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英格兰的司法演进是社会结构变革的产物,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17世纪的英格兰市民革命被认为是英国民主宪政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对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这场变革中,司法权力逐步实现了基本独立,为后来的近代宪政奠定了基础。
一、司法权的归属与变迁 在市民革命之前,英国的司法权并不是独立的,分属于国王、议会与地方,形成了衡平法庭、中央普通诉讼法庭和地方法庭三大体系。然而,市民革命引发了司法体系的调整。衡平法庭的权力被议会上院接管,成为上院的主要权力范围。这标志着衡平法庭获得了独立于王权的上诉审判权,具备了司法独立的可能性。相反,普通法法庭的权力逐渐增加,成为近代早期独立司法机构的一部分,其中的法官从精通法律的职业律师中选拔,保证了司法的专业性与独立性。 二、法官独立的确立 法官独立是近代英格兰司法独立的核心环节。在17世纪之前,地方法庭的法官多由地方乡绅、贵族或资产阶级人士担任,而衡平法庭的法官则由国王任命。市民革命后,法官们逐渐摆脱对国王的依赖,确立了“不再忠于国王,而是忠于国家与法律”的法律规范。这为法官的独立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不同法庭的法官都因此获得了同等的独立性。法官们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立性差异主要源于其所属法庭的性质不同,但在整体上,法官们通过坚持“良心与理性”的法律素养,成功地实现了对政府意愿的抗争,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 三、法律职业的充实与壮大 法律职业阶层的发展为近代英格兰司法独立奠定了社会基础。在14世纪,英格兰就已经形成了法官必须从职业律师中选拔的法律规则。这改变了原有依靠社会评价选任法官的方式,使法官的选拔更加专业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职业阶层逐渐壮大,成为司法独立的支持力量。市民革命期间,社会矛盾增加,人们对解决纠纷的需求推动了法律职业阶层的发展。这个阶层的存在促进了司法独立的形成,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英格兰近代宪政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