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宋到南宋的过渡期,由于偏远地区的官员岗位缺乏吸引力,许多州县职位长期空缺。因此,地方官员常常被临时选派担任管理职责,这些人被称为“摄官”。这些摄官的职责通常是在州县正官空缺、离任未替代或新官未到任时,由现任官员或待任官员临时代行其职务。
摄官在任命上有一项特别规定,即他们不能担任自己所在州或邻近州县的官职,也不能担任自己有田产或长期居住地的地方职务。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离开自己的本职所在区域,这一点与其他幕职官员不同,后者可以在短期内暂时被派遣去处理一些临时事务。摄官的职位是兼职性质的,而且实际管理职能依然有效,因此与幕职官员的“临时职务”不同。 有学者李珂指出,幕职官员的临时调派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分离”,即他们在暂时离开本职的同时,仍然占据原有职位,这种“带职外派”的方式,是一种新型的官职安排。南宋时期的这种现象,并不是简单地延续北宋的做法,而是通过整合不同制度后出现的新安排。 例如,地方的州级、路级领导会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派遣幕职官来代为管理州县事务,这通常发生在州县长官空缺或无法及时补充的情况下。由于这些幕职官的签押和文书职能仍然被保留,他们通常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偏远地区,这些地方很难吸引京城官员的到来,因此幕职官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 举例来说,在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由于广南路监司出现空缺,朝廷命令现有的监司官员或本地的幕职官暂时代行监司职责。同样,在一些边远地区,幕职官会被委任为知县或县令,充当代理管理者。这种安排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地方政府运作中的空缺问题,还能保证州县政务的稳定。 然而,使用幕职官这种临时代理官职的做法,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尤其是那些寄居待任的官员,他们的正式任职资格较为薄弱,通常俸禄较低,因此会寻求通过担任权摄职位来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任职顺序。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朝廷开始加强对这类职位的管理,重申必须由现任的本地官员或邻近地区的官员担任权摄职务,以防止寄居待任官员过度干扰地方政治。 李蘩的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一现象。在四川隆州担任签判职务时,他多次被临时派遣至其他地方担任权摄职务,如彭州和绵州。这些调动表明,李蘩虽然是隆州的签判,但实际上并未在本职上履职,而是常常被派往其他地区履行管理职责。此类现象反映了幕职官的兼职性质及其在地方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南宋政府逐渐加强了对权摄官的限制。例如,在建炎元年(1127年)时,朝廷对转运司的权摄官进行了严格的监督,要求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任命,并限制了不必要的临时权摄。到了孝宗时期,进一步细化了这些规定,明确禁止某些地区的官员通过权摄职务代行职位,减少了这种“带职外派”的做法,尤其是对于重要的地方官员如县令,要求通过更加正式的程序进行任命。 尽管如此,在一些边远地区,特别是那些边疆和贫困地区,仍然存在临时权摄的情况。这是因为这些地区很难吸引到足够的官员驻守,且地方政务的执行迫切需要有人暂时承担起管理责任。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乾道年间(1165年),朝廷开始更加严格地审查这些临时职务的任命,逐步减少了对幕职官权摄的依赖。总的来说,南宋时期的权摄官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地方政务的灵活性,但也引发了官员职权不明确、管理混乱等问题。朝廷通过不断调整相关政策,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管理,以确保行政体制的稳定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