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首个实现统一的大帝国,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秦始皇嬴政自然希望通过集中所有权力来加强对国家的控制。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并削弱其他官员的权力,始皇帝设立了“御史大夫”这一职位,这一制度被后世的各朝历代沿用,成为中国古代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汉朝,沿袭了秦朝的御史制度,但在此基础上做出了更多的改进,推动了御史制度的发展,成为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御史大夫这一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特别是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针对国家治理进行了深刻的改革。
在秦朝的初期,“御史”和“大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官职,后者既是官职也是爵位,基本上算是一个“闲职”,其职责主要是参与议论。然而随着封建体制逐步成熟,二者的区别逐渐模糊,二者的职责越来越趋同,基本上都指向了“御史”的职能。
考古学家在秦朝的封泥中发现了“御史之印”和“御史府印”,这表明秦朝的御史机构是由“御史府”来承办的。在汉代,继承了秦制的做法,汉朝的御史机构同样称为“御史府”,而有部分时期也被称为“御史大夫府”,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到了汉成帝时期,御史的办公地点被明确称为“御史府”,这一名称沿用至今,成为历代御史的标准办公地点。在民间,人们有时将“丞相府”称为“大府”,“御史府”称为“小府”,这种习惯影响了后来的历史记载。
由此可以看出,秦朝时期的御史机构称为御史府,汉代也延续了这一称呼,而不是采用“御史大夫府”的名称。
御史大夫的职级演变
关于御史大夫的职级,秦代并没有明确的记录,但汉代的御史大夫被列为“卿”的行列,和其他九卿一样,属于“二千石”级别。到了汉景帝时期,“丞相、列侯、中二千石”开始并列,表明了“中二千石”制度的形成,这与景帝时期的官职改革密切相关。
随着时间推移,至汉成帝时期,御史大夫的职务和待遇发生了显著变化,不仅名称有所调整,连其薪俸也发生了变化。可以看出,在成哀时期,御史大夫的禄位提升,逐步接近丞相的级别,职权和地位得到了增强。
总的来说,御史大夫在秦汉时期经历了三个显著的职级变化:
1. 汉初《秩律》规定御史大夫的级别为“二千石”,是最初设定的标准。
2. 景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官员的地位,御史大夫的职级升为“中二千石”。
3. 成哀时期,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脱离了“诸卿”体系,禄位与丞相平行,标志着其地位的巅峰。
御史职能的变化
在秦汉时期,御史的职能经历了逐步细化和分化,尤其是御史中丞的设立,对御史职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早期,御史主要负责国家律令和文书的管理,但随着行政制度的完善,御史逐渐开始兼任其他行政职能。
最显著的变化是,秦汉时期的御史职权逐渐从单纯的“主书主令”向“监察”职能转变。战国时期的御史,主要负责记录君主的命令、管理律令和文书,是“主书主令”的职能。秦朝继承了这一职责,并进一步扩展,加入了对律令和国家事务的监察功能。在《睡虎地秦简》中,提到“岁雠辟律于御史”,说明御史负有保管律令和修订律令的职责;《汉书·张苍传》也记载了柱下御史需要主理“四方文书”。
汉朝初期,御史的职责延续了秦制,除了继续负责律令的管理外,还对法律的执行和修改有着重要的影响。例如,文帝时期的“尽除收律”和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都是御史对于律令职能的体现。随着儒学的兴起,部分御史逐渐专门化,成为以法律和律令为依据的行政官员,专门负责判定疑难案件的成败。
行政职能的分化与发展
秦朝的中央御史与地方的郡监御史具有相似的职能,都属于“御史府”系统的下属。秦朝的郡监御史起初是中央御史的派遣官员,后来逐渐成为地方独立的行政长官,承担行政、司法及临时军事等职能。这一发展标志着御史职能逐渐从单一的文职角色转向了更为复杂的行政管理。
秦朝在中央设立了“治虏御史”,专门负责管理刑徒。这一职位不仅负责刑徒的名册和管理,还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职能,显示出御史职权的扩展。通过这些职位的设立,秦汉时期的御史开始拥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超过了战国时期“主书主令”的局限。
御史的监察职能在汉代中期达到了高峰,特别是“御史中丞”成为了主掌监察的核心职官,统领下属的侍御史,专门负责监察百官,甚至还直接统领郡县的刺史。至西汉中期,御史中丞的地位已然是监督和执法的最高权威,完全形成了以御史为核心的监察制度。
结语
御史在秦汉时期不仅仅是一个典型的监察官职,它代表了王朝管理中的一种权力制衡。通过设立御史这一官职,秦始皇和汉朝统治者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同时也确保了官员的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督。御史不仅在行政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还拥有一些其他官职不具备的特殊权力,这使得御史在中国古代官制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御史制度的演变,为后来的朝代提供了重要的治理经验,也影响了后世许多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