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国三杰蔡锷、唐继尧、李烈钧
三、李文所用的论据不可信
李文在论述中虽然运用了大量来自当时报刊的史料以及一些亲历者的回忆材料,看似史料丰富,但多不可信。通观李文所用的核心论据,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孤证。在史料中,有一种对于同一史事只有一个记载,而无从相互印证其正确与否的同源记载,称为孤证。由于其真实性无法确定,史学研究中应遵循孤证不信的原则避免使用。但李文所用的核心论据中却不乏这样的孤证。
例如,李文认为:“蔡锷领衔的漾电和唐继尧领衔的漾电,两种都先后拍发过。”其核心论据就是1915年12月31日《申报》刊登的浙江将军朱瑞的通电中有“昨接蔡戴刘唐任五公列名漾电,又唐任两公列名漾电各一通”之语。因此,李文断言:“朱瑞是先收到蔡戴刘唐任五人列名的漾电,后来才收到唐任漾电,时间差距明显。蔡戴刘唐任漾电……即云南护国起义的真正的第一份漾电。”同时还抄录了上海等地报纸刊发的“第一电”的全文,以证明“蔡戴刘唐任五人列名的漾电”的存在。
但据笔者查考,虽然李文所引朱瑞此电中确有“蔡戴刘唐任五公列名漾电”之语,但却是孤证,并不可信。理由如下:
第一,经查,与浙江将军朱瑞同居杭州一城的浙江巡按使屈映光于12月28日致各省的通电云:“前得云南唐将军、任巡按使漾日通电,至深骇诧,当经严电儆劝,反复开喻。嗣得蔡锷、戴戡等通电,并悉有冒称八省代表等事,尤骇听闻。兹复致电儆告……”其中言明他先收到唐、任“漾电”,后收到蔡、戴“敬电”,这与前述云南发出的此两电相合,但只字未提朱瑞电中所谓“蔡戴刘唐任五公列名漾电”。再从唐、任“漾电”的抬头看,此电是发给“杭州将军、巡按使”的,说明云南电政局只给浙江电政局(杭州)发了一封电报,不可能给将军府发一封电报,而给巡按使府又另发一封电报。浙江电政局收电后再分送将军府和巡按使府,也不可能送给将军府的是一封电报,送给巡按使府又是另一封电报。而且当时不少省份是将军和巡按使联名给唐、任的复电,如陕西将军陆建章、巡阅使吕调元,吉林将军孟恩远、巡按使王揖唐,山东将军靳云鹏、巡按使蔡儒楷,福建护军使李厚基、巡按使许世英等,说明一省收到的是同一电。因此,朱瑞电中说收到了“蔡戴刘唐任五公列名漾电”,只是孤证,并不可信。
第二,从当时各省的收电情况看,除朱瑞电外,其他省的将军、巡按使都说收到的是唐、任“漾电”,没有收到过“蔡戴刘唐任五公列名漾电”的。
湖北将军王占元“致云南唐继尧任可澄电”云:“昨接两公具名通电……”
陕西将军陆建章、巡阅使吕调元宥(26日)电云:“昨接云南华密漾电,呈请取消帝制等因……唐、任既有否认之心,何不于讨论时期发挥政见,乃于国体大定,中外共见之际,忽生违言,通电反对,是显与国家为难,并非专对一人。”
湖南将军汤芗铭、 巡按使沈金鉴宥电云:“本日接到唐继尧、任可澄漾日通电,及蔡锷、戴戡敬电,措词狂悖,令人发指。”
上海淞沪护军使杨善德等宥电云:“顷准唐继尧、任可澄,要挟中央取消帝制之电。阅之不胜骇异。”
吉林将军孟恩远、巡按使王揖唐寝电云:“顷致云南宥电,切责唐、任,其文曰:顷准漾日通电,环诵再三,殊深诧异……”
山东将军靳云鹏、巡按使蔡儒楷宥日通电表示,“接读漾电,骇愤莫名”,呼吁各省“共抒硕谋,声罪致讨,俾唐、任等知难艰而思返”。
安徽将军倪嗣冲感电云:“君宪国体全由民意主张,现在业经解决,断无中止之理。顷接唐继尧、任可澄通电,殊堪骇异……”
福建护军使李厚基、巡按使许世英“宥日复云南唐将军、任巡按使电文如下:漾电敬悉……”
大同晋西镇守使孔庚于12月27日致电统率办事处称:“职使前接唐任漾电……”
山西将军阎锡山电中不仅提及唐任漾电,而且引用其中“乞于二十五日上午十点钟以前赐答”之语。
源自《申报》
源自《申报》
《申报》于1915年12月29日至31日1916年1月1、3、4、5日连续7天以《关于云南独立之官电》为题,刊登各省声讨云南反帝制通电,都是针对唐任漾电和蔡戴的敬电,除朱瑞电外,也未有针对所谓“蔡戴刘唐任五公列名漾电”之说。
第三,朱瑞电中所谓“蔡戴刘唐任五公列名漾电”并无原始电报可以查证。判定一份电报是否拍发过,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看发电方和收电方是否同时具有此电的文本。但无论是朱瑞电中所谓“蔡戴刘唐任五公列名漾电”,还是李文所引证的12月27日上海《时事新报》和12月31日天津《大公报》刊登的所谓“第一电”“第二电”,在云南报纸上和北洋政府以及各省的档案中均查无实据。再经查证,朱瑞此电发自12月26日,如前所述,在此之前,云南已陆续向各省发出了唐、任的漾电,蔡、戴的敬电和唐、蔡、任、刘、戴的有电,且刘显世只在有电中列名,因此,朱瑞此电中“蔡戴刘唐任五公列名漾电”的表述本身明显就是错误的。
由上可证,李文所引朱瑞电中的“蔡戴刘唐任五公列名漾电”不仅是孤证,而且实际上并不存在,显然是发错了或报纸译电有误。
又如,李文从刘达武编《遗集》所抄录的“也是蔡锷领衔”的“12月25日的讨袁通电”,也是孤证。如前所述,《遗集》中收录此电的正文内容虽然与唐、蔡等人的“有电”基本相符,但后者中的自称词均为“尧”,署名均为“唐继尧、蔡锷、任可澄、刘显世、戴戡暨军政全体”。刘达武1943年所编《遗集》中蔡锷的电文均只有正文,其抬头、署名、日期均被删去且无出处,但蔡锷又确为此电的参与者之一,因此刘达武就将原文中的自称“尧”改为“锷”而编入《遗集》。对于刘达武而言,这样的改动可能只是一种技术处理,但改动后的东西毕竟不是原件,既不是“真品”,而且也为“孤品”。但一些后人则疏于考证,也将其当作“真品”,如蔡端所编《蔡锷集》、毛注青等所编《蔡锷集》、曾业英所编《蔡松坡集》和《蔡锷集》均将此电收入。因为原件无日期,上述各集编者又根据自己的理解为之添加了不同的时间,蔡端《蔡锷集》为“1915年12月24日”,毛注青等所编《蔡锷集》为“1915年12月25日稍后”,曾业英所编《蔡松坡集》和《蔡锷集》均为“1915年12月”。李文也不例外,径拿这样经人改动且无署名、其日期也众说纷纭的“孤证”来说事,并作为其立论和论证蔡锷领衔“12月25日的讨袁通电”的核心论据,这当然毫无说服力。
还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量史实面前,曾业英终于在2023年出版的《蔡锷史事日记》第四册中接受了笔者在《蔡锷集外集》中收录的自称词均“尧”,署名为“唐继尧、蔡锷、任可澄、刘显世、戴戡暨军政全体”的“有电”。
源自曾业英《蔡锷史事日记》
二是伪证。近代以来,由于印刷技术的革新与发展,加之报刊杂志的大量出现,各类回忆录、人物传记、史学著作也空前增多。这些出版物中的史料浩如烟海,鱼龙混杂,真伪并存,历史研究者应该仔细甄别、谨慎取舍。但李文却搜寻和使用了大量不符合史实的伪证。试举数例说明:
例一,为了论证“蔡锷23日领衔拍发‘云南反对帝制第一电’”,李文引用了吕志伊《云南举义实录》中“唐公乃与蔡君锷、任君可澄于十二月二十三日电袁政府,要求取消帝制” 之语为论据。虽然吕志伊是云南反袁护国起义的参与者,但如前所述,1915年12月23日,蔡锷既没有单独,也没有与唐、任联名致电袁世凯,所以,吕志伊关于蔡锷与唐、任一起发出漾电的记忆明显不符合史实,因此属于误记。再说,吕志伊此段回忆也没有说蔡锷领衔之事,所以,李文所引吕志伊此语系为伪证,并不能证明蔡锷领衔漾电。
例二,为了论证云南拍发的反袁电报中确实出现过“限以二十四点钟内答复”的提法,李文引用了张子贞等人给各省军政首脑的通电中“昨日业由本省唐将军、任巡按使径电袁氏,要其取消帝制,惩办元凶,限以二十四点钟内答复”之语作为论据。经查,张子贞此电确实中确实有“限以二十四点钟内答复”之语。在此,笔者还可提供比张子贞等人通电更为“重锤”的“证据”:1915年12月,唐继尧、蔡锷等人《致海外侨胞电一》中也有“爰于本月二十三日电致袁氏,要其取消帝制,惩办元凶,限以二十四点钟内答复”等语。但这些与当时云南报刊上刊登及各省收到的唐任漾电中“二十五日上午十点钟以前赐答”之语不符,均属于本身错误的史料,不能以之去否定正确的史料。因此李文所引系为伪证,其结论当然不能成立。
例三,为了论证唐任漾电是“24日之后把蔡锷领衔的漾电、敬电焊接起来”的,李文使用了以下论据:“龙云在《云南护国起义简述》的记载是:‘杀杨度等十三人,以谢天下,限二十四小时答复。’程潜在《护国之役前后》中的记载也反映:‘令袁立即取消帝制,立诛祸首杨度等十三人。’云南督军公署秘书厅关于编发《云南首义纪略》电中叙述,撤销军务院时唐继尧自己都还重申:‘惩办祸首十三人。’护国运动结束时梁启超致蔡锷电,商议如何应对北京政府的策略,其中也有一条:‘惩祸首当严重要求,但于滇电十三人外,加沈云霈、顾鳌、夏寿田便得。余认为胁从免究,以安反侧。’”在这里,李文共引用了4则论据。经查,前两则论据与真正的唐任漾电中所述的十二人不符,且第一则论据中还有“限二十四小时答复”之语,因此均为虚假论据。后两则论据系护国运动后期的史料,本身明显有误,且与李文所论的唐任漾电无关,属于无效论据。
例四,为了证明云南拍发漾电时唐继尧的政治立场尚未转变,李文抄录了殷承瓛后人殷英所撰《殷承瓛评传》中一段话作为论据:“12月22日殷承瓛、蔡锷带着副官进都督府见唐继尧,卫兵认识他们,没有多问。一进唐继尧办公室,殷拿出亲笔草拟好的反袁起义檄文,放在桌上,要求唐签字,唐拒绝。殷承瓛立即拨出手枪对准唐的脑袋说:‘今天如不同意起义,只好对不起你了。’唐见势不妙,被迫同意,在檄文上签了字。”李文所引这段文字并没有抄完,后面还说:“当夜,殷承瓛、蔡锷、李烈钧主持召开高级将领、官员会议,决定以唐继尧的名义致电袁世凯,要求取消帝制,恢复共和。限二十四小时答复,如不答复,则宣布起义。”作为蔡锷、唐继尧的部下,殷承瓛不仅“亲笔草拟好”“反袁起义檄文”,还“拔出手枪对准唐的脑袋”,又“主持召开高级将领、官员会议”,试问,以上表述可信吗?至于“唐见势不妙,被迫同意”之语就更加离奇了。1916年1月5日,蔡锷在《致梁启超》的信中说:“滇中级军官健者如邓泰中、杨蓁、董鸿勋、黄永社等,自筹安会发生后,愤慨异常,屡进言于蓂督(唐继尧,字蓂赓),并探寻主张,以定进止。蓂以未得吾侪之意向所在,且于各方面情形不悉其真相,遂一意稳静。荏苒数月,莫得要领。暨闻敝宅误被搜查,锷引病出京之耗,慷慨激昂之声浪复起。迄王伯群到滇,将锷在津所发一函递到(先锷五日抵滇),蓂意遂决。”蔡锷1915年12月19日抵滇,王伯群先蔡锷于14日抵滇,因此从蔡锷信中可知,唐继尧早在12月14日蔡锷抵滇之前就已经“意遂决”,为何后来还要殷承瓛、蔡锷逼其签字?而且此引文中“决定以唐继尧的名义致电袁世凯”之语,岂不是与李文极力要证明的蔡锷领衔说背道而驰?由此可见,李文以上引用的论据,不仅断章取义,而且与史实严重不符,亦为伪证。
例五,为了论证蔡锷领衔向袁世凯发出了内有“将内乱罪犯杨度等十三人明正典刑,重申拥护共和之誓言,限二十四点钟答复”等文字的“敬电”,李文引用了由云龙《护国史稿》中材料并说:“由云龙编写的《护国史稿》收录了唐任漾电,没有收录蔡锷领衔的漾电和这份敬电,然而在注释中由云龙写道:‘24日发出致袁之敬电,即请其立将内乱罪犯杨度等十三人明正典刑,重申拥护共和之誓言,限二十四点钟答复。’由云龙又在序言中说:‘限廿四小时答复,要他取消帝制,恢复共和民国……记得首发之电为敬电,而他(指蔡锷)记载是漾电……或是漾电,我记为敬电。’身为都督署秘书厅长的由云龙,记得敬电是最后通牒,这个记忆是清楚正确的。”既然李文反复说蔡锷领衔的漾电是“云南反对帝制第一电”、蔡锷领衔拍发的敬电是“云南反对帝制第二电”,但由云龙《护国史稿》中却“没有收录蔡锷领衔的漾电和这份敬电”,这不令人感到奇怪吗?再经查,由云龙此注释是其为文中所引用蔡锷与戴戡24日致袁世凯的“敬电”(即本文第一部分中所引的“适见唐将军、任巡按使漾日电陈……”之电,并非李文所说内有“限二十四点钟答复”的“敬电”)而作,全文如下:“此敬电为护国军主要之电。蔡锷于12月20日到滇,21日会议,22日宣誓,夜复通宵会议,议决,23日拟定电文,24日发出致袁之敬电,即请其立将内乱罪犯之杨度等十三人明正典刑,重申拥护共和之誓言,限二十四点钟答复。限满无复,乃于25日通告全国,宣布独立,请同申义举,是为有电。22日昼夜会议,通筹内外大计,我皆参加。记得首发之电为敬电,而他记载谓是漾电(即‘自国体问题发生……’一电)。同日即录此电,通告全国,共同劝告袁取消帝制,恢复共和。或是漾电,我记为敬电。通告全国之电,电文全同。仅于末后云:‘窃以国势至今,危于累卵,非大总统即日取消帝制,惩办元见,无以救亡。尧等受国厚恩,义无反顾,诸公手造民国,必不坐视沦胥,切盼一致进行,联电劝告,如天之祸,或定倾危,敢掬血咸,九叩请命’等语。”由此可见,由云龙此注释所注的“敬电”并非指李文所引的“第二电”。李文则以偷梁换柱的手法,将蔡锷与戴戡致袁世凯真“敬电”,换成了其要证明的假“敬电”,即所谓的“第二电”。更为重要的是,李文所引用的由云龙此注释也并不真实。首先,李文的引文中有误。李文中间说“由云龙又在序言中说:‘限廿四小时答复,要他取消帝制,恢复共和民国……”经查,由云龙的《护国史稿》1950年2月1日初版,后“略加增删,并附小注数则”,又于1955年7月1日加写“前言”后刊于1957年第4期《近代史资料》,而不是李文所谓的“序言”。再查, “记得首发之电为敬电……”等文字并不是出自《护国史稿》“前言”,而是由云龙注释中的文字,却被李文接入“序言”。其次,李文所引由云龙的表述不真实。一是由云龙所引用和注释的蔡、戴“24日发出致袁之敬电”中并无“即请其立将内乱罪犯杨度等十三人明正典刑,重申拥护共和之誓言,限二十四点钟答复”之语。二是由云龙“前言”中“限廿四小时答复,要他取消帝制,恢复共和民国”之语前面的文字是“护国军十二月廿五才正式发出通电(即有电)”,后面的文字是“这都是铁的事实”。这表明由云龙的这段回忆有误。众所周知,12月25日发出的“有电”中并无“限廿四小时答复,要他取消帝制,恢复共和民国”之语。由上可证,由于相隔近40年,由云龙《护国史稿》中关于唐任漾电的回忆错误较多,李文引之亦为使用了伪证。其实,李文此段引用由云龙《护国史稿》中的注释并不是来自由云龙的原文,而是抄自邹明德《一九一五年唐继尧任可澄致袁世凯漾电的考证》一文。邹明德在此文中指出:“由云龙在这里不仅将漾电误记为敬电,并且将漾电的内容也弄得前后不一致。”这说明他早已认为由云龙所说不可信,而李文竟不察,却仍然在使用这一则伪证。
还需要指出的是,梁启超为云南反袁起义代拟的“最后通牒电”中有“二十四小时”之语,加之当时的日期中又有24号,因此,这两点不仅一些参与者在回忆录中常搞混,即便唐继尧本人和云南省议会也有出错的时候。1916年12月,国会议员在讨论确定云南起义日为国庆日时,曾在12月24日和25日的问题上发生过激烈的争论。期间,云南省议会曾于12月13日致电参众两院和国务院称:“兹准唐督军咨开:查本省上年首义系十二月二十三发电,限二十四答复,旋逾限未复,于二十五宣布独立。根据电文,应定十二月二十四日为国庆日……”这明显与史实不符。但唐、任当时的漾电是发给各省的,其他省的议员也清楚所限答复时间为“二十五日上午十点钟以前”,因此国会根据史实,十分正确地确定了12月25日为云南起义日。
三是反证。由于疏于查证原文,李文中还用了不少与其所证完全相反的论据,结果适得其反,自己否定自己。试举数例说明之:
例如,李文说:“蔡端编《蔡锷集》收集此漾电时,坚持领衔人名单不被篡改,于是在电文内容中保留“锷等夙承爱待,忝列司存”等语句,维护历史的真实。”经查,蔡端编《蔡锷集》的“护国运动时期”和“补遗”两部分中均没有李文所谓“收集此漾电”,更无“锷等夙承爱待,忝列司存”之语。且其“事略”中曰:“(1915年)12月23日,云南督军唐继尧、巡按使任可澄领衔发表通电要求袁世凯取消帝制,限于四十八小时内答复。”由此可证,李文所用此论据实为无中生有,不仅不能证明“漾电”为蔡锷领衔,反而证明云南所发出的“漾电”实为“(1915年)12月23日……云南督军唐继尧、巡按使任可澄领衔发表”。
又如,李文说:“12月25日《共和报》紧急号外已经把唐任漾电称为‘云南举义讨袁之先声·第一电’了,而两天之后的上海《时报》补登蔡戴刘唐任漾电时,则强调蔡戴刘唐任漾电是‘云南反对帝制第一电’。1916年元月号《东方杂志》和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明辨是非,也以蔡戴刘唐任漾电的电文为正宗。”如前所述,上海《时报》并没有“补登蔡戴刘唐任漾电”,而是署名为“唐继尧、任可澄等”,没有日期的电文,并且电文前所标并非李文所谓的“云南反对帝制第一电”,仅仅是“第一电”。再经笔者查证,《东方杂志》1916年1月10日出版的第十三卷第一号(元月号)根本没有李文所谓“蔡戴刘唐任漾电”(该号的“中国大事记”所记为1915年11月18日至12月20日间的大事),倒是在2月10日出版的第十三卷第二号(二月号)的“中国大事记”中“十二月二十三日”条目下有标题为“云南将军巡按使电请拥护共和”的记事,记曰:“云南将军唐继尧、巡按使任可澄本日致电中央政府略谓……请于二十五日上午十点钟以前答复云云。”而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中也说:“二十三日,将军唐继尧、巡按使任可澄通电劝告袁取消帝制。”由上可知,《东方杂志》和陶菊隐确实“明辨是非”,并没有如李文所说“以蔡戴刘唐任漾电的电文为正宗”,这反倒证明了二十三日唐、任“漾电”才为正宗。
再如,李文说:“护国起义爆发那几天电报的落款姓名,现在有些书转载时写为“唐、任、蔡、刘、李、戴”,有的写为“唐、任、刘、蔡、戴”,也有的写为“唐、蔡、李、任、刘、戴”,还有的写为“唐、蔡、李、任、刘、戴”等等;一般说来,在同一伙人中各人的排名顺序是相对固定的,不至于每天都变动一次或者一天变动几次吧? 无论后人怎样篡改电报落款的姓名,真正的落款名单莫过于各省将军当时收到的电报,云南反对帝制第一电的真正落款是‘蔡、戴、刘、唐、任’。”据笔者查考,山西将军阎锡山收到的则是唐、任漾电。这就反证李文所谓“各省将军当时收到的电报”中“落款是‘蔡、戴、刘、唐、任’”的“云南反对帝制第一电”实属子虚乌有。同时,符合史实的史料还证明,从云南发出的唐继尧和蔡锷等人联名的“有电”“感电”“全电”“卅一电”中,也正如李文所说“各人的排名顺序是相对固定的,不至于每天都变动一次或者一天变动几次”,一直就是唐继尧居第一、蔡锷次之,从来没有过李文所谓蔡锷领衔的情况。(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