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全球最大的茶叶生产国以及消费国,茶叶一直以来也是我国重要的农产品之一,与茶叶相关的栽种、采摘、加工、销售活动也形成了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链。茶叶按其加工程度不同,税收待遇也有所区别。从事茶叶种植、加工销售的单位或个人自产自销茶叶主要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一)销售自产茶叶的鲜叶和嫩芽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茶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范围,因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茶叶的鲜叶和嫩芽免征增值税。
(二)销售自产并经初加工的初制茶视同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茶叶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茶叶”不仅仅包括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还包括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茶叶初加工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的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因此,对自产的茶叶进行初加工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自己种植加工制成的精制茶不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5〕第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13%的税率征税。
(四)外购茶叶直接销售或经初加工或精加工后销售均不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5〕第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外购鲜叶和嫩芽直接销售,适用税率为9%;外购鲜叶和嫩芽经初加工或精加工后销售,适用税率为13%。
(五)销售自产的属于列举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对列举的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六)“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不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公告明确规定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因此,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的茶叶不能比照“自产”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一)茶叶种植企业则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因此,企业种植茶,属于“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应当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受托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茶叶初加工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一种。因此,茶叶初加工作为农产品初加工的一个细分领域,其项目所得同样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对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必须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茶叶初加工是指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因此,提供茶叶初加工劳务所得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自产茶叶同时提供初加工,应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分别计算减半和免征两个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方法核定计算其减免税的具体数额:1.按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计算。2.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难以划分,但能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的,按照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分摊的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比例进行分摊计算。3.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因此,企业自产茶经初加工后销售,生产环节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初加工环节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自产或外购茶叶进行精加工后销售,不能享受生产环节、初加工环节企业所得税优惠
销售自产茶叶同时提供初加工税收政策明确可以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对自产茶叶精加工后销售并无明文规定,通常是不能享受生产环节和初加工环节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因如下: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是法人税制,是对企业法人征收的,企业独立核算的车间,没有企业法人资格。核算的初加工车间免税所得,不是企业所得税免税对象。同样,精加工车间的应税所得也不是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所得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是要求商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是两个独立企业间的商品所有权转移,而两个独立核算的车间属于同一企业,初加工车间向精加工车间移送产品不符合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据此计算的减、免税所得是相关税法不予认可的。
再次,相关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通过对原料、工艺、产品列举的方法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但文件没有说只要满足了该规定,就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规定还应满足其他要求,比如取得法定所得等。而初加工环节没有对外销售产品,不能取得法定所得。
综上所述,自产或外购茶叶精加工后销售,即便在会计上对初加工和精加工进行了分别核算,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另外,企业购买茶叶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以比照“自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回收的茶叶视同“自产”:回收的茶叶直接销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回收的茶叶初加工后销售,应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回收后的茶叶精加工后销售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茶叶属于原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
因此,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产自销茶叶,包括自产茶叶经过初加工或精加工后销售所实现的所得,均免征给个人所得税。但对外购茶叶直接销售或初加工后销售或精加工后销售,均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茶地一般远离市区,不在纳税范围内。但隶属于建制镇、工矿区管辖范围内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区分情况。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一条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财税〔2014〕1号)
五、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受让耕地或园地等,将其转为非农业用途(如建房等),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受让的耕地或林地等后仍然保持其农业用途,那么就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荒山未确权为林地或草地,则占用荒山即便是从事非农业建设,也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受让耕地或园地等用于种植茶叶,仍属于用于农业用途,因此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但对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占用耕地或园地、林地等,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六、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来源: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者:黄时光.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