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古代史研读:唐以前及唐代时期丁忧制度的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的丁忧制度最初起源于先秦时期,但在那个年代,并未广泛推广至官僚阶层。直到秦汉大一统时期,随着儒家思想的逐渐兴盛,成为社会主流,朝廷开始强制官员实行丁忧制度。尽管如此,这时丁忧依然并未得到官员普遍的重视,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个人选择而存在。
进入魏晋南北朝时期后,丁忧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由单纯的个人决定转变为国家的正式政策。可惜,那个时期国家动荡不安,政权分裂,政府无法有效保障官员的丁忧需求。因此,丁忧制度的执行依然受到很多限制。直到隋唐统一后,朝廷通过礼法和律法来确保丁忧制度的有效实施,明确规定当官员遇到父母或祖父母丧事时,必须暂时辞职以表示哀悼。
提到丁忧,绕不开中国古代的五服制度。五服制度规定了亲属间的服丧等级,特别是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去世时,官员需依照五服等级去职丁忧。学者罗彤华在研究唐代《假宁令》中的“诸丧解官”条款时,得出了丁忧时间与丧服等级密切相关的结论。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详细梳理父母、祖父母丧服的历史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五服制度最早源于西周时期的粗疏丧礼,而到春秋时期,孔子进行了系统的整理与完善,提出了“三年丧”的理论,使这一制度逐渐成熟。五服制度一经提出,便在后世一直沿用,并且根据实际需要对个别条文进行了调整,但其基本框架几乎没有变动。
五服制度诞生于西周的宗法时代,那时父权至上,家族中父亲的地位居于至高无上,强调嫡庶之分。因此,在丧事中,所有子嗣都必须为父亲服最高等级的“斩衰三年”,《仪礼》记载:“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这一服丧礼法在后世始终未有变化。至于母亲、祖父母等亲属的丧服规定,则在社会历史演进过程中经历了一些调整。
古代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除了正妻之外,还有众多妾室。子女在母亲的身份上有诸多区分,比如嫡母、庶母、生母、养母、继母等。而不同身份的母亲,其丧服等级也有所不同。为了维护“亲亲”伦理,继母、慈母、出母、嫁母等人即便与生母没有血缘关系,仍然要服丧。
正妻是嫡子所称的嫡母,又叫“君母”。若父亲尚在世,子女需要为嫡母服齐衰一年;若父亲已故,则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继母通常是父亲再婚后娶的妻子,虽然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但在伦理上,继母与生母同等重要,因此为继母服丧的礼节与生母相同。《仪礼》记载:“继母如母”。这也意味着,继母的地位可以与生母平起平坐。
“慈母”是指那些没有生育子嗣的妾,或者生育子嗣的妾已故,父亲命令子嗣将她视为母亲,称之为“慈母”。为慈母服丧,原本应该与为生母服丧一致。但最初人子与慈母之间并没有固定的服丧规定。直到鲁昭公时期,由于个人情感的驱动,首次提出为慈母服丧的礼节。当时,鲁昭公欲为已故的慈母服丧,尽管有官员劝谏指出这违背礼法,但最终鲁昭公坚持自己的决定,开始实行为慈母服丧一年的制度,这一做法后来成为了定制。
庶母是指父亲的妾室,庶子对于庶母的服丧有不同情况。如果庶母还未去世,庶子需要为庶母服齐衰一年,但没有“禫”礼(这是丧礼中的一种仪式,象征丧期的结束)。如果庶子已经不再与父亲同住,则为庶母服丧的时间和礼节将更加完整,且包含“禫”礼。当父亲去世后,庶子会为生母服丧三年。至于其他嫡庶子女,若庶母未曾给他们养育之恩,或与庶母关系较浅,则他们为庶母服丧的时间会相对缩短。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变迁推动了礼制的发展与变化。丁凌华认为,秦汉时期的中央集权体制逐步建立后,大宗法制逐渐解体,取而代之的是更加注重小家庭的“小宗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宗族力量的壮大,丧服等级的研究与执行也变得越来越细致。尤其是在魏晋时期,庶母的丧服等级提升,庶子为父后服丧的等级甚至与嫡母相等,形成了更为严格的礼制体系。
东晋时期,庶子为父后服丧的等级逐步提升,魏晋时期的丧服等级变得更加规范化。尽管东晋孝武帝曾试图改革,推行庶子为父后不再服三年丧,但这种做法并未被实际执行。南朝宋时期,庶子为父后服丧三年仍然是常态,社会风俗并未因朝廷的改革而有所改变。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人子为“出母”或“嫁母”服丧。出母是指母亲因犯错而被丈夫休弃,而嫁母则是指父亲去世后,母亲再婚。无论哪种情况,子女都需为这些母亲服丧,尽管在伦理上,出母和嫁母的地位与生母有所差异。
随着历史的发展,嫡孙的丧服等级也逐渐明确。早期的五服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嫡孙应为祖父服何种丧服,直到西晋时期,学者们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最终得出结论,嫡孙应为祖父母服“斩衰三年”,这一制度在后世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固定。
五服制度在经历了长期的演变与争议后,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逐渐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从鲁昭公到魏晋南北朝,再到唐代,丧服等级的不断调整体现了礼制与社会伦理的变化。这一制度在保持传统的基础上,也在不断适应社会的变革和现实的需求。