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研究案子的时候偶然发现一篇文章如获至宝。正好我在检索案例的时候有类似的困扰,于是根据这篇文章观点作了一番研究,并用自己的语言或者文字记录下来,以飨读者。
本篇立意、观点其实不能算原创,但本文内容算是我掰开揉碎之后记录,况且太阳底下无新鲜事,很多文章其实都是在前人内容的基础上所作,所以将本文也姑且标为原创吧。
我总结的案例检索顺序:最高院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生效案例>各省高院生效案例>各地方中院、基层法院生效案例
案例时间:近三年内。但对于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最高院公报案例来说,可不必拘泥于三年的时间限制,只要该案例与现有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最新的案例没有冲突,即可适用。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撰写《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的认可。
入库参考案例系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改编的,一般不限制裁判生效的时间。一些情形下,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已被修改,但对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等仍具有参考示范作用,裁判要旨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一致,符合入库标准的案例同样可以入库。换言之,案例的裁判生效时间远近不是判断是否符合入库条件的绝对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参考指引价值,是否符合入库标准。实际上,一些案例的生效裁判时间尽管较为久远,但只要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依然可以收录入库。
接下来按照检索顺序逐一分析如下
1.指导性案例(皇冠级别)
指导性案例的入选及公布主要由最高院两部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入选范围:最高院本院及地方各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入选流程:各院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符合规定的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最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效力:参照适用。代理人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所以说指导案例是最牛逼的,后续在诉讼的过程中要尽可能搜集指导性案例提交给法官,并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指导性案例虽可参照适用,但自2011年以来共发布46批257件,编选周期长且总量少,因此实践中面临不够用的尴尬境地。为统一法律适用,才会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上线。
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第十一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于2023年7月启动,到目前为止共有5149篇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及参考案例。指导性案例由于其权威性,属于当然入库的种类。其他案例入库也经过了严格的筛选程序。
入库范围:最高院本院以及地方法院报送的案例
入库流程:各院编写,经本院领导审批,报送至最高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审查时交专业法官会议集体讨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研究室审核-最高院研究室审核入库。相比指导性案例需经最高院审委会讨论公布,明显弱了一筹。
效力:优于此前最高院公布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刊物书籍案例。
参考案例在效力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明显不同。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均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案例库上线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避免“同案不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院典型案例、刊物书籍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条可知,人民法院在审理以下四类案件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类案检索的范围如下:
二、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类案检索的范围如下:
四、 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类案指导意见中并未提及最高院公报案例。在公开渠道也并未检索到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的适用规则。
参考观点,公告案例效力大于典型案例。
一是因为审核发布程序公报案例更严格:公报案例需要经过最高法相关业务庭和主管副院长沈审核通过,而典型案例则不需要。
二是在《人民司法》第2020年第25期发布的文章《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及。但笔者仅看到该文章中将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并列为第二顺位,但并未实质区分公报案例与典型案例。
三是各地高院的解释类文件中规定了相应的顺位,比如《湖南省高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江苏省高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板块的设置中也可见一斑。“公告”有一个单独的板块,但典型案例则隐藏在“资讯”一栏中。值得一提的是,“公告”中又有“裁判文书选登”以及“指导性案例”区分。(这里是笔者观点)
因此,从上述分析可知,在效力层级上,公报案例应当是由于典型案例及其他案例。建议在检索时无需区分,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应当一并检索。
典型案例检索:直接在搜索框中搜索“最高院典型案例”即可,如图。

公报案例:直接搜索“公报案例”即可。
其他刊物书籍案例比如我此前一篇文章即引用《人民法院报》刊登一则案例。
4.其他案例
其他各地高院、中院以及基层法院案例则无须赘述,按顺序检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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