理穷人的官员直接负责穷人法的日常运营以及关于如何对待穷人的决策。对负责管理穷人的官员的决策提出上诉的是治安法官。189 负责管理穷人的官员并不是一个受欢迎的职位;公民并不总是愿意担任负责管理穷人的官员,而是选择支付拒绝服务的罚款,而不是服务,这导致不服务罚款的增加。190

在早期殖民时期,并未在机构中安置穷人。然而,随着城镇的发展,穷人数量增加,许多社区开始寻找家庭照料的替代方案。因此,济贫院、劳役院和矫正院开始出现,最初在城市,随后在城镇。191

理论上,济贫院或收容所与劳役所或矫正所之间存在区别。济贫院或收容所用于收容“有德行”的穷人,即无法工作的人。劳役所,有时被称为矫正所或就业所,是收容“无德行”的穷人,如流浪者,并强迫懒惰者劳动。这种机构之间的理论区分并不总是被遵守,导致出现混合机构。例如,马里兰在 1768 年要求建立和管理收容所,将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称为济贫院,另一部分称为劳役所。穷人应进入济贫院,而流浪者、乞丐和流浪汉则应住在劳役所。192

济贫院或劳役院的出现,“代表了从乡村的看护家庭向 19 世纪早期美国出现的真正大规模机构之间的过渡。”193 这些机构在殖民时期从来不是供养穷人的主要方法;与同时期英国的济贫院相比,以及与美国后来对穷人的监管阶段相比,它们的规模仍然很小。194

在 17 世纪,这样的机构只有少数几个。普利茅斯殖民地于 1658 年通过一项法律,建立了一所矫正院,将流浪者、懒汉、叛逆的儿童和固执的仆人强制劳动。195 波士顿于 1660 年用私人资金建造了一所工作院或济贫院,其他社区也纷纷效仿。196

通过查阅一份 1699 年的马萨诸塞州法律,可以了解劳役所的运作方式。该法律要求每个县在纳税人的费用下建造一所矫正所,用于“监管、改造和使流浪者、乞丐、普通流浪汉以及其他放荡、懒惰和无序之人从事工作”。197 两位治安法官的同意可以授权将任何“身体健康但懒散或无序生活、虚度光阴,或乞讨,或接受城镇施舍”的人送入劳役所。198 劳役所需材料由劳役所提供,居民被迫工作。如果他们拒绝,可能会受到食物剥夺、镣铐和“适度鞭打,一次不超过十鞭……直到他们被重新教育以更好地遵守秩序”的惩罚。199 被认定能够工作的人需要用他们的工资来支付住房费用。而“顽固的孩子或仆人”的住房费用则由他们的父母或主人支付。200 这些机构的混合性质可以从法律中的一项规定看出,即无法工作的人的住房费用由城镇承担。201

在 18 世纪,这些殖民机构的数量增加了。1705 年,宾夕法尼亚州为每个县建造了监狱工作坊,用于关押“罪犯、小偷、流浪汉和懒散的人”。202 1727 年,康涅狄格州为那些被认为能够工作的人创建了工作坊。203 1731 年,费城建造了一个工作坊,1736 年,纽约也做了同样的事情。204 1735 年,波士顿为有劳动能力的人建造了一个独立的工作坊。205

要求寻求帮助的穷人进入公共机构,部分反映了当时已在英格兰和殖民地流行的思想:穷人需要通过污名化来受到羞辱,从而激励自我提升。206

这种信念的另一种表现是要求穷人公开佩戴徽章。207 纽约市于 1707 年开始要求穷人佩戴徽章。208 宾夕法尼亚州强迫穷人佩戴带有字母 P 的徽章。209 新泽西州要求穷人肩上佩戴一个大写的 P,并附加另一个字母标明他们居住的城市或县名。210 1768 年的马里兰穷人法要求所有收容所或劳役所的居民在右袖上佩戴一个由红色或蓝色布料制成的大写罗马字母 P。违反此法律的人可能会面临救济暂停、最多二十鞭的惩罚或最多二十一天的苦役。211 佩戴徽章反映了人们对穷人普遍的道德假设。如果人们仍然贫困,那是因为他们自己的错误决定,浪费了上帝赐予的机会。212

殖民定居法:限制外来者

清教徒签署《五月花号公约》。 / 公共领域

传统观念认为,殖民地是陌生人和移民的避难所,是一个人的过去或财产无关紧要的地方,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开始,一尘不染。不幸的是,情况完全不是这样。殖民地的穷人几乎没有地理流动性。那些虽然贫穷但刚到该地区的人被强制要求返回他们来的地方,如果他们不服从驱逐令,将受到监禁的处罚。

各殖民地通过了实施英国定居法和驱逐法的法规,根据这些法规,地方仅负责照顾自己的穷人,而不负责新来的陌生人。213 这些法律持续了数个世纪。214 各殖民地认为他们无法负担得起欢迎那些后来可能成为经济上无生产力或社会不适应的陌生人。215

回想殖民时期的济贫法将穷人分为两大类:一是穷人是否能工作;二是穷人是否是邻居或陌生人 216。只有那些无法工作的邻居才会得到帮助。定居法决定了谁是邻居,谁是陌生人。因此,新来的穷人立即与地方官员发生冲突。争议由治安法官解决 217。

如果个人拒绝离开,他们会被治安官强制驱逐,这个过程称为“警告驱逐”或流放。218 治安官的“警告驱逐”报告会提交给治安法官。219 如果流浪者再次出现,他们可能会被当作流浪者起诉,并被关押在矫正所或劳役所中。220

马萨诸塞法律说明了新英格兰和中部殖民地定居法的演变。1636 年,在波士顿,居民未经许可不得在家中接待陌生人超过两周 221。1637 年,马萨诸塞省议会下令,任何城镇或个人不得“接纳任何陌生人”,除非获得法院或两名治安官的授权,且打算居住超过三周 222。

1655年,马萨诸塞湾殖民地通过了第一个针对整个殖民地的定居法:

[那些未经审慎人士的同意和许可而被带到任何此类城镇的人,将不会被他们居住的城镇收费,但如果有必要,将由导致他们到来的人提供救济和供养。为此,城镇或选区委员会有权在他们进入时要求他们提供担保,否则禁止他们留宿。 223]

这于 1659 年进行了修订,以纳入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居住规定。224

1701 年的法律将用于定居的居住期限延长至一年。225 该法律明确指出,任何在被正式警告后返回的人都将被当作流浪者起诉。226 在整个 18 世纪,波士顿的穷人监管员“将数百名生病、疲惫和饥饿的人从城市中驱逐出去,他们在 18 世纪踏上了通往城市的道路。227 马萨诸塞州的为期一年的定居期限持续到 1767 年,当时 1655 年的规则被重新恢复。228

同一部 1701 年的马萨诸塞法规也涉及那些乘船来到殖民地的穷人 229。该法规规定,每艘抵达殖民地每个港口的船只船长必须在罚款的威胁下,向城镇领导人提供一份手写的证明,列明每位乘客和仆人的姓名“及其情况”230。该法规指出,如果一名穷困的旅客之前是马萨诸塞的居民,他们应由其主人或省财政支持 231。但如果他们不是该殖民地的先前居民,船长必须在两个月内将穷人移出殖民地,或者同意提供担保以确保他们的照顾,这样城镇就不必照顾他们 232。例如,在 1719 年 11 月,当从爱尔兰抵达波士顿港的“伊丽莎白”号船抵达时,由于贫困,四十九人被警告立即离开城镇 233。

定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但失业的穷人无权选择任何一种方式。1771 年的宾夕法尼亚定居法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定居:为公共职务工作一年、缴纳两年税款、居住在年租金至少十英镑的财产中、拥有财产并居住十二个月,或作为未婚仆人或学徒工作一年。234 已婚妇女的定居地与其丈夫相同,但如果丈夫的定居地未知,则定居地被视为其结婚地。从其他城镇来的人需要提供由其先前定居地的监管员签署的证明,证明如果他们陷入困境,应归其先前居住地管辖。通过证明获得定居的人不能在十二个月后获得定居,而只能通过执行某些公共年度职务获得。235 类似的定居法在新普利茅斯、236 罗德岛 237 和纽约 238 也被颁布。

在 18 世纪之前,弗吉尼亚、马里兰和北卡罗来纳的南方殖民地,定居和驱逐并不那么重要。这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首先,该地区大部分是农村地区,城镇很少;其次,责任由县而不是城镇承担。239 例如,1712 年在南卡罗来纳,定居的时间是三个月。240 在弗吉尼亚,定居和驱逐始于 1727 年,要求居住一年。241 马里兰直到 1768 年甚至没有通过一项定居法。242

随着 18 世纪流动人口的急剧增加,定居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形式而增加。243 随着强制执行“证书”制度的扩张,驱逐和定居在整个 18 世纪持续进行。244

殖民地里的打工穷人

概述

殖民地的许多穷人都有工作。他们的法律地位为更全面地理解殖民地的济贫法提供了依据。首先必须区分“自由”和“不自由”的工人。尽管自由工人也受到殖民法律的束缚,但本文强调的是最贫困工人的法律地位——即不自由的工人。殖民时期的不自由工人包括契约劳工,他们的自由(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在数年内受到限制,以及奴隶。

自由劳动者

金匠铺与学徒。 / 公共领域

英国的法律是殖民立法中规范劳动者的主要来源。245 英国关于劳动者、工匠、仆人和学徒的法律在采用时已经发展了数百年。包括弗吉尼亚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在内的许多州的劳动法通常遵循英国的劳动法规。246 例如,1632 年弗吉尼亚州的一项法规几乎逐字逐句地效仿了英国的《工匠法》。247 英国的法律对劳动者并不友好。它主要寻求以维持生计的工资来保证充足的劳动力供应。248

因此,自由劳动者受到许多法律限制,例如设定最高工资的法律。249 据估计,工资比英格兰的工人高,最高可达 30%至 100%。250 结果,在 17 世纪的马萨诸塞州和新哈芬,经常颁布最高工资法,并对违规者进行起诉。251 在 17 世纪中南部殖民地,地方当局也经常设定最高工资。252

即使在自由劳动者中,人们也明白他们的劳动可以被强迫。自由男性工人,即使被雇佣,也必须参与公共工程项目。253 同样,正如在英国一样,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任务尚未完成时不得辞职。254 考虑到工作贫困者被排除在选举过程之外,这些法律的严酷性并不令人意外。除了剥夺奴隶和女性的选举权外,在十三殖民地中的十二个殖民地,没有财产的白人穷人也被剥夺了选举权。255 到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只有南卡罗来纳州允许无产者投票,但前提是他们必须是纳税人。256 这种做法的理由是,这部分人口“不够独立”,正如约翰·亚当斯这封信所证明的那样:

[极少数没有财产的人,自己没有任何判断力。他们说话和投票都是按照某个有财产的人的指示,这个人已经把他们的思想依附于他的利益……在实际上,他们和其他人一样,依赖于那些愿意养活、给他们衣服穿、给他们工作的人,就像女人依赖于她们的丈夫,或者孩子依赖于他们的父母一样。257]

有色自由民在殖民法律下也受到限制。虽然大多数非洲人作为奴隶来到美洲,但许多人作为契约劳工到来。当他们的契约期满时,他们成为了农民、工匠和土地所有者 258。然而,随着殖民经济越来越依赖奴隶劳动,各殖民地颁布了奴隶法,限制奴隶和自由黑人 259。在弗吉尼亚州,有色自由民必须向市政官员登记,否则将面临监禁 260。他们不被允许购买基督教契约劳工 261。宾夕法尼亚州在 1725-1726 年的法令“An Act for the Better Regulation of Negroes in this Province”中对自由黑人施加了限制 262。该法案第 3 节以以下内容引入对自由黑人的限制:“[鉴于]经实践发现,自由黑人是一群懒惰、怠惰的人,常常给社区带来负担,并为其他黑人提供不良榜样……”263

其他限制要求选择释放奴隶的奴隶主必须缴纳保证金。未经主人许可,自由黑人不得款待任何奴隶,否则将处以每小时五先令的罚款,之后每小时一先令,未支付罚款者将受到奴役的惩罚。264 贫困的自由黑人通常在殖民地的济贫法下无法获得援助,只能自行创造互助形式。265 因此,对于一些人来说,自愿奴役长达二十年是唯一的生存方式。266

所有工人都受到了殖民法律的影响,这些法律针对非自由工人。雇主不为非自由工人支付工资,他们只需要支付一次性购买价格、提供住宿和食物。奴隶制的盛行以及契约劳工的强制劳动,为殖民雇主提供了一支廉价且顺从的劳动力,尽管在一个人口稀少的国度劳动力稀缺。267

契约劳工

概述

1738 年,亨利·迈耶签署的一份契约,上面有一个“X”。这份契约将迈耶与宾夕法尼亚州巴克县的本杰明·黑斯坦特绑定在一起,黑斯坦特支付了迈耶从欧洲来的旅费。/ 转载自 Wikimedia Commons

许多人通过契约劳工制度来到美国,该制度规定以支付前往美国的费用为代价,同意为特定年限工作。268 有多达一半的白人移民可能作为契约劳工来到美洲殖民地。269 契约劳工直到 18 世纪被奴隶取代之前,一直是殖民地主要的劳动力来源。270 这个制度本质上将劳动者视为可以买卖、运输、分配、租赁和转售的商品。271

契约劳工通常不受《济贫法》的保障,只能自谋生路。272 但契约制度影响了殖民地的劳动阶层。契约制度旨在促进工人从欧洲迁移到美洲,并基于英国的农业服务制度建立。273 美国与英国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美国的契约合同可以被主人随时出售。274 在殖民地,契约制度通常比在英国更为严酷,因为允许体罚和鞭打。275

弗吉尼亚州是契约劳工普遍性的一个例子,在 17 世纪中期,有高达 75%的居民最初是以契约劳工身份开始的 276。在费城,仅在 1709 年就有 1838 名契约劳工到达 277。

契约劳工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换取前往美洲的旅程或其他金钱奖励而自愿签订契约的,另一种是因犯罪而被判处罚役的契约劳工。

自愿契约

赎买者,通常被称为“自由意志者”,是那些为了换取前往美洲的旅程而将自己作为契约劳工,服务年限不一的白人移民。278 赎买者一旦抵达美洲,劳工交易商就会从船主手中购买契约,然后将赎买者驱赶到内陆的市场进行出售。279

1772 年 4 月 28 日,帆船“帕蒂号”抵达费城,船上载有契约劳工待售。两天后,《宾夕法尼亚公报》刊登了一则广告,宣传出售约“100 名契约劳工和赎罪者,包括男、女、男孩和女孩……其服役时间由主人决定”。280

家庭被拆散,丈夫和妻子被卖给了不同的主人,孩子们与父母分离。281 一旦被购买,契约可以转售或分配给其他人。282 正如莫里斯教授所指出的,“契约制度的弊端构成了殖民时期的主要丑闻之一。283”

1620 年,弗吉尼亚公司向其美国殖民地派遣了“一百名仆人,分配给老种植者。”公司支付了旅途费用,仆人被分配给种植者后,种植者需向公司报销旅途费用。284

将仆人运往美国殖民地的主要原因是在他们的运输和销售中可以获得的利润。285 在招募被送往美国的人的过程中存在广泛的欺诈行为。286 运往美国的旅程通常是在拥挤和不卫生的船只上进行的。287

契约劳工的存在因地区而异,在新英格兰殖民地由于农场规模较小,以及南方奴隶制盛行的地区,契约劳工较少。288 奇怪的是,契约劳工制度在宾夕法尼亚州最为兴盛且持续时间最长,直到 19 世纪才逐渐消失。289 据估计,在宾夕法尼亚州早期定居时期,20 年内有 60,000 名白人劳工被输入该州。290 1700 年宾夕法尼亚州的一项法案禁止劳工未经许可擅自离开主人的服务。违反规定的惩罚是每错失一天额外服务五天,并赔偿损失。291 同样的法案禁止未经治安法官的批准将劳工分配给他人,并规定对于找回逃亡劳工给予法定奖励。该法案还禁止未经主人许可与劳工进行交易,如果劳工是白人则处以罚款,如果是黑人则处以鞭刑。292

殖民时期的法律强制执行契约劳工的合同,并为归还逃亡的劳工提供奖励。293 这些合同通常为期两到七年。294 契约劳工未经主人同意不得结婚、生育或从事贸易,违反者将面临延长服役期限的惩罚。295

非自愿契约劳工 – 英国囚犯劳动力

公共领域

主要的非自愿契约劳工是英格兰作为惩罚而运往美洲的成千上万的人。296 “在 18 世纪,流放成为大不列颠最主要的刑事惩罚……在一些司法管辖区,超过一半的被判刑罪犯被判处流放。297 许多议会法案通过流放到殖民地来惩罚罪行。298 罪犯、乞丐、流浪者、不受欢迎的士兵和贫困儿童被运往美洲。299 大多数人被流放到马里兰和弗吉尼亚,在那里他们被当作仆人出售。300

虽然英国罪犯被运往美国的数量难以精确确定,但估计在 5 万左右,约占 18 世纪殖民美国英国移民的四分之一 301。这些罪犯中大多数是缺乏劳动技能的年轻人 302。

有人声称,英国殖民美洲的主要动机之一是将不受欢迎的人驱逐出境。303 殖民者强烈反对这种做法,但收效甚微。304 许多殖民地通过了禁止进口罪犯的法律 305,或者强迫那些运输罪犯的人缴纳保证金 306。然而,罪犯的运输和销售非常有利可图,从事这项生意的人能够说服英国当局,认为殖民地在其试图禁止进口罪犯方面越权了 307。直到革命爆发,英国继续将英国罪犯判处契约劳工,这引起了殖民地的强烈不满 308。

非自愿契约——殖民地债务人和囚犯

殖民地的另一种非自愿劳动来源是对犯罪者进行强制送押。309 1645 年普利茅斯的一项法律规定,以盗窃罪为惩罚,要求双倍赔偿;这种赔偿可以通过支付或劳役来实现。310 已经处于契约劳工状态的人,因犯罪判决而延长了他们的契约期限。311

如果将欠债者监禁,他们对于劳动力短缺的国家几乎没有用处。因此,法律允许强制判决欠债者为债权人劳动,或者,根据债权人的选择,进行拍卖出售 312。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宣称,这种欠债者奴役制度是出于仁慈动机:

鉴于对那些因损失和其他不幸而无力偿还债务的可怜人的同情,本政府的议会法案规定,如果有人在省内因债务或罚款被监禁,且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那么债务人应根据法院的判决通过奴役来偿还……313

令人震惊的是,甚至有债务人子女被卖去做苦力来偿还父母的债务的例子:

如果任何人欠下债务,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能力或选择不偿还,他最好的财产将被没收;但如果他一无所有或财产不足,他必须立即被关进监狱,直到有人为他担保,或者直到他被卖掉。无论他是否有孩子,这都是一样的。但如果他想被释放并且有孩子,这样的人常常被迫卖掉一个孩子。如果这样的债务人只欠五英镑或三十弗罗林,他必须服刑一年或更长时间,以此类推,根据他的债务比例,但如果一个八岁、十岁或十二岁的孩子被用来抵债,这个孩子必须服刑直到二十一岁。314

奴隶制

书籍插图:《黑人的哀叹,或如何制糖》。/ 谢谢英国图书馆, 维基媒体共享

正如《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多数意见所陈述的:“自独立宣言发表之时,以及美国宪法制定和通过之时……黑人没有任何权利,白人必须尊重。”315 奴隶制损害了它所触及的每一个人和制度。很少有比殖民时期的英格兰、西班牙和法国当局制定的广泛法律更明显的例子,这些法律授权和规范了对同胞的人奴役。316 整个法律体系被用来建立和执行对黑人的奴役。317 这包括济贫法。虽然奴隶制的处理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奴隶制及其与济贫法的关系将简要回顾。318

如果契约劳工或临时奴隶制的邪恶制度是“殖民时期的主要丑闻之一 319,那么永久奴役制度则要严重得多。人类作为商品出售所涉及的恐怖行为清单在殖民奴隶制度中全部存在——包括成年人及儿童的买卖、家庭拆散,以及身体和性虐待 320。

早期,在奴隶制取代之前,白人劳役或契约劳工是南部英国殖民地的主要劳动力来源。最初,奴隶被引进从事大量非技术性农业工作,而白人契约劳工则从事更熟练的手工艺和行业。321 渐渐地,奴隶接管了熟练手工艺和行业的工作,主人完全停止了引进白人契约劳工。322 虽然弗吉尼亚的第一批黑人是以契约劳工身份来到的,但到 1661 年,奴隶制在弗吉尼亚已制度化。到 18 世纪,奴隶已成为弗吉尼亚劳动力的基础。323

关于奴隶制和殖民地的济贫法,几乎没什么可报告的,因为奴隶完全被排除在济贫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奴隶被视为主人的财产,因此,在大多数法律下被禁止获得援助。324 奴隶通常只能依靠自己照顾自己。325

奴隶制与贫困的交织产生了一些讽刺的结果。例如在佐治亚州,当局对进口奴隶征收关税,并用这些资金来帮助白人穷人 326。一些法律要求奴隶主为其奴隶提供充足的食物和照顾,如有违反则处以最高二十英镑的罚款,罚款款项用于帮助辖区内的白人穷人 327。

儿童学徒制

与契约劳工类似,儿童的学徒制对一些人来说是自愿的,对另一些人来说则是强制的 328。尽管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但父母自愿学徒的儿童通常被雇佣到二十一岁(男孩)或十六岁(女孩)329。这些儿童没有工资,但会得到食宿和培训 330。儿童不能自由离开他们的主人,而且主人有权惩罚学徒 331。然而,许多儿童是由城镇当局学徒出去的,以避免提供家庭援助的成本 332。

殖民时期的济贫法与美洲原住民

当欧洲人到达美洲时,他们发现那里已经有土著居民,哥伦布称他们为印第安人 333。征服国家对这些土著居民的存在反应略有不同,但最终结果几乎完全边缘化 334。

毋庸置疑,在殖民时期,美洲原住民几乎没有任何社会福利——实际上,后来也是如此;大多数幸存者被迫迁往国家最差的土地,在那里,他们被忽视,尽管处境悲惨,或者被交给腐败且漠不关心的官员管理的联邦保留地。335

除了军事力量,欧洲国家还利用法律、合同和条约来达成他们的目标。336 这次征服,和所有其他征服一样,是以宗教和文化优越感为借口并得以持续的。337

英国人主要关注农业发展。他们通过忽视原住民土地所有权,开始了一个为耕种而占领土地的过程 338。法国人则对农业不如对皮毛贸易感兴趣,他们更多地与美洲原住民合作,偶尔寻求共同占有和合作,希望尽可能地将他们作为盟友 339。另一方面,新西班牙从未动摇其征服的推进 340。

在殖民时期,美洲原住民几乎没有得到任何救济。341 针对印第安人问题的殖民法律通常是对他们的管理法规,而不是为他们制定的法规。342 印第安人,和奴隶以及有色自由人一样,最终都不在贫民法的适用范围内。如果他们需要帮助,印第安人需要在自己的群体中寻找。

近期进展

在许多方面,1996年的福利改革反映了早期殖民时期济贫法的几个基本主题的复兴。新法律推动了地方在贫困救济方面的责任,提倡三代家庭的责任,并对“外国人”或异类施加了更多的限制。

最新的福利改革是《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和解法案》。343 新法律使殖民时期的法令“工作或饿死”再次成为美国非老年人、非残疾贫困人群的现实。为了获得福利或食品券福利,需要工作或参与社区服务。344 最新的福利改革具体消除了任何国家福利的概念。345 它将贫困法的焦点从联邦政府移回各州和地方社区。346 三代家庭责任也被重新启用。347

当前的改革法律也强烈呼应了殖民时期的定居法律。首先,允许原居住在低福利州的贫困人群获得减少的福利。348 其次,取消了非法移民和非居民的外国人的福利。349 第三,对将外国人带入国家的人施加的贫困救济责任有所增加。350 在许多方面,美国的当代福利法律正在回归殖民时期贫困法律的原则。

结论

殖民时期的济贫法以同情和控制的原则为特征。351 贫困者的经济和社会需求与社会整体的需求被权衡,但大多是不公平的。对于生病的贫困邻居或无法工作的人,殖民地提供了食物和住所。然而,对于那些不愿工作或来自当地社区之外的人,则很少关心,也没有同情。鉴于在可预见的未来,贫困仍将存在,“济贫法”也将继续存在。平衡贫困者和非贫困者的需求是社会的挑战和责任。我们希望历史能成为我们的老师,我们能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但如果最近的进展有任何指示,我们还没有吸取教训。

参见脚注来源 。

最初由法律研究论文系列在新奥尔良洛约拉大学法学院 (1995 年 12 月 19 日)以开放获取许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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