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南省内相继成立了包括长沙市、衡阳市等在内的多个城市。
民国时期湖南省省辖长沙市设立
民国十七年(1928年),湖南省政府鉴于长沙作为省会城市的地位以及其工商业的繁荣,决定对市区进行划定,并设立了市政筹备处以管理相关政务,该筹备处由一名处长负责主持工作。
至民国二十一年(1933年),为了加快筹备进程,湖南省政府将市政筹备处更名为市政处。
民国二十二年(1934年)7月,鉴于长沙市人口数量已突破30万大关,且市政筹备工作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湖南省政府遂向行政院正式提出了设立长沙市的申请。
同年8月12日,这一申请得到了国民政府的正式批准,标志着长沙市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单位得到了官方的认可。长沙市治所被确定在现今的湖南长沙市区内。
紧接着,在同年的10月1日,长沙市政府正式宣布成立,并直接隶属于湖南省政府。新成立的长沙市政府继续承担着湖南省省会的重任,为长沙市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在民国二十八年(1940年)2月,长沙市政府曾一度被裁撤。
随着战局逐渐趋于稳定,民国三十年(1942年)11月,湖南省政府采取了积极措施,重新设立了市政筹备处。
该筹备处随即着手制定了《市政府组织规程》,并精心编制了经费表,以确保市政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资金的有效利用。
这些重要文件在同年12月23日,经省府委员会第259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并获得了通过。随后,这些规程和经费表开始正式施行。
同时,湖南省政府还及时将这些文件呈报给了行政院,并咨询了内政部进行备案,以确保市政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终,在民国三十一年(1943年)元旦,长沙市政府再次宣告成立。
民国时期湖南省省辖衡阳市设立
衡阳市的起源可追溯至衡阳县城,该地历来为湖南省的重要城镇,坐拥粤汉铁路与湘桂铁路的交汇点,交通地位显赫。
民国二十九年(1941年)10月20日,湖南省临时参议会向省政府发出函件,正式提议设立衡阳市。
随后,在民国三十年(1942年)7月,衡阳市政筹备处应运而生,为设市立下基础。
同年12月23日,湖南省政府委员会第259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衡阳市政府组织规程》,随后该规程被呈报给行政院,并咨询内政部进行备案,标志着衡阳市的设立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最终,在民国三十一年(1943年)元旦,衡阳市正式从衡阳县城区析出而成立,其治所即位于现今的湖南衡阳市城区,翻开了城市发展史上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