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刺史”,顾名思义,是由中央政府派遣的监察使者,负责监督和检查地方的行政行为。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首次设立刺史一职,赋予其对各州进行监察的职能,从此,刺史作为一种中央派遣监察地方政府的制度正式建立。此制度的产生,与汉武帝上台后当时的政治局势密切相关,也充分借鉴了前代治理经验,是汉武帝强化中央集权的重要举措。
从一般的行政管理理论来看,监察制度的出现与中央集权的加强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战国时期,随着各国逐渐形成中央集权的体制,监察制度也开始萌芽。史料记载,早在战国时代,就有御史对地方县政进行监察的情况。《战国策·韩策三》中提到:“安邑的御史死后,后继者难以找到,便向安邑的县令公孙綦推荐新任御史。”这一记载表明,御史职能在当时已经承担了地方监督的作用。《韩非子·内储说上》则记载,县令卜皮为了避免御史的监督,派自己的家臣伪装成御史的宠爱对象,暗中探查御史的活动,这也揭示了当时已有御史进行县政监察的现象。严耕望的研究还表明,战国时期国君直接派遣御史对各县进行监察,虽然这种监察方式尚未形成正式制度,但可以说,战国时期已经有了地方监察的初步雏形。
到了秦朝,统一后的中国被划分为三十六个郡,每个郡设有郡守、尉和监御史等官职。根据《汉书·百官表》记载,秦朝的郡守负责治理郡内事务,而监御史则专门负责监督郡的行政运作。这一设立在继承了战国御史监督县政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郡级监察制度。监御史在组织上隶属于中央的御史大夫,并且承担着监督郡守及郡政府行政的责任。此外,部分史料也表明,秦代的监御史不仅负责监察,还参与了推荐郡官,并且在军事方面发挥作用。《史记·高祖本纪》记载了秦朝的监御史参与军事行动的例子,表明这一职务在战争时期具有一定的军权。
汉朝建立后,刘邦为巩固政权,在初期采取了郡国并行制。随着社会逐步稳定,中央政府逐渐意识到,最大的挑战来自于异姓王国的威胁。因此,在刚刚建立政权的初期,汉朝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御史监察制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异姓诸侯王的威胁逐渐消除,中央集权逐步加强,汉惠帝便开始恢复对地方的监察制度。根据《汉旧仪》记载,惠帝三年,相国曾上奏要求派遣御史对三辅郡进行监察,提出了包括察辞诏、盗贼案件、铸伪钱、狱不公等在内的九项监察内容,这标志着汉朝的御史监察制度逐渐恢复。
《唐六典》对此详细解释,指出当时的御史监察人员每两年更换一次工作地点,以避免监察工作受干扰,并且每年十一月会返回京城报告工作。这些规定确保了监察制度的正常运行,尽管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监察御史和郡守勾结,出现了违法现象,导致监察功能的失效,中央政府难以全面控制地方。因此,汉朝统治者开始思考新的监察方式。
根据《通典》记载,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由于御史职能未能有效履行,出现了多起不依法行事的现象。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文帝决定由丞相史来负责监督地方刺史,并直接派遣刺史赴各州。根据《汉旧仪》,丞相史出刺并非常设职位,而是临时派遣。这一措施初期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丞相史与监察御史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机构,长期来看,权力分散、职责重叠、相互推诿等问题日益突出,导致这一制度并未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因此,汉武帝继位后,为解决监察职能分散的问题,最终决定建立刺史制度,取代了丞相史出刺的临时性做法。虽然刺史制度在设立前经过了一系列的历史实践,包括战国御史监督县政、秦代的监御史制度及汉初丞相史出刺等方式,它们都为刺史制度的最终成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在汉高祖刘邦的统治下,为了巩固新兴政权,他采取了分封制,将宗室子弟封为王。然而,这一制度虽然短期内有效稳定了政权,但也埋下了诸侯王割据地方、威胁中央集权的隐患。特别是到文景时期,诸侯王的势力逐渐膨胀,并形成了分裂的离心力量。汉景帝时期,诸侯王因对权力的渴求而爆发了“七国之乱”,虽然最终叛乱被镇压,但仍反映出中央政权面临的严重问题。
汉武帝即位后,诸侯王的割据问题并未完全消除。尽管他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削弱诸侯国的权力,但诸侯王依然不时与中央发生冲突。特别是在元朔五年(公元前124年),淮南王刘安由于对中央的不满,决定起兵谋反。尽管事先做好了充分准备,最终在门客的告发下,刘安的叛乱计划暴露,导致他与其同谋的衡山王刘赐自杀,相关官员被惩处。
然而,诸侯王的问题不仅体现在政治上,也在经济和社会层面上表现出来。许多地方豪强地主借助其财富和政治背景,横行乡里,破坏地方秩序。这些豪强通过大规模兼并土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和封建制度的稳定,给中央集权带来了极大挑战。
总体来看,汉武帝通过建立刺史制度,弥补了前期地方监察职能的空缺,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然而,刺史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豪强地主的存在以及地方势力的抗拒,依然使得中央政府在执行监察职责时面临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