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取消了传统的分封制,转而实施郡县制,这也使得“郡守”和“县令”这两个官职应运而生。那么,知县又是如何诞生的呢?知县和县令之间究竟有哪些不同?为何郡守的职务逐渐消失了呢?我们首先从郡县制谈起。
春秋时期,随着社会的变革,郡和县这两种新的地方行政单位逐步出现。楚国和秦国等许多诸侯国开始建立郡县制度,标志着地方管理体制的成熟。据《史记》记载,县的最早设立可以追溯到秦武公时代(约公元前688年),当时秦武公征伐上邽(今甘肃天水),在攻占该地后设立了县制。与此同时,楚国也在灭掉权、申、息等地之后设立了县。这一做法迅速被其他诸侯国模仿,并在春秋晚期普及开来,成为地方管理的重要方式。
与县的早期设立相比,郡的设立要稍晚一些。秦穆公时期(公元前659-620年),秦国首次设立郡。郡的设立最初多位于边远地区,主要用于防守与少数民族接壤的边疆。比如,《史记》记载:“魏有河西、上郡,以与戎界边”;秦昭王灭义渠戎后,设立了陇西、北地、上郡等;赵武灵王打败林胡、楼烦后,也设立了云中、雁门、代郡。这些郡的设立,最初主要是为了抵御少数民族入侵。
起初,郡和县在等级上是平等的,都直接隶属于各自的国君,互不管辖。由于郡往往设在远离中心的边远地区,人们通常认为郡的级别低于县。然而,随着郡的面积通常较大,并且在战国时期兼并战争的推动下,郡逐渐取代县,成为行政上更为重要的单位。
郡县制刚刚出现时,政府的结构非常简单,各地的建制也不统一,且许多郡县在早期实行的是军政合一的管理方式。到了战国时期,秦孝公进行改革时,统一了县的管理标准。据《史记》记载,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他将小乡聚合并,设立了大县,并规定每个县有一名县令,最终全秦国有41个县。
在这期间,郡县的长官是如何任命的呢?如前所述,郡多设在边远地区,担负着重要的边防任务。因此,郡的最高长官通常被称为“郡守”,并且这些郡守一般由武人担任,负责地方的军事和行政事务。秦朝一统天下后,继续实行郡县制,每个郡设一名郡守。汉景帝时,郡守被更名为太守,甚至一度改为州牧。
到了汉代,郡县制得到进一步发展。汉代在秦制基础上进行了改革,除了维持郡、县两级地方政权外,还在郡之上设置了州,形成了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权。每个郡下辖20个左右的县,全国共有约13个州。州的最高长官被称为刺史,后改称州牧。隋朝对地方行政进行整合,简化为州和县两级;唐朝则增加了道、州、县三级地方政权;宋代进一步发展为路、州、县三级体系;元代设立行省制度,至明清时期,地方政权逐步固定为省、府、县三级。伴随着地方行政结构的变化,地方长官的职称也在不断变化。原本的郡守、刺史、州牧、节度使等职务逐渐演变为宋代的知府、知州等职务。
那么,县令是怎样的职务呢?县令,作为县的行政长官,最早与郡守处于同等级别。随着战国末期郡守逐渐成为主宰,县令开始成为郡守的下属。秦朝统一后,实施郡县制,每个郡下设若干个县。秦汉时期,县的长官根据所辖户口的多少,设有不同级别的县令。大县的长官被称为“县令”,而小县则称为“县长”。汉代的县令主要负责桥梁、邮亭、市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县长则主要负责户口、赋税、审判等事务。
到了南朝宋时,县令不再根据户口数量区分,所有县的长官统一称为县令。宋代后期,县令一职逐渐演变为“知县”。元代称其为县尹,而明清时期再次恢复为知县。值得注意的是,“知县”与“县令”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实际上有着显著的区别。
最初,宋代的县长被称为“判县事”,后来才改为县令或知县。若一名县长有京官头衔,那么他就被称为“知县”,如果没有京官头衔的,则继续称为县令。这一制度的设立意味着,从京城来的官员,不论其担任哪一县的职务,都被称为知县。
从历史上来看,唐代后期就有类似知县的职务雏形。在唐朝中后期,藩镇割据严重,这些地方的最高领导通常被称为节度使,而节度使的官署则被称为使府或幕府。为了加强对这些藩镇的控制,中央政府将一些县的管理交给了节度使推荐的幕僚,逐渐形成了“知县”这一职务的雏形。
总的来说,知县的地位比县令高,这种变化标志着地方治理的逐步成熟,也反映了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复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