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李氏”家族究竟是如何形成的?为何在先秦时期的古国中并没有一个叫“李国”的国家呢?
皋陶(约公元前2220年-公元前2113年)是古代四大圣贤之一,和尧、舜、禹并列,担任尧时期的理官。他的家族在古代的唐、虞、夏三个重要时期中,长期负责掌管刑法,担任“士师”(理官)的职务,因此后世尊称他为“中国司法的始祖”。皋陶的治法思想强调“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认为五种刑罚应处于辅助地位。他主张首先要用道理去说服那些有过激行为或触犯法律的人,如果他们不听劝诫,再去实施法律制裁。
皋陶提倡的“五教”不仅包括了父子的义务、母亲的慈爱、兄弟之间的友好、弟弟对兄长的恭敬,以及对子女的孝顺,还意在教育人们理解和遵循最基本的人际关系。这种教育思想帮助人们彼此和睦相处,互相谦让,从而明白什么事情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可为的,目的在于实现一个没有犯罪、和谐共处的理想社会,从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皋陶强调在对待罪犯时应先进行说理,因此古人将掌管刑法的职务称之为“理官”。在那个时代,官职往往是世袭的,皋陶担任的“理官”职位也就意味着他的后代同样会延续这一家族称号。有一次,皋陶的后代在逃难时遇到一棵树,因食用该树的果实而得以生存,从而将“木”和“子”结合发音,形成了“李”字的来源。于是,他们便将家族的姓氏改为“李”。
“李”字的读音为“lǐ”(ㄌㄧˇ),它的原义指的是一种落叶的小乔木,其果实称为“李子”。成熟时,李子的颜色通常呈现出黄色或紫红色,味道鲜美。例如:“李代桃僵”最初用来比喻兄弟间的相互扶持,后来演变为互相代替或替他人承担过错的概念;“投桃报李”指的是相互馈赠的礼仪;“李下不正冠”则告诫人们要避免不必要的猜忌;而“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则强调真诚、正直的品格会自然吸引他人。
“李”字的衍生意义还可以指代狱官,通“理”。如《管子·法法》中提到:“舜之有天下也,禹为司空,契为司徒,皋陶为李,后稷为田。”此处的“李”即代表法律的“理”。在古代,这个字被用来表述相关的法律职能,而现代的法理则统一用“理”这个字,而不再用到“李”。
古代国名的命名是非常讲究的,通常会使用一些与祖先封地相关的名称。“李”字虽然与“理”有关,但充其量只是一个官职的称呼。如果以这种职称来命名国家,无疑会导致名不正言不顺,使国家形象受到贬低。因此,先秦时期的古国并没有使用“李”作为国名。
根据《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李”表示一种果实,字形由“木”和“子”组成。“木”的意思是从土地上长出的树木,而“子”则象征着阳光助力万物生长,代表了新生的孕育。古代的“李”字正是通过这两个范式的结合而形成的,反映了皋陶后人逃难过程中的故事和传承。
《说文解字诂林》指出,“李”和“理”两字同音,可以互相通用,因此“行李”和“行理”可以并存,而“大李”和“大理”也并无差别。《正字通》提到,在《天文志》中有“左角李,右角将”的表述,表示“李”是法官的称呼,主要处理征伐和刑罚事务,因此古籍中也有大量关于“李法”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