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在英国殖民时期,制定了系列基本法律法规,实施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些规则成为美国宪法制定的历史渊源。
英属殖民地时期
英属殖民地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最为著名当属《五月花号》公约。
《五月花号》公约,不仅涉及宗教事宜,还涉及殖民地政治安排,它不仅是清教徒的自治公约,而且是普利茅斯殖民地的基本法规,一直施行了71年,直到它并入马萨诸塞为止。
独立战争时期
英法战争结束后,英国取得胜利,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政府财政收紧,随即向殖民地开征印花税糖税各种赋税,北美人民为脱离英国残暴的殖民统治,制定《独立宣言》。
独立战争爆发前,北美人民为独立战争做了充分的舆论准备。首先是潘恩的《常识》,该篇小册子,是潘恩到达北美投入独立革命运动后发表的第一篇政论,他站在资产阶级革命的立场上,提出北美殖民地必须对英国宣布独立,建立共和政体。
接着是1776年7月4日制定的《独立宣言》,主要由杰斐逊起草完成。
美元上的杰斐逊
杰斐逊深受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人与生俱来具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的思想,并率先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
杰斐逊在此基础上,主张公民具有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他认为财产是不平等的,但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据此他把财产权改为追求幸福权,追求幸福也成为美国梦的思想核心。
杰斐逊也受霍布斯卢梭思想的影响。首先杰斐逊认为社会的管理需要国家机构,正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述:
“每个人有权利,但权利没有限制,会发生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所以,为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导致社会混乱无序,有必要设置国家机构进行管理,对公民的权利加以适当的限制。
抑有进者,国家公权力有对外扩张的的天然属性,难免造成公权力的滥用,侵犯公民私权利,因此需要对公权力进行限制。
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
“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每个公民的让渡,当政府肆意行使权力侵犯公民的时候,公民有权利反抗”。
卢梭
杰斐逊根据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认为,人生而平等,被造物主赋予不可剥夺的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成立政府,政府的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这些权利,人民有权废除它,建立新政府。
《独立宣言》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它提出一个重要的原则:政治结合是可解散而又可重新缔结的。接着,主张上帝造人时,他们造得平等,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某些不可分割的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与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确保这些权利,人民可以组织政府,也可解散政府,另组一个新政府。最后指出英国在北美倒行逆施的罪行,号召人们反抗殖民残暴统治。
联邦宪法时期独立战争之后,北美十三州秩序混乱,自立门户各自为政,与英属殖民时期无异,亟待重建。
联邦宪法的制定背景由于深受“小政府,大社会”思想的影响,美国曾经试图建立邦联体制,一度还制定了《邦联条款》。
但在邦联制度尝试过程中,十三州之间相互征税,比如港口税,相比英国殖民时期,更为糟糕。因此,急需构建一个强有力的联邦体制,结束纷乱无序的局面。
当时在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之间发生了激烈论战,最终前者取得胜利,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当然各州权力也相对较大,相对独立。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召开,制定了《联邦宪法》,于1789年生效,主要起草人是以麦迪逊核心的55位代表,麦迪逊因此被称为“宪法之父”,其长期深研历史法律政治经济。
序言极为简单,申诉立国原则。
宪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权,立法权授予国会,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第二条规定了行政权,行政权属于总统,集于一人之身,总统是行政首长,经参议院同意有权任命高级官吏和缔结条约之权。
第三条规定了司法权,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
第四条规定了各州相互关系义务,美国各州的人口面积相差悬殊,但在联邦体制下,各州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五条规定了修宪办法是制定修正案,经国会两院议员三分之二多数,或者国会根据全国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要求召集的制宪会议提出,最后由全国四分之三州议会,或者全国四分之三制宪会议批准通过。
第六条强调了宪法是全国最高法律效力权力所在。第七条规定此宪法经四分之三州议会9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最后由华盛顿及各州代表签署。
美国宪法的首要任务是确权,确定一个权力,其次才是进行分权制衡。雅典的民主,没有分权制衡,都是由公民大会决定,美国希冀建立罗马共和时期的民主,希望各机构制衡。
立法权由联邦国会行使,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按照平等原则在各州进行选拔,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进行逐步改选,平均六年全部改选,防止人事更新造成机构运作的停滞。
众议院按照比例原则在各州进行选拔,由435名议员组成,更具有民主代表性。参议院成立之初,名额是由推举产生,为避免民主狂热思潮,摧毁政治,避免“苏格拉底之死”重现,要有一个稳定审慎的机构进行把控,参议院就是起到这样一个作用,相当于英国的上议院。
联邦国会的职权在于制定法律,批准官员任命,弹劾官员等。
联邦国会
行政权由联邦总统行使。他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军队统帅,由一人担任,任期四年。美国总统与英国政府首脑不同,前者由民选直接产生,不依附议会,后者由议会制产生,议会制中多数党的党魁为内阁首相,比较而言,前者的权力更大。
美国总统选举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综合体现,采用选举人票,即俗称的“赢者通吃”。
美国总统开始对总统任期限制没有规定,是由华盛顿开创的两届连任惯例,直到罗斯福连任四届后,才修改宪法,届权限制为两届。
美国总统的职权有签署法律,对抗国会的立法权,任命官员,组织自己的内阁,领导政府军事外交。
白宫美国总统府
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联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由九名大法官组成,采用终身制,由总统进行任命。
在司法领域最为著名的是马歇尔大法官,其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的违宪审查制度,提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至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个案审查和司法判决的形式,对与宪法冲突的联邦法律州宪法州法律进行审查。
美国最高法院
分权原则总的来说,分为横向分权与纵向分权。
横向分权即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领域的分权,比如众议院制定的法律要参议院通过,参议院制定的法律,要众议院通过,最后再由总统签署。
纵向分权即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力分配。联邦的权力采取列举主义,各州的权力采取保留主义,除联邦列举的各项权力之外,剩余的诸项权力由各州保留行使。
司法审查保持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平衡。
总结
分权的目的是制衡,权力之间不止要制约,还要平衡。
美国国父们认为,不管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权力,都可能腐败。包括国会也有腐败的可能性,比如雅典的民主就是多数人的权利滥用,“苏格拉底之殇”就是例证。
所以他们认为唯有通过权力制约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防止权力膨胀,进行制衡才是可靠的,因为任何权力都会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2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M.法律出版社1986.
3汉密尔顿.美国宪法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5洛克.政府论M.陕西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