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爱好者田某2019年(化名)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称她在2018年6月3日通过举牌代理公司软件艺海公司旗下的“艺海中国”APP,参加了由华商拍卖公司(化名)组织的拍卖会,并通过艺海公司的APP代理举牌购买了一件藏品。但收到拍品后,她发现拍品均系赝品,认为拍卖公司和举牌代理公司涉嫌制假售假、违法拍卖文物,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拍卖行为无效,由拍卖公司和举牌代理公司连带返还案涉拍品的价款及佣金。
北京某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并认为,无法认定拍卖行为违法,主要理由是案涉拍卖会的拍卖规则和“敬请注意”事项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公司已尽到示明义务,判决驳回田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理由:拍卖公司采用公示拍卖规则和拍卖图录等方式,明确告知了竞拍者拍卖公司对拍品的真伪、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时,视为拍卖公司已尽到示明义务。
当田某使用拍卖APP时,拍卖公司通过APP程序,以跳出对话框的方式,已经告知田某免责条款时,因此拍卖公司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因艺术品真伪确认具有主观性,艺术品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对拍品瑕疵的检查义务,重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交易。
这一判决反映出,拍卖活动按照公示的拍卖规则开展,且拍卖公司明确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品真伪的风险,即转移到竞拍人。
因此,参加艺术品拍卖的竞拍人,不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而应该是具有充分风险承担能力的交易者,必须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和“眼力”,因为买到赝品后,他们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拍卖公司的免责条款和代理公司通过手机APP弹窗提示的风险告知的法律效力予以维护,竞买人通过拍卖的方式竞买文物、艺术收藏品时,如果买到赝品,事后维权困难重重!
本案审理时,拍卖APP运营方艺海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艺海报价服务协议》,证明原告在注册“艺海中国”APP会员时,已经勾选同意的协议。庭审中,田某表示她注册APP会员时,只看了一眼,但不记得协议具体内容。
拍卖公司华商公司也出示了拍卖图录,其中“敬请注意”部分载明: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亲自查看拍卖标的原物”。案涉拍卖会的《拍卖规则》载明“本公司特别声明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参考,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要求返还拍卖价款和佣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本案中的拍卖图录明确载明对拍品的真伪、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田某以拍品不是真品为由主张拍卖公司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和返还价款,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田某不服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在该案二审中,法院再次确认了以下几个要点:
一、拍卖规则及“敬请注意”事项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对买受人发生法律效力。竞买主体应当尽到对于拍卖规则、拍品品质等重要合同内容的审慎注意义务。
二、拍卖机构拍卖文物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本案华商公司提交了该次案涉拍卖会的北京市文物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可以证明该次拍卖行为系经过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根据目前艺术品拍卖的行业惯例和文物拍卖的管理现状,目前无法律强制规定拍卖文物须经拍卖人住所地文物管理部门依法鉴定。
三、拍卖公司和网络代理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拍卖公司已经采用公示拍卖规则和拍卖图录等方式,明确告知竞拍者华商公司对案涉拍品的真伪、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网络平台公司也不存在管理责任,双方亦不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个案例看出,艺术品拍卖的竞买人在艺术品拍卖中实际上处于一个较为弱势的地位,如果竞买到的拍品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甚至是赝品,买受人都可能存在维权的重重困难。因此在参加竞买前明确规则,认真考察,追溯拍品来源,做好拍品的尽职调查,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尤为重要。
参考资料:(2022)京03民终5373号民事判决,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文有删节。
本案例中的人名和机构名称为化名。
上一篇:北京文物商店
下一篇:古珠甄选品与现代新作的定位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