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官制中,通常情况下,官员的品级与权力是成正比的:品级越高,权力越大;品级越低,权力越小。然而,也有一些特殊的职位,虽然品级不高,甚至低于五品,但却掌握着相当的实权。例如六科的给事中,明代时六科给事中被视为非常重要的官职,因为根据明代的制度,六科给事中拥有一项至高无上的权力——封驳权。
什么是封驳权呢?简单来说,封驳权使得六科给事中可以审查皇帝或内阁下达的圣旨,如果他认为圣旨不妥,便可以将其打回重拟,实际上拥有了能牵制皇权的重大权力。清朝初期,沿袭了明代的这一制度,六科给事中依然拥有这一权力,是非常重要的监察官员。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都是负责监察的机构,但其职责不同:都察院主要监察百官,而六科则专门监督皇帝,二者分别构成了清代的“科道”。雍正帝即位后,为了进一步加强皇权,他实施了科道合一,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六科对皇权的制约作用随之消失。
清代六科的给事中秩正五品,虽然比明代的权力有所缩水,但仍然掌握着对六部的监察权,凡是重要的政务,六部都时刻处于六科的监督之下。无论是尚书、侍郎,还是其他司官、主事,稍有不妥便会遭到六科的弹劾。这使得六科给事中在政府体系中的影响力不容小觑。
清代的十五道监察御史,按省命名,秩正五品,主要职责和明代相似,负责监督各省的政务以及朝廷内外的百官。监察御史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和纠正那些权力大的官员。如果任内没有弹劾几名大臣,便会被视为失职。尤其在明代,内阁大学士和六部堂官,一旦被弹劾,通常都要递交辞呈,且皇帝一般都会批准辞职。虽然清代的御史威严有所减弱,但依然有一些御史勇敢敢言,弹劾并非总是得到皇帝批准,但对于被弹劾的大臣来说,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的。
在清代,皇帝如果决定整治某位大臣,通常会通过御史向朝廷上奏弹劾。例如康熙时期的明珠,乾隆时期的张廷玉,以及同治时期的恭亲王奕?等,都是在皇帝的暗中指示下,御史出面进行弹劾的对象。
刑部作为清代的最高司法机构,拥有决定生死的权力。秋审是刑部的最后一道程序,秋审处的郎中一旦定案,便交由皇帝最终决断。由于关系到生死,皇帝对秋审处郎中的选拔格外重视,通常都会挑选具有极高专业素质的官员担任。而自乾隆以后,秋审处郎中的地位逐渐提升,有时甚至比尚书、侍郎的职位还要高。刑部堂官的任职要求极为严格,一般只有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深厚法律知识的人才能在刑部立足。很多刑部堂官,实际上并不懂法律,他们通常是从翰林院空降过去的,担任一段时间后,皇帝会另有任命。
在刑部工作,尤其是担任秋审处郎中的官员,往往有着更高的晋升机会。有时,郎中的晋升速度非常快,甚至可以一步跨入侍郎的职位。对于京师六部几百名正五品郎中的职位而言,秋审处的郎中职位无疑是含金量最高的。
学政作为清代地方教育的最高官职,并不是一个正式的职官,属于差遣性质。学政的品级并不固定,通常根据其原职来定。学政必须是进士出身,通常从翰林院或六部中挑选,担任的职务一般是编修、检讨、郎中等,品级从正五品到正七品不等。学政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地方教育,并且在清代并没有督抚直接干预其工作。然而,学政的权力不仅仅限于教育领域,在乾隆中期以后,学政被赋予了监督地方督抚的职能。皇帝在任命学政时,常会特别交代其关心地方政务,并赋予其密折权。学政的这一监督职能,使其在地方政权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甚至可以在将军、总督和巡抚之上,排在布政使和按察使之下。
除了上述四个职务,清初还有一些职位,像巡按、巡漕御史和巡盐御史,这些职务虽品级较低,但却拥有相当大的实权。不过到了清中期,这些职务逐渐被裁撤,因此不再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