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胡百芷
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消费方式。然而,网络购物的特点也使得买卖双方在商品质量、退换货等问题上容易产生纠纷。近日,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买卖而产生纠纷的案件,通过明确网络购物中的退换货争议、厘清欺诈认定标准,引导消费者和经营者依法履行权利义务,营造良好网络购物环境。
2023年12月,唐某通过某社交App添加卖家王某微信,就三件和田玉商品(瓷白手镯、青白手镯、佛公挂件)议价后,王某将商品链接挂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唐某支付4800元并完成收货。第三日,唐某以“做工粗糙、材质不纯”为由申请退货,王某以超过约定的“48小时鉴赏期”为由拒绝。
唐某后委托某检测有限公司对瓷白手镯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手镯为和田玉,但局部含其他矿物。唐某认为王某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按照手镯价款三倍赔偿并赔偿鉴定费用等损失,合计1.2万余元。王某认为,双方约定商品鉴赏期48小时内可退换商品,超过48小时即为确认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退货退款请求,涉案商品为普通玉石制品,不属于“定作、鲜活、数字化商品”等法定不宜退货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原告在签收后七日内提出退货,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以准许。被告单方设定的“48小时鉴赏期”短于法定期限,属无效格式条款。原告需保证退货商品完好,退回商品运费由原告承担。关于鉴定费、运费及三倍赔偿请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虚构材质、以次充好的欺诈故意,对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鉴定费系原告自行取证成本,非维权必要支出,亦不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唐某退还被告王某案涉三件玉石制品,被告王某在收到退回商品七日内返还原告购物款4800元;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一审生效。
法官说法:
“二手交易平台”不是免责金牌,只要卖家以营利为目的持续从事商品销售,即使是个人闲置物品,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法律确立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该制度旨在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商品宣传页面、订单信息、鉴定报告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若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合理诉求,避免超出法定时限。同时,消费者应理性看待商品的材质、品相,避免仅凭主观判断主张权利,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以客观证据支撑自身诉求。经营者在网络销售商品时,应如实披露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同时尊重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依法处理退换货申请,共同维护网络购物市场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