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金泉街道蜀西路96号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一9:25、9:30-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思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55,956,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4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7,121,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18,834,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11,897,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383,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5,514,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58,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41%;反对753,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9%;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9,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37%;反对753,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48%;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14,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62%;反对75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85%;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4,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517%;反对75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68%;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5%。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陈思伟先生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09,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44%;反对760,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5%;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9,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055%;反对760,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36%;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9%。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陈思伟先生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60,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68%;反对752,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1%;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01,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63%;反对752,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64%;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3%。
5.01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60,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68%;反对752,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1%;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01,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63%;反对752,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64%;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3%。
5.02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60,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68%;反对752,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1%;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01,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63%;反对752,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64%;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57,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14%;反对75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5%;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8,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11%;反对75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16%;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冯宁、石楠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