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管理中心
一、资助范围
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魔术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等艺术门类的创作生产、打磨提升、传播推广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浙江省内注册的单位或机构;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主创、主演应以本省人才为主;
4.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5.申报项目如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并出具主要合作方同意该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的授权书;
6.其他自主创作、委约合作浙产项目,且项目荣誉权归属浙江的单位和机构,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后也可申报。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作生产项目,原则上在申报时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在2025年1月1日前未安排正式公演;
2.打磨提升项目主要指传统戏曲经典剧目复排或优秀作品修改提升,应具备明确的提升方案和较好的社会影响力,自首演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演出场次原则上不少于10场;
3.传播交流推广项目主要指优秀舞台艺术项目在国内外开展演出,应具备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浙江辨识度,在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前演出场次不少于20场且年均演出场次不少于6场(演出场次以正式公开演出为准,包括境外演出,截止计算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不足一年的可以按月折算);
4.申报主体须与项目主要演职人员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5.项目申报主体一般须拥有作品版权和主导权,原则上作品的国家级奖项(如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独家申报权、荣誉权归属浙江;
6.已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扶持项目须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往年度获得本基金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的作品,申报打磨提升和传播交流推广项目时应已完成上一轮项目结项验收;
7.同一申报主体申报打磨提升项目、传播交流推广项目数量,原则上每类不超过1项。
三、项目要求
1.选题意义。资助项目应重点关注重大现实、重大革命、重大历史、优秀传统文化及浙江本土等题材创作,具有较强的时代意义。
2.思想价值。资助项目应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鲜明思想导向。内容健康,内涵深刻,成风化人,有助于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的精神力量。
3.艺术创新。资助项目应具备较高艺术水准,注重原创表达,具有较强的创新风格和艺术品位,符合人民群众的审美需求,体现浙江文艺精品辨识度。
4.效益预判。资助项目应具备可操作性,项目创作前景较为明确可控,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对文艺精品的创作生产具有良好示范作用,有望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5.创作实力。资助项目的创作团队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创作实力和执行能力,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品牌信誉度。申报材料准备扎实充分,说服力强。
四、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额度:
(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打磨提升,戏曲项目一般不超过400万元;话剧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项目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儿童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杂技魔术剧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小剧场戏剧一般不超过40万元;木偶剧项目一般不超过60万元;皮影戏项目一般不超过3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万元。同一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打磨提升项目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该艺术类别资助上限;
(二)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魔术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等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一般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80%,如项目实际支出与项目预算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申报材料
2025年度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应于2025年8月15日前通过网络提交,基金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主体务必在申报系统上认真填写《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表》,并将以下材料在线上申报过程中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扫描件;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扫描件;
3.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及其他敏感内容的项目,须提供设区市党委宣传部或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的审读意见;
4.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作生产项目的,须提交经过专家论证的完整剧本、相关导演阐述、艺术构思、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和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乐队编制和部分音乐小样;申报舞剧、杂技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能够较好反映主题内容、故事结构和艺术呈现的部分舞蹈、节目编排视频;
5.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打磨提升或传播推广项目的,须提交视角全面、画质清晰的完整演出视频和相关材料;
6.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的,须提供与申报项目预算总额相适应的自筹资金证明;
7.改编作品应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
8.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协议书或合作意向书;
9.由多方合作完成的项目,须提交主要合作方同意本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的授权书;
10.申报项目评奖归属权承诺书;
11.其他自主创作、委约合作浙产项目的单位和机构,须提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六、监督验收
(一)项目承担主体应于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完成,项目承担主体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基金管理中心将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验收。项目承担主体应在结项验收时提交完整结项材料。
1.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的演出场次要求为: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曲艺(长篇、中篇)不少于10场;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音乐剧(歌舞剧)、杂技魔术剧不少于5场。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直播演出可以计入演出场次(不含录播),计算总场次不超过2场。
2.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的打磨提升或传播推广项目,根据立项时约定的演出场次进行结项。
3.立项后未在显著可视位置注明“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字样的演出场次不计入有效场次。
(三)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承担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承担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将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追回已拨资金,暂停项目承担主体和相关人员三年基金申报资格,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1.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导向问题;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4.项目实施与立项签约内容出现严重不符;
5.资助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6.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7.存在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8.拒不配合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9.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
10.出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1.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项。
七、其他
1.资助项目在演出、宣传、出版,特别是在结项验收合格后参加展演、会演和重大节庆活动时,应始终在演出现场和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标注“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标识,资助项目的公益传播权归属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
2.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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