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重典治国”:从法律形式变革,浅谈明朝的法治进程
创始人
2025-07-16 19: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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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开讲#

前言: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作为巩固中央集权,强化政治统治的工具,法律绝对是历代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在手中的一项权柄;纵观历史,不难发现但凡能延续数百年而不灭的王朝无不有着一套完善而科学的法律体系,而经历了十六任君王的明朝,也正是靠着适用性极强的法律体系,实现了对辽阔疆域的科学稳定管理。

在两百七十多年的统治历程中,明代统治者推动了法律形式从律令到律例转变,而从“行政化”向“司法化”方向发展的道路也让明代律法拥有了更强的现实属性。

一:从《大明令》看“乱世重典”下的明初法律体系

对刚经历了元末农民起义的明太祖朱元璋来说,稳定国内局势,让各地从动乱中尽快安稳下来是建国之初的第一要务。为此,他提出了“立国之初,当先正纪纲”的治国思想,并沿用了唐宋时期的律令模式,制定了以《唐律》为蓝本的明初律法。

成稿于吴元年十二月的《大明令》和《大明律》分别从国家政令和刑罚律典两个方面对当时的社会关系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其中作为国家“政典”的《大明令》更是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并成为了明代数百年治国的基本章程。

从条目上看,《大明令》这部秉持着“当适适宜、法贵当简”原则的法典似乎有些对不起自己“明初基本法”的身份。因为相较于现下通行的《宪法》,只有一百四十五条内容的《大明令》确实“精简”得有些过分了;然而朱元璋出于“

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

”考虑而特地进行了简化处理的政典,也的确很符合社会“百废待兴”的实际情况。

从内容来看,《大明令》按六部分工对明初政治、经济、军事、礼仪、司法等领域的行为做出了基本规范,而各门类下细化的相关法律条目,则以令文形式对规范要求做出了细化。

比较有趣的一点是,大概是由于篇幅“有限”,《大明令》中并未详述对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而只是以笼统的“依律论处”一笔带过;由此可见,以惩处违法行为为核心的《大明律》算得上是《大明令》的配套使用产品了。

由于明太祖坚持“乱世需用重典”原则,所以在重建明初法律系统时,“令”与“律”相结合的体系模式也更能满足统治者稳定时局的要求;毕竟行政法律+刑事法规的组合已经足够应对绝大多数场合了,何况在条目有限的情况下,存在“轻重失当”问题的《大明律》也更适用于震慑那些心怀鬼胎的人们。

二:“因时制宜”:洪武年间律令体系的变革

从《大明令》与《大明律》的诞生背景来看,这两部明初“国之大法”的“登场”还是相当仓促的;而要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编写好“纲领性”法律对编纂者而言同样不轻松。

还好明太祖朱元璋提出的“准唐之旧而增损之”的思路给编修者提供了灵感;在参考了唐宋时期的礼制传统和法律体系后,秉持着“拿来主义”原则的立法者们以唐宋律令为蓝本完成了《大明令》和《大明律》的编纂工作,而从这两部法律也奠定了洪武初年以律令为“纲领”的法律体系架构。

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实际立法需求来看,朱元璋选择律令结合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是借“令”这种法律形式自带的“权威”属性,树立起君主至上的中央集权统治格局。

从广义上看,所有以君主名义颁布的诏、敕都可以被归入令的范围,而历史正剧中常见的册文、手诏、诰也都属于令;从狭义来说,“著为令”中的令则是指由单行法令汇总而成的令典,即君主之令+经君主认可后推行实施的一些政令细则的汇总。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

在洪武初年颁布作为总领性治国文件的令,既是为了给明代法律树立一个标杆,也是为了让这一简明扼要,直击社会问题根因的纲领性法律成为普通百姓和官员的行事作风规范。

考虑到“令”不仅具备极高的权威性,还有着随时可以增删修改的灵活性,以令作为明初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为了更好地巩固统治,稳定社会关系。

其二,是出于“仿古为治”的考虑,让明代法律体系能继承唐宋时期的“优良传统”。

洪武三十年,在完成了对《大明律》的增删修撰后,朱元璋明确提出了:

“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思想。

在他看来,唐宋时期的律、令、格、式都有其各自优势,而明朝法律可以从中汲取优秀部分并应用到现行的法律之中。

纵观洪武年间出台的各项法令,不难发现除了与律令对应的《大明律》和《大明令》外,以礼制和行政典章为主要内容的《洪武礼制》跟《诸司职掌》也对应了前朝律法中的格、式两种形式。

从某种程度上看,朱元璋只是将前朝的法律形式换了个名头,再结合当时的社会现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增删修改,但立法体系的结构并没有发生本质性改变。考虑到明朝立国之初面临的社会现状,这种“拿来主义”模式的确也为更符合当时的统治需要。

然而,随着政治局势逐步稳定,律令结合模式的弊端也逐渐暴露了出来。

由于编纂仓促、内容简略,《大明令》与《大明律》中存在着不少的缺漏之处,而为了在补充法律条款的同时不动摇“根本法”的统治地位,例这一带有明显“临时性”特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走上了明政治舞台。

三:从律令到律例——明初事例法律体系的完善

正所谓“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有经由权”。

例的繁荣与明太祖提出的“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相结合的法治建设方向是脱不开干系的。

“常经”之法是一种“可贻于后世”的经典法律;这类以“制书”名义颁布的记载国家典章制度因为有着较强的稳定性和泛用性,所以被后世统治者作为法律纲领保留了下来;而以《大明令》为治国纲领,《诸司职掌》为行政刚要,《大明律》为行事准则的这些“常经”之法,也以自身权威性确立了明代的司法方向。

相较于定位为“国之根本”的“常经”之法,以例为代表的“权宜”措置则是一种处于动态变化中的变通之法。

宋代开始才被正式列入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例,其实属于一种“引用规则”。作为主流法律条款的补充,例以过往某一法律事件为参考,通过对比类似事件中的异同之处来给出不同的处理意见;而明代法律体系中的例,则凸显了一种“因时因事”的行事准则。

明代法律体系中的例可以被划分为单行例和条例汇编两个大类:

单行例是依据当前形势所需而制定的政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例如盐则例就是根据赈灾所需调整不同地区纳米中盐的数量比例的法律条款;

条例汇编则是对涉及某一类制度的单行令的汇编,比如涉及明朝军政事务的《军政条例》等。

由于明朝统治者对作为纲领性法律文件的令有着极高的重视程度,不愿随意增删修改其中内容,所以作为“一时之法”的例就获得了广泛应用空间,并发展为了适用于不同场合的法律条款。

1、从适用范围来看,例的繁荣弥补了律令内容的不足,推动了典例体系发展。

在“常经”之法久不更新、编撰停滞的情况下,事例的颁布对明初法律条款进行了补充说明,为稳定国家发展和强化地方制度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

从《明会典》记载来看:

洪武年间推行的代表性事例共有700余件,涉及了礼仪、军事、政治等诸多方面,而这些内容繁多的例也成为了各级官员开展日常活动的行动指南。

明洪武年间颁布的有关税法、盐法、农耕、徭役等方面的事例就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当时的经济和财政制度,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巩固中央集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时,明太祖颁布了鼓励民众开荒耕种,大力发展农业的相关法令,而这部分内容也刺激了明初小农经济的发展。

2、从稳定国内局势的角度看,带有明显“临时性”的例有助于缓和官民矛盾。

相较于不可轻易更改的“令”,有着“特事特办”、“因时因事”属性的例无疑是处理一些小概率事件的上上之选。尤其是考虑到洪武初年朱元璋为巩固政权而出台的那些“严刑峻法”,如果不是以例而是以令的形式流传下来,则无疑会加剧百姓与官府之间的矛盾,让普通民众长时间生活在高压之下。

可以说,“例”的出现让不少政令成为了“一次性”产物;而这些针对性极强,几乎不可能二次使用的例也能让民众不至于因为官府颁布的某些临时性法律而过于紧张。在国家性律令修订的间隔期,这些发挥了临时性法律的作用的例也充分发挥了缓和社会矛盾,约束官员贪腐和保障百姓权益的作用。

3、从长期影响上看,部分适用性较强的例逐渐发展为了明代基本法律的法源。

在法律体系尚未完全成型的明初时期,以“权宜”之法形式出现的例同样存在“升级为”国家大法的可能。纵观《诸司职掌》、《洪武礼制》等“常经”之法的内容,不难发现其中不少条目都源于对事例的增删修订。

就像洪武四年明太祖朱元璋提出的:

“既设取科,令各行省连试三年,庶贤才众多而官足任使也”的科举例,就发展为了沿用至明末的科举制度一样,《诸司职掌》中的不少条款也取材于之前颁布的事例。

从某种程度来说,明统治者颁布的事例与“大法”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大法”修订的过程中,一些泛用性较强的事例成为了前者的补充。

从律令到律例的转变见证了明代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成熟,而例这种法律形式的广泛发展也将明代法律推向了一个适用性更强的时期。

四:《大明令》地位的衰落与《明会典》的繁荣

“以典为纲、以例为法”的法律体系在明朝沿用了上百年,直到弘治中叶,奉行祖宗之法不得轻易更改的明统治者才“迫于”社会发展需要而不得不对当时的法律内容进行调整。

考虑到《诸司职掌》等“常法”已经无法适应治理国家的需要,所以明武宗在即位后正式颁布了以本朝官职制度为刚,事物名数仪文等为目的《明会典》。

从某种程度来说,《明会典》的出台也预示着日益衰落的《大明令》以另一种方式实现了繁荣。要知道,与《大明令》同时出台的《大明律》仅在洪武年间就经历了数次增删修改,而始终未曾大修的《大明令》却已经不再是令的唯一来源了。

可以说,《明会典》的颁布意味着明统治者重新拥有了一步“纲领性”的国之大法,而随着《大明令》中六十余项条款被收入其中,《大明令》“精神”也得到了发展。

将祖宗之法与累朝事例相结合的《明会典》以典例合编的方式推动了“大经大法”向更规范的方向发展,而这部国家大法的出台也让明代法律走向了成熟。

总结:

纵观明代法制进程发展,不难发现明法体系完善的过程也正是“令”这种法律形式淡出历史舞台的过程。在“常经”之法与“权宜”之法并行的模式下,例的繁荣让明代法律获得了更强的实用性,也让明代法律制度更符合当时国情。

参考文献:

《大明律》

《大明令》

《明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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