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时期,山西、山东、河南、安徽、江西这五个省份为何没有单独设立提督一职?而在全国各地的提督中,哪个省份的提督权力最为显赫?这两个问题一直吸引着众多历史研究者的目光。本文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为各位读者详细解析这两个历史疑问。
要解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确认一个基本事实:这些省份是否真的没有提督?这就需要我们深入了解清朝的军事官职体系,特别是提督这一重要职位的设置情况。很多人可能误以为清朝每个省份都设有提督,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
关于提督的品级设置,在乾隆朝之前一直存在诸多变化。清朝初期沿袭明朝旧制,各省提督常常身兼数职。比如,拥有左右督头衔的提督属于正一品,都督同知衔的为从一品,而都督佥事衔的则是正二品。直到乾隆十八年(1753年),朝廷对提督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所有兼职,明确规定提督为从一品官职。也就是说,从一品提督这个正式称谓,是在乾隆中期才最终确立的。
到了这一时期,清朝还确立了八督十五抚的军事行政体系。在这个体系下,山西、山东、河南三省不再单独设立提督,而是由巡抚直接兼任提督职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巡抚并非只是名义上兼管军务,而是实实在在地掌握着对绿营将领的指挥大权。这也印证了未设总督的省份通常也不设提督这一历史说法。
那么,同样设有总督的安徽、江西两省为何也不设提督呢?原因在于这两省的军事力量相对薄弱。安徽仅设有寿春、皖南两个军镇,绿营兵力不足两万人;江西也只有九江、南赣两个军镇,兵力同样不足两万。因此,这两省的军事指挥权由两江总督统一节制,同时效仿其他省份的做法,让巡抚兼任提督职务,负责统领抚标并节制各镇驻军。
不过,历史记载显示,在清朝初期,安徽和江西确实曾设立过提督。江西在顺治三年(1646年)设立提督,到康熙七年(1668年)裁撤;安徽则在康熙年间设立过提督,后改为江南水路提督,但很快又改为由巡抚兼任。这说明关于这两省是否设提督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历史时期来看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提督特指省级军事长官,不包括京城九门提督等特殊职务。
从全国范围来看,清朝的提督设置颇具特色。全国共设22位提督,包括:11位陆路提督(驻防直隶、福建等地)、5位由巡抚兼任的陆路提督、3位水师提督以及3位水陆兼管的提督。不同省份的提督设置各有特点:如福建、广东同时设有陆路和水师提督;浙江仅设水师提督;江苏、安徽则设有江南水陆提督和长江水师提督,后者负责五省江防事务。
在权力架构上,各省提督都要接受总督节制。但长江水师提督是个例外,它不仅管辖范围跨越五省,而且不冠省名。从权力独立性来看,长江水师提督无疑是权力最大的。这个职位设立较晚,直到同治元年(1862年)太平天国时期才设立,直接隶属于兵部,不受总督管辖。由于有湘军作为后盾,朝廷对其管理也显得力不从心。
在重文轻武的清朝,武官地位普遍低于文官。提督虽然品级高于巡抚,但实际权力往往受制于巡抚。根据清朝官制,总督作为封疆大吏,拥有统辖军民、考核官员等广泛权力,地位明显高于提督。
不过从法理上说,巡抚原本无权监督提督。直到乾隆朝推行年终密考制度后,情况才发生变化。该制度要求督抚每年向朝廷密报官员政绩,特别是对提督、总兵等高级武官的考核。由于掌握着这项权力,巡抚实际上获得了监督提督的手段,大大削弱了提督的独立性。这项制度正式确立于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因此我们讨论提督与巡抚的权力关系时,必须结合具体的历史时期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