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南都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一对父子因生产销售假冒“中茶”、“大益茶”等注册商标茶叶,被指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涉事两家茶业公司也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采用“刑民合一”审理模式,判决两被告分别赔偿涉事茶业公司100.2万、7.2万。
“中茶”、“大益茶”品牌茶叶。
据案情披露,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为父子关系。2017年起,两人在某加工场生产假冒“中茶”“大益茶”等注册商标茶叶。其中,罗某甲主要负责生产,罗某乙主要负责经营“罗某茶行”并通过微信、网店进行销售。2021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加工场、茶行抓获罗某甲、罗某乙,并查获假冒茶叶、包装纸、生产工具等物品一批。
经司法审计,2017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两被告人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茶叶共计25万余元。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原告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茶公司)、云南大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益茶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诉请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刑事案件中,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甲、罗某乙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民事案件中,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甲、罗某乙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本案应采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赔偿数额,将刑事案件中已经查明的违法所得252407.52元,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根据不同的侵权情节确定2.5-3倍的倍数;对于不能查明侵权获利的部分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分别赔偿中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2072.56元、大益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72625元。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据悉,本案采用“三审合一”审理模式框架下的“刑民合一”审理模式,将相关的刑事、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案件审理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实现证据共享,事实认定更加充分,缓解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突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常见的因无法查明基数难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困境。
采写:实习生 王岑 南都记者 冯奕然 通讯员 广知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