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秦某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行为,并责令其迁出秦某的住所。

李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秦某父母为秦某在县城购买的商品房中。在婚续期间,李某多次因家庭琐事打骂秦某。最近一次发生在2025年5月底,李某将秦某打伤,导致秦某骨盆骨折。为此,秦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对李某作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然而,李某仍未停止暴力行为,秦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受理后,桂阳县人民法院立即联系李某进行询问。李某承认与秦某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人,但仍坚持认为这是家务事,拒绝外界干预。法院经审查认为,秦某提交的门诊记录、伤情照片、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充分,于当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鉴于李某对家暴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法院在送达保护令的同时,责令其前往社区接受普法教育,并现场讲解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及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政策。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教育,李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当场向秦某道歉,保证日后不再动手殴打秦某,并表示接受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主动迁出秦某的住所。
潇湘晨报综合郴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